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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河南事业单位面试热点:降低保障房门槛

|0·2013-04-26 12:56:50浏览0 收藏0
摘要 《意见》要求,保障房建设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集聚区发展规划,编制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布局规划,实现“四规”合一。

  核心提示

  因为位置偏远、配套设施不到位、申请条件苛刻等原因,目前保障房出现了大量空置现象,被指为“热建不热租,叫好不叫座”。昨日省政府出台《关于加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入住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对选址距离中心城区过远、缺少配套基础设施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不予立项,不予审批,并要逐步降低保障性住房准入门槛。

  选址配套

  “品质”不好,不立项、不审批

  申请标准

  降低门槛扩大保障面

  《意见》要求,保障房建设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集聚区发展规划,编制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布局规划,实现“四规”合一。

  在项目审批、验收等方面坚持“三不”原则。各地要将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安排在公共服务设施齐全、生活便利的区域。对选址距离中心城区过远、缺少配套基础设施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不予立项,不予审批;对配套基础设施不能满足基本入住条件的项目限期整改,不达标的一律不组织验收;对不按要求配建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的商品房开发项目,不予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

  《意见》提出,要逐步降低保障性住房准入门槛,同时将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

  凡经民政部门认定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且经房产管理部门认定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城镇家庭,均应将其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凡经房产管理部门认定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均应将其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适当放宽标准,使住房保障政策惠及更多城镇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同时,城市新区、城市组团、产业集聚区建设过程中转移的人口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要将其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加速审核

  最短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

  《意见》要求,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的,相关部门要及时受理,简化审核程序,压缩审批时限。设区的市整个审核程序要在50个工作日内完成,非设区的市、县(市)整个审核程序要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

  各地要及时公开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政策、分配对象、分配房源、分配程序、分配过程、分配结果和退出等方面的信息,确保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分配过程阳光透明。

  逐步实现廉租住房与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并轨后廉租住房对象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优先保障,租金按廉租住房标准交纳。廉租住房也可转为公共租赁住房使用。

  物业费对许多低收入家庭来说也是一笔不小的负担,《意见》提出,对廉租房和公租房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也可在社区居委会组织下由承租人参与物业管理、自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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