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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有三个月忘了还房贷,不但收到了法院传票,而且发现自己被银行“索赔”43万元,这让在无锡置业的业主小张傻了眼。近日,无锡市北塘区法院就受理了一起贷款银行状告业主拖欠房贷的案件(11月29日《扬子晚报》)。
笔者仔细“追踪”了一下新闻,从最原始的新闻稿件开始,标题都是《欠3个月6000元房贷,竟被起诉追讨43万》,给读者第一眼的感觉就是这银行罚息简直霸道到不可理喻了,接着在门户网站连续不断的转载中,此标题也不断刺激着民众的神经,在我国金融业占据垄断地位,负面新闻频出,公众质疑不断的背景下, 此新闻的点击率自然很高。
但是,细心理性的网友也会在字里行间读出别番滋味:43万余元的构成分别是归还剩余借款余额及利息、罚息,及银行花费的律师费诉讼费及保全费。也就是说,一次性归还剩余的全部贷款占据43万元的大头,而其依据是银行贷款合同文本中约定的条款,“连续三个月或者累计六个月未能按期还本付息,银行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一次性归还剩余的全部贷款并支付逾期利息。由此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也由借款人承担”,也就是说,因为业主小张连续三个月未还房贷,违反了还贷合同,银行按照约定,“借给你的钱给我还回来”,承担其他费用之后,终止贷款合同。
而当事人从认为银行“不近人情”到“无法理解”,自始至终认定“霸王条款”,都可以看出其对房贷还款的漫不经心以及合同责任意识的匮乏。银行的起诉书能够如期送达,可以看出银行一直联系催还贷款(否则当事人又会说银行未尽提醒义务了),而“忙忘了”显然不是能够说服旁人的理由,数十万元的贷款不是小数目,纵然房贷合同是银行单方制定的格式合同,但是既已在贷款合同上签下名字,白纸黑字,表明自己承认对方的条件,就要安排好还款计划,按时还款,而银行追讨有约在先,也有着一整套法律程序,否则随便一个借口就可以逃避合同约定,试想,还有何金融秩序可言?
银行最终减免分担了部分费用并撤回诉讼请求,双方和解,当事人多支付了四五千元的诉讼费等代价,与43万元的“天量”比起来,说明银行起诉,并非一定要停向其贷款,只不过通过法律的威慑力,督促其按期还贷,遵守合同才是最终目的。据报道,在法院日常的审理当中,银行起诉贷款业主的案例不少,其中除了像小张这样是因为大意而拖欠的之外,恶意赖账的也不在少数。任何单位和集体都必须维护自身利益不受侵害,欠3个月6000元房贷终还43万,有需要厘清的事实,更有其警告意义。
契约精神是商品经济社会中的契约关系与内在的原则,是自由、平等、守信的精神。我们常常羡慕国外诚实守信的经营氛围,殊不知国外图书馆里借书未还都可能被计入不良信用。违背契约者要受到制裁,受损害方将得到有利于自己的救济。
契约精神需双方维护才能更好地体现其价值。莫把所有的银行合同都看做霸王条款,合同双方各自履行各自的权利与义务,信守约定才应该是我们这个社会所强调的诚实信用的题中之义。当契约精神在社会中成为一种主流价值观,契约意识在社会中成为基础性理念时,我们社会才会有强大的法律基础和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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