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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大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它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各级地方政府正、副行政首长由本级人大选举产生。
地方级人民政府的职权是:(1)地方政府规章制定权;(2)执行本级权力机关的决议,发布决定和命令;(3)管理各项行政工作;(4)对下一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权;(5)依法保障各方面的权利。
20.特别行政区享有的自治权
(1)行政管理权,特别行政区依基本法自行管理特区行政事务,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维持社会治安;
(2)立法权,特别行政区可以制定在本地实施的法律,但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3)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但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
(4)自行立法禁止叛国、颠覆国家等行为,自行禁止反国家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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