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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学科建设,加大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及我校《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等规定,经研究,现面向全国公开选聘教研部主任(副主任)。
一、选聘职位和人数
二、选聘范围和对象
(一)本次公开选聘面向全国,凡符合选聘条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均可应聘。
(二)有下列情形的不能报名:
1.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立案侦察或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的;
2.受过党纪、政纪处分或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3.近三年来年度考核有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
4.其他不适宜担任处级领导职务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为事业单位人员的。
三、选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
2.热爱党的干部教育事业,品行端正,为人师表,具有较强的领导能力和良好的团队意识、合作精神;
3.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功底,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学术造诣深厚,符合选聘职位的资格条件和学术条件;
4.身体健康。
(二)资格条件
1.中共党员,教授(其中科社教研部副主任职位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也可应聘);
2.应聘教研部主任职位须现任正处级领导职务或任副处级领导职务2年以上,或任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领导干部;
3.学科带头人才(年龄50周岁及以下)或学科优秀人才(年龄45周岁及以下)。
(三)学术条件
1.学科带头人才须是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老师或省级人才工程人选,且近5年有下列成果1项以上:
(1)主持完成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项以上;
(2)在CSSCI期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第一作者)10篇以上;
(3)获省级政府社科成果一等奖(排名第一)1项以上。
2.学科优秀人才须是硕士生老师或省级优秀人才,且近5年有下列成果2项以上:
(1)主持完成省部级社科项目2项以上;
(2)在CSSCI期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排名第一)5篇以上;
(3)获省级政府社科成果二等奖(排名第一)1项以上。
四、选聘程序
(一)报名
1.报名时间:自简章发布之日起,至2013年9月15日止。
2.报名方式:如实填写《报名登记表》(见附件),连同相关证明材料电邮、邮寄或直接交到我校组织人事处。
3.材料要求:本人身份证、学历学位证、职称证、任职文件、科研成果、获奖证书等资质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原件考核时提供)。
4.联系方式
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160号重庆市委党校组织人事处;
邮编:400041;
电话:023-68595261、13983075533(陈老师),68590614(刘老师,传真);
邮箱:cqdxzzc@163.com。
(二)考核
我校按照选聘职位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后,组织符合条件者考核(包括专业测试和综合能力测评)。
(三)体检
1.体检人选按选聘职位拟聘人数,根据该职位报考人员专业测试和综合能力测评的总成绩由高到低等额确定。其中,同意选聘的评委不足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二者,不得确定为体检人选。
2.体检标准按《重庆市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体检暂行办法》执行,时间、地点另行通知。体检不合格或经确认自动放弃体检资格出现缺额的,按该职位报考人员的总成绩由高到低依次递补。
(四)考察
体检合格者确定为考察对象,由我校考察组进行全面考察,并复审其资格条件。考察不合格或经确认自动放弃考察资格出现缺额的,按该职位报考人员的总成绩由高到低依次递补。
(五)公示任职
我校校委会根据考核、考察情况,研究确定拟聘人选后,公示7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公示结果不影响选聘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和选聘程序报批,办理任职手续。
(六)试用
1.公开选聘的教研部主任(副主任)实行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间,享受同职级领导干部待遇。
2.试用期满经考核考察合格者,予以正式任用(任职时间从试用之日起连续计算)。试用期内或期满考核考察不合格,或发现隐瞒任前病史且身体条件不符合岗位要求,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免去试任职务,并酌情按原职级安排工作或解聘。
五、优惠待遇及约定义务
(一)优惠待遇
公开选聘的教研部主任(副主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外,并按人才类别享受我校提供的优惠待遇:
1.学科带头人才优惠待遇
(1)提供190平方米左右新房一套供其使用;
(2)提供安家费(含装修费等)40万元、科研启动费30万元;
(3)视情况解决配偶工作。
2.学科优秀人才优惠待遇
(1)提供160平方米左右新房一套供其使用;
(2)提供安家费(含装修费等)25万元、科研启动费15万元;
(3)视情况解决配偶工作。
(二)约定义务
公开选聘的教研部主任(副主任)须与学校签订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服务期限等。服务期限未满辞职、调离,或被解聘的,须退还我校提供的住房、安家费(含装修补助等)、科研启动费及培训进修费等,并支付违约赔偿金,调离或解聘随调的配偶。
六、纪律要求
公开选聘教研部主任(副主任)须严格执行有关干部政策规定和人事纪律,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若有违反者,一经查实,取消报考资格或任职资格,并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员。
本简章由中共重庆市委党校、重庆行政学院负责解释。
中共重庆市委党校 重庆行政学院
2013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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