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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改进计划分配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完善安置办法,强化竞争激励机制,合理使用军转干部人才资源,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 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精神和省上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省上今后若出台安置办法,按省上的相关规定执 行)。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
本办法适用计划分配到我市市直部门、单位及肃州区部门、单位安置的营职以下军转干部(含所有技术干部和文职干部)。
二、工作原则
1.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
2.坚持部门和单位服从大局,无条件接收计划安置军转干部的原则。
3.坚持行政编制内安置不少于安置人数15%、公务员管理单位及参照管理单位安置数不少于25%的原则。
4.坚持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
三、工作程序
(一)下达计划
根据省军转办下达我市的安置人数,由市军转办依据本人档案及相关规定确定安置地点,向各县市区分解下达军转干部安置计划,对符合在市直和肃州区范围安置 的军转干部,按照市直和肃州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各自安置军转干部数额,分配至金塔、玉门、瓜州、敦煌、肃北、阿克塞的军转干部由以上县市人事(人事和社会劳动保障)局负责安置,并按相关要求及时向市军转安置办公室上报安置结果。
(二)公布安置单位
市区人事局根据分解下达的安置军转干部数额,按照空编单位优先安置和需要加强的部门重点安置的原则提出安置单位名单,报经市(区)政府审核后,及时面向社会公布。
(三)考试
考试采取闭卷的形式进行,满分为100 分,笔试时间为150分钟,考试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公文写作与处理,考试成绩通过一定形式予以张榜公布(如省军转办组织全省统一考试,以省上统考成绩为准,市上不再组织考试)。
(四)考核
市人事局依照军转干部个人档案,对其在部队期间表现及相关情况进行考察核实,并确定考核得分,考核的确定标准为:
1.职务、等级量化分数:排职(含技术14级)2分;连职(含技术12―13级)4分;营职(含技术10―11级)6分。
2.军龄资历量化分数:军龄不满10年的1分;满10年不满20年的2分;满20年以上的3分。
3.立功受奖量化分数:荣立三等功一次1分,累积不超过3分;荣立二等功一次3分,累积不超过6分;荣立一等功一次6分,累积不超过12分;获得荣誉称号一次8分,累积不超过16分。立功等级、荣誉称号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例规定》确定。
4.在部队服役期间曾受过各类处分的考核得分减2分。
(五)选择确定安置单位
考试考核成绩(笔试分+考核分),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并对外公布。军转干部依照成绩排序,依次挑选安置单位。考试考核成绩相同的,由入伍时间早的先 选择;入伍时间相同的,由职务高的先选择;职务也相同时,由任同级职务时间早的先选择。市人事局依照个人上述结果,依次确定最后的安置单位。
(六)培训
市人事局负责组织所有军转干部参加上岗前的初任培训。
(七)派遣报到
市人事局军转办按最后确定的接收单位。向省军转办及军转干部所在部队反馈安置结果,发出报到通知。军转干部接到报到通知后,应在指定的时限内到市人事局军转办报到。逾期不报到者,视同放弃安置,档案退回省军转办。
四、组织领导
考试考核安置军转干部工作,由市人事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同时接受市人大、市纪委对考试考核安置军转干部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2007.06.18)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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