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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尊严,首先是执法者的公正;公平正义的源泉,蕴藏在每一个具体的案件中。
据报道,因在处理其子违章驾车并妨碍交警执行公务过程中,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构成渎职错误,山西太原市公安局局长李亚力被山西省纪委建议撤职。此事件中涉及的其他违纪人员,也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太原市有关部门作出处理。
由于当事交警的举报在此事的处理中起到了关键作用,一些人不免作这样的担心:假如没有民警举报,事情是否还会被发现?假如民警也和其他人一样,协助领导摆平,事情是否就会成为“一个愿打,一个愿挨”,从此缄默无声?再假如角色换位,事关他人,当事民警自身无虞,是否还能就事论事,打抱不平?
有人认为,这是一个“老江湖碰上了愣头青――有理说不清”的老故事。当事民警是个入职不久的年轻人,不顾压力坚持举报完全是“简单想,简单做”的结果。言下之意,换个人可能结果会不同。这样的担心并非全无道理,但是我们更愿意相信,李亚力徇私滥权事件从举报、调查到最后的处理势在必然。只要正义存在,违法就无处遁形;只要有公平度量,违规就总是扎眼。在法治建设日臻完善的今天,那种试图欺下瞒上的想法,已经远远落后于时代了。不论违规违法者地位多高,社会已经不会动摇对法律的敬畏和公理的支持。
这样的底气首先来源于法治本身的涵养。2006年实施的公务员法,已经对“政令通畅”与“政令合法性”的价值出现矛盾的情形作出了明文规定。公务员“不得对抗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也就赋予了公务员对于明显违法的决定命令,享有拒绝执行的权利。同时,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换言之,作为公务员可以“不谙世事”,但是不能“不懂法律”。
这样的底气还来自于社会大环境对公平正义的强烈诉求。当今中国,人民群众的权利意识不断增强,人们有时为争得一分公平甚至比争得几分利益还要执着。在这种背景下,无论是“掩耳盗铃”的违法事件,还是“过于自信”的违规尝试,无不与时代潮流相悖,与建设“法治中国”相左。作为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政法机关往往聚焦着更多目光、承载着更大期待,谁要敢执法犯法、监守自盗,必然会受到群众更严格的监督,受到法律更严厉的制裁。
李亚力事件敲响了从严治警、建设过硬队伍的警钟。政法机关掌握着执法司法权,是各种社会消极因素侵蚀的重要对象;政法干警不是生活在真空里,面临的考验诱惑往往更多。这一方面要求行政司法权力都要在阳光下运行,公平正义要成为政法工作的首要价值追求;另一方面也意味着,必须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害群之马”,以此彰显政法队伍防腐拒变的决心,增强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信心。
在前不久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要求,“要让当事人感受到法律的尊严和公正,让人民群众感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法律的尊严,首先是执法者的尊严;公平正义的源泉,就蕴藏在每一个具体的案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