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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安徽黄山市军转干安置暂行办法

|0·2013-06-17 09:49:31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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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安徽黄山市军转干安置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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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关于做好2004-2006年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期间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中发〔2004〕7号)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黄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发〔2001〕3号、〔2004〕7号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坚持把军转安置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相结合,与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相结合,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要求,提高安置工作的透明度,形成规范化、制度化和有利于发挥军转干部作用的良性工作机制。

  二、市直安置的对象

  当年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列入市直安置:

  1.配偶户口在屯溪区,且为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在编正式职工的(含中央、省属市级机关单位);

  2.符合在屯溪区安置的副团职以上(含技术9级以上)干部;

  3.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的;

  4.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

  5.在完成急难险重任务中表现突出受省、部级以上表彰的;

  6.紧缺专业技术人才或个人有特殊情况,经市军转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的。

  三、基本原则

  正团职干部由市委研究安置。进入中央、省属单位的按中央、省属单位要求安置。担任副团职以下(含专业技术)职务的干部,实行“量化打分,公开选岗”的办法进行安置。

  四、考核计分办法和标准

  (一)军龄分

  以转业干部在部队服役的时间计算,军龄每满一年为2分。

  (二)职务分

  转业时,职务分设定为:排职3分、副连职5分、正连职7分、副营职9分、正营职11分、副团职15分;技术14级3分、技术13级5分、技术12级7分、技术11级9分、技术10级11分、技术9级15分、技术8级以上19分;担任行政职务并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转业干部,按移交档案时职务计分。

  1.转业干部和技术干部的任现职时间以本人档案材料中的任职批准日期为准(不含代理职务)。

  2.转业时任现职满三年以上的加1分,满六年以上的加2分。转业干部任现职计算截止时间为当年的3月底。

  (三)学历、学位分

  转业干部取得中专学历3分,大专学历6分,双大专学历8分,大学本科学历10分,学士12分,研究生学历14分(含双本科),双学士16分,硕士18分,博士30分。具有两个以上学历、学位的,以最高学历、学位计分,不累计计分。所获学历、学位必须是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

  (四)奖励分

  1.立功。立三等功一次5分,立二等功一次25分,立一等功一次50分。战功以3倍分计算。

  2.奖励。大军区或军兵种以上单位奖励一次加10分,综合性奖励一次加20分。部队其他表彰的“先进个人”、“积极分子”、“嘉奖”等不予计分。

  3.科技成果奖。省、大军区级四等奖5分,三等奖10分,二等奖15分,一等奖20分。国家级四等奖10分,三等奖20分,二等奖30分,一等奖40分。

  (五)惩戒分

  1.军纪处分。警告一次减10分,严重警告一次减15分,记过一次减20分,记大过一次减25分,降职(衔、级)一次减30分,撤职一次减40分。

  2.党纪处分。警告一次减15分,严重警告一次减20分,撤职减30分,留党察看一年减35分、二年减40分。

  3.团纪处分。警告一次减4分,严重警告一次减6分,撤职减10分,留团察看减15分,开除团籍减20分。

  (六)照顾分

  1.驻边防、海岛、艰苦地区的,1-15年每年0.5分,15年(含15年)以上每年加1分。

  2.从事飞行、舰艇工作的,1-15年每年0.5分,15年(含15年)以上每年加1分。同时从事飞行、舰艇工作的,取其中的最高分计分;同时具备1、2两条的分别计分。

  3.参战加10分。

  (七)伤残分

  三等乙级3分,三等甲级5分,二等乙级9分。因战致残的另加5分。

  (八)加分、减分的依据

  1.奖励和参战加分以档案中的记功、荣誉称号呈报表、参战登记表、本人提供的原始证书和边远艰苦地区证明为依据。惩戒减分以档案中的处分决定、有关文字记载为依据。

  2.因同―事迹获不同档次奖励的按最高档次加分,不因同―事迹获得不同档次奖励的累计计分。

  3.边、海、飞、舰、艰苦地区按《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公安部、总政治部等部门关于边防、海岛等部队部分农村户口军官家属可在原籍转为城镇户口的意见)的通知》(国发[1989]1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四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1]14号)文件确定的范围执行。

  五、安置程序

  整个安置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军转安置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市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具体落实,市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全过程监督。

  1.审查档案,确定每名转业干部的考核分数。

  2.公布每名转业干部的考核分数。

  3.公布当年的安置岗位。有专项条件限制的岗位,同时公布专项条件。

  4.选岗。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由每名转业干部本人依次选择岗位。同分数的,职级高的优先;同分数同职级的,奖励分数高的优先;职级、奖励均相同的,任职时间早的优先;确实难以区分的,由军转办协调解决。

  凡选择有专项条件限制岗位的,经审核、检测不符合专项条件要求,可在提供的剩余岗位中进行再次选岗。

  5.严格军转安置纪律。如有弄虚作假者,取消选岗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本办法由市军转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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