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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任建宇劳教案

|0·2013-04-24 09:08:14浏览0 收藏0
摘要 过去两天,对大学生村官任建宇来说,可谓一波三折。先是11月19日,重庆市劳教委以“处理不当”为由,撤销了对其的劳动教养决定,恢复了人身自由;后是11月20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人民网评:任建宇劳教案,认真对待权利,认真对待法律

  过去两天,对大学生村官任建宇来说,可谓一波三折。先是11月19日,重庆市劳教委以“处理不当”为由,撤销了对其的劳动教养决定,恢复了人身自由;后是11月20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为由,驳回了其申诉,讨要说法未果。

  在任建宇被限制人身自由时,如何计算法律规定的“三个月起诉期限”?对此,法院自有其裁量权,原告也有其上诉权,在终审裁定前可以继续讨论。问题的关键更在于,任建宇到底该不该被劳教,至今没有明确权威的说法;而在重庆劳教委“自我纠错”获得舆论的肯定后,人们更关注的是,法院怎么看?法律怎么办?

  自任建宇被劳教以来,这一案引发普遍关注:一个青年只是在网上转发了文字、图片,原创者未被追究,为何转发者却被劳教?一件印有“不自由,毋宁死”的文化衫,如何成为违法物证?这些听起来有些荒诞的情节,让大家在关注一审法院裁定之外,更觉有必要探讨劳教案件本身。

  有明白才有清白,有公正才有公信。如今任建宇恢复自由了,但其当初为何失去自由,依然缺乏明确说法。如果说任建宇发表“负面言论”涉嫌犯罪,那么当检察院不认为是犯罪时,有关部门却通过劳教制度限制其人身自由长达一年,是否合理?在国家多次重申公民表达权、监督权、批评权的背景下,公民的基本权利如何避免“扣帽子”式的威胁?即便是公民表达权利被违法滥用,行政部门是否有权单独甄别判定?

  这些疑问的产生,源于我国现行劳教制度的模糊。自1957年国务院出台《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以来,劳教制度已在我国施行50余年。随着我国民主法治的发展,该制度已经显现出许多不足。特别在《立法法》等法律颁布后,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权力只能由法律设定,劳教已陷入不合法的窘境。加之劳教的审批权属于公安机关,在机制上缺乏应有监督,在实践操作中弹性十足,往往成为一些地方开设的“法律小灶”,甚至成为一些人打击报复的工具。正因如此,不久前,中央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改革劳动教养制度已成社会共识,目前正研究具体的改革方案。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刚刚过去的十八大,我们党再次强调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根据经典理论,法治包含两个要素,一是有良好的法律,二是法律得到普遍遵循。其中“良好的法律”是根本前提。就此而言,在社会转型期、矛盾凸显期,面对人民群众日益高涨的权利意识,面对纷繁复杂的改革发展稳定重任,只有确保制度供给跟得上时代脚步,确保法律规章不断与时俱进,才能奠定法治国家的前提和基础,才能将一切权力运行纳入法治轨道。

  只有认真对待权利,才能认真对待法律。一个法治国家,不仅公民要守法,政府也要守法。在既有的法律制度下,这种守法,不仅包括权限合法、程序合法,也包括手段合法、内容合法、目的合法。党的十八大第一次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写入行动指南,如何理解这种新要求背后的深刻内涵,如何提升执法的公信和权威,关系到我们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决定着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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