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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部分
19.行政处罚的特征
行政处罚的特征主要有:(1)其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行政主体;(2)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3)其性质是一种以惩戒违法行为为目的的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20.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形式
(1)人身自由罚:包括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
(2)行为罚:主要形式有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等。
(3)财产罚:主要形式有罚款、没收财物(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
(4)声誉罚:主要形式有警告、通报批评等。
21.行政命令的种类和法律效果
行政命令有两种:一种是要求相对方进行一定作为的命令,称为“令”,如命令纳税,命令出境(外国人);另一种是要求相对方进行一定的不作为的命令,称为“禁(止)令”,如因修建马路禁止通行、禁止携带危险品的旅客上车。
行政命令一经作出,相对方便有了相关的义务,必须按行政命令要求进行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否则须承受行政主体给予的处罚。
22.行政监督
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对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命令、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了解、监督的行政行为。
23.行政奖励的原则
行政奖励一般应遵循下列原则:(1)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原则;(2)公正、平等原则;(3)奖励与行为相适应的原则。
24.行政合同
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行使行政职能,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相互之间或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过协商一致以明确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所达成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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