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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广东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征收拥堵费

|0·2013-02-12 20:05:36浏览0 收藏0
摘要 在特别拥堵的路段或者区域,对驶入的小汽车收取一定费用,以有效降低相应路段和区域的车辆驶入密度,称为交通拥堵费。这一措施始于上世纪70年代的新加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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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特别拥堵的路段或者区域,对驶入的小汽车收取一定费用,以有效降低相应路段和区域的车辆驶入密度,称为交通拥堵费。这一措施始于上世纪70年代的新加坡,其后,英国伦敦、瑞典斯德哥尔摩、美国纽约等城市相继引进并推广此项收费项目,确实有效地减少了特定路段的车流量,使得区域内行车速度得以显著加快。从这个角度来看,征收拥堵费确实有缓解交通拥堵的先例。

  然而,对于国外收取拥堵费的成功经验,不能片面地理解和模仿,要把征收拥堵费视为一系列配套政策的体系化运作,而不仅是伸手向开车人要钱这么简单,否则会陷入邯郸学步而进退失踞的误区。征收拥堵费,其实质是限制私人小汽车在城市特定区域的交通权,而不是限制公众的交通权,这就指向一个核心问题需要解决:在收费以限制小汽车涌入特定区域的同时,如何保障前往该区域的公众拥有选择其他交通方式的自由?

  收取拥堵费的区域往往是商业、政务、交通等中心区域,总有一部分人因为工作、办事的需要,必须进入该区域。对这些人来说,如果没有便利的公共交通工具提供选择,他们就只能要么驾车而多掏钱,要么省钱而耽误工作和办事,而对于并无任何过错的公众来说,接受这种两难的选择无异于遭受无端的惩罚。因此,启动征交通收拥堵费,前提是在相关区域超前构建起完善、发达的公共交通体系,提供便利的公交车、地铁、出租车等服务,在缓解交通压力的同时,使得城市向公众提供的经济发展、行政管理、社会服务等功能不打折扣,使得公众工作和生活质量不受影响,这样配套完善、体系严密背景下收取的拥堵费,才能体现科学决策、以人为本。

  交通管理措施中要慎用乃至禁用收费和罚款手段。从治理闯红灯、治超载到遏制酒驾,以往的教训早已证明,收费往往容易异化成地方或者部门创收的手段。不能忽视的隐患在于,一旦收取拥堵费,很可能这一边收费者收得开开心心,那一边大车小车、公车私车依然堵得结结实实,没有承诺也无法承诺的收费治堵,说不定只会给掏钱买路的公众添堵。

  再进一步说,收取拥堵费应该是不得已而为之的应急手段,而不是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长久之策。从长远来看,一旦城市特定区域交通过于拥挤,症结在于城市的土地、交通等承受能力“过载”,根本出路在于通过科学规划和建设将该区域内的城市功能分流,让过于集中于该区域的工商业、交通、行政、居住等功能分流到“不饱和”城区,交通拥挤的问题自然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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