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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印发<2013年省政府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人社[2013]43号)精神,现将辽宁省高等专科学校公开招聘人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7年6月30日(含)至1995年7月1日(含)期间出生);
博士研究生以及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年龄可放宽到45周岁以下(1967年6月30日(含)至1995年7月1日(含)期间出生);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符合岗位要求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七)具有招考岗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曾因犯罪受过各类刑事处罚,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人员,均不得报考。报考人员不得报考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聘职位。
二、招聘岗位及具体条件
招聘岗位及具体条件详见辽宁人事考试网(www.lnrsks.com)、辽宁省交通厅网站(www.lncom.gov.cn)和辽宁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网站(www.lncc.edu.cn)。
三、招聘组织与方式
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省交通厅授权,招聘工作由省交通厅与我校共同负责,由我校具体组织实施。本次招聘采取以考核为主的方式进行。
四、招聘步骤
(一)发布招聘信息
本公告及具体招聘计划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后,在辽宁省人事考试网(www.lnrsks.com)统一向社会发布。辽宁省交通厅网站(www.lncom.gov.cn)、辽宁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网站(www.lncc.edu.cn)同步发布。
(二)报名及资格审查
报名时间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11时,下午14:00至16:00时;周六、周日休息)。
报名采取现场报名方式,应聘者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学士及以后)、职称证书、获奖证书、能证明个人能力资历的其它材料和主要工作业绩证明材料(原件和1份复印件)、近期2寸免冠照片5张,到学校人力资源处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合格后,方可报名。其中2013年应届毕业生可持学生证或学校证明代替毕业证先行报名及考核。考核、体检合格并于2013年12月31日之前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可按规定聘用,否则不予聘用。工作经历及相关资历年限的计算截止日期为2013年7月31日。
报名实行诚信承诺制度,应聘者应认真阅读招聘岗位信息,如实填写个人情况。凡不符合报名条件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即取消该报考人员考核或聘用资格。每名应聘者只能报考一个岗位。
如某一招聘岗位报名人数与招聘人数的比例不足2:1时,我校有权决定是否取消或削减该岗位招聘计划,如取消或削减招聘计划,用人单位将以电话或以网站公告方式通知应聘者。
报名地点:辽宁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人力资源处(沈阳市沈北新区沈北路102号)。
联系电话:024-89708716。
电子信箱:rsc89708716@163.com
联系人:窦老师。
(二)考核
考核分业务考核和思想政治考核两部分,考核具体时间地点安排以电话形式通知应聘者。
1、业务考核
(1)采取试讲方式考核的岗位
除图书馆馆员、信息技术中心电教员、党委工作部宣传干事和辅导员之外的岗位,采取试讲的方式进行考核。试讲的题目根据应聘岗位的不同,由学校事先指定,具体内容及相关要求另行通知。试讲采取量化评分的方式评估应聘者的专业知识、语言表达能力、岗位匹配度及综合素质等项内容,满分为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未达到合格分数线的,不予聘用。根据试讲得分,按照岗位由高到低排序,按照招聘计划1:1比例确定拟聘用人选。如入围人选末尾出现面试成绩相同的情况,采用加试的方式确定最后拟聘用人选。
(2)采取面试方式考核的岗位
图书馆馆员、信息技术中心电教员、党委工作部宣传干事和辅导员岗位,采取面试的方式进行考核。主要考察应聘者学习、实习、工作履历、专业知识掌握情况、科研能力、综合分析能力、组织协调能力、语言表达能力、人际关系协调能力等方面情况。面试采用量化赋分,满分为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达不到合格分数线者不予聘用。按面试最终成绩由高至低排序,按1:1的比例确定拟聘用人选。如入围人选末尾出现面试成绩相同的情况,采用加试的方式确定最后拟聘用人选。
2、思想政治考核
学校对拟聘用人员进行思想政治考核。通过查阅档案或到其原工作(学习)单位考察等形式进行,对拟聘用人选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进行考核。考核中发现有不符合聘用条件的,取消其聘用资格。
(三)体检
根据考核结果,按照招聘计划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员名单。体检在指定医院进行。体检工作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体检操作手册和《关于切实做好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22号)组织实施。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体检费用由应聘者自行承担。
体检合格者,确定为拟聘用人员。
应聘者对体检结论有疑问要求复检的,应在收到体检结果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提出,用人单位将在接到应聘者申请后的7日内安排复检。用人单位对体检结论有疑问要求复检的,将在规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复检在原体检医院进行,参加原体检的医生不能参加复检。
根据需要,思想政治考核与体检环节的先后次序可以进行适当调整。
(四)公示与聘用
公示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进行。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为公示无疑义人员办理聘用手续;对于公示有疑义的人员,由用人单位进行认真的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6个月(高校毕业生见习期一年),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内。
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五)递补
考核结束后,因考生自愿弃权或因考核、体检、公示等环节出现不合格人员而产生空缺名额时,用人单位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决定是否实施递补。如需递补,由省交通厅上报省人社厅批准后,按面试或试讲总成绩排名从高到低的顺序等额递补。确定递补人员在一周内完成。
五、其它
1、应聘者应确保通讯畅通,因个人通讯不畅通原因未能通知到本人的,按自动放弃处理。
2、专业条件参照《2013年辽宁省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专业(学科)指导目录》执行,如考生所学专业未被列入上述《指导目录》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是否符合要求。
3、本次招聘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4、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报考,须征得报考者所在机关(单位)同意。其余人员自行解决与原工作单位人事劳动关系问题,出现纠纷由考生自负。
5、应聘者所留联系方式应保持畅通有效,如因应聘者通信不畅而引起的信息传递问题,由应聘者本人负责。
6、本公告未尽事宜,按照省人社厅《关于印发<2013年省政府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人社[2013]43号)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招聘工作有关信息请查阅辽宁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网站(www.lncc.edu.cn)
二?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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