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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河南初任检察官考试法律常识:民法2

|0·2013-04-26 12:58:04浏览0 收藏0
摘要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公民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它是公民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前提条件。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民法部分

  6.公民

  公民是指基于自然状态出生而具有一国国籍的人。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公民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它是公民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前提条件。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2)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三类:第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并生存的人。凡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称为该国的公民。我国民法上的自然人,不仅包括中国公民,也包括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这些人在我国境内参加民事活动,具有民事主体地位,但其活动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成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依据法人的宗旨不同,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与自然人相比,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自己的特点,即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一般来说,始于法人的成立,终于法人的撤销或解散。

  9.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简称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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