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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河南初任检察官考试法律常识:行政法7

|0·2013-04-26 12:58:07浏览0 收藏0
摘要 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工作人员或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国家负责向受害人赔偿的制度。

  行政法部分

  31. 公务员承担行政责任的具体方式

  公务员承担行政责任的具体方式有:(1)通报批评;(2)行政赔偿等。

  32.行政赔偿

  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工作人员或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国家负责向受害人赔偿的制度。

  33.行政赔偿方式

  国家赔偿方式是指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具体形式。《国家赔偿法》第25条规定了三种赔偿方式:(1)金钱赔偿。它是以货币形式支付赔偿金额的一种赔偿方式,支付赔偿金是国家赔偿的主要方式;(2)返还财产。是行政机关将违法占有或控制的受害人的财产还给受害人的赔偿方式;(3)恢复原状。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因遭到违法分割或毁损以致破坏,若有恢复的可能,应由赔偿义务机关负责修复,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34.国家不予赔偿的情形

  《国家赔偿法》第5条规定,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有:

  (1)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行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5.行政复议

  所谓行政复议,系指行政相对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请求重新审查并纠正原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据此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法律制度。

  36.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1)合法原则;(2)公正原则;(3)公开原则;(4)及时原则;(5)便民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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