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信预约提醒成功
课程推荐:2014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基础课程 | 行测、申论单科专项辅导
热点课程:413联考面试一对一互动辅导 | 2014年事业单位考试直播公开课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辽宁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辽转办联发[2006]1号)文件精神,根据《沈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沈阳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置及缴存
1.单位账户的设置
为了便于管理,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在管理部设“沈阳市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住房公积金专户”(以下简称专户)。沈阳市军转办协助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在专户下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变更、提取、转移等相关业务,并配合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补缴业务。
2.个人账户的设置
(1)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按照自愿的原则向沈阳市军转办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无误后,由沈阳市军转办出具身份证明和退役金等相关证明。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持上述证明到中心指定的管理部签订《沈阳市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
《协议书》的当事人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中心和我市委托代办的建设银行(以下简称建行),一式四联,中心、建行、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各留一联,同时在军转办留存备案。
(2)申请人持沈阳市军转办出具的身份证明和退役金证明、身份证、转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协议书》及有关业务凭证办理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被单位录用(聘用)并已在录用(聘用)单位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不得在专户下再设立个人账户。
(3)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一经设立,不符《沈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得中断或停缴。如退役金账户被依法冻结导致不能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由沈阳市军转办出具证明,经中心同意后可作账户封存。如退役金账户余额不足,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应及时补足,因此影响他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中心可暂时封存。
3.为保证专户的住房公积金业务规范、有序,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专户中设立个人账户、封存、启封、销户及基数、比例调整业务的操作时段。
4.因退役金账户余额不足、被依法冻结或未及时办理退役金账户和住房公积金账户变更登记导致不能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或不能按时足额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由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承担责任。
二、缴存基数和比例
1.缴存基数。由沈阳市军转办按军转干部个人上一年度月平均退役金数额确定,每年一月份核定一次。新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以当月退役金数额为缴存基数。
2.缴存比例。实行单方比例缴存。单位缴存比例为0、个人缴存比例暂为12%。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缴存年限。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缴存年限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三、服役期间住房公积金的处理和自主择业期间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贷款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愿在专户中设立个人账户的,原则上在转业后一年内提出申请,逾期中心不予受理。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愿将部队发给的服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一次性补缴到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应凭服役期间住房公积金缴存结算单在设立个人账户时补缴;除此之外,不得补缴建户前任何时段的住房公积金。
在本办法施行时转业一年以上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已按上述规定补缴的,中心视为连续缴存一年以上,与其他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享受同等待遇。符合《沈阳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符合《沈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中心有权通知建行从其退役金中扣划资金偿还。
四、就业后的住房公积金管理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再就业后,其住房公积金按照中心规定转入录用(聘用单位),并由录用(聘用)单位按规定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此后,若与再就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或转移手续,但不得再转入专户。
五、住房公积金缴存方式
建行在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发放后5日内按月在其退役金中代扣住房公积金并划至中心指定账户。
未尽事宜,按照《沈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沈阳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和沈阳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办法由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沈阳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题目:沈阳市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暂行办法
编辑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