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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北京公务员申论范文:理性维权

|0·2013-02-11 09:02:21浏览0 收藏0
摘要 一个民主法治不断进步的时代,必定是一个权利高扬的时代。权利只有得到维护,才能显示其真正的意义与价值。正如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在《为权利而斗争》中指出,权利只有在持续不断地与否认、侵害权利的力量进行斗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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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民主法治不断进步的时代,必定是一个权利高扬的时代。权利只有得到维护,才能显示其真正的意义与价值。正如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在《为权利而斗争》中指出,权利只有在持续不断地与否认、侵害权利的力量进行斗争中才彰显其存在,为权利而斗争是每个人的神圣义务。

  一桩桩带有悲剧色彩的维权案件,牵涉对象无一不是这个社会的弱势群体。这些“小人物”的命运最终引起全社会高度关注,无一不是由于舆论的介入,或者推动了问题的解决,或者引发了全社会的深思。不过,如果将目光投向这些“小人物”因维权而付出的昂贵代价,难免让人感到苦涩和悲壮:他们有的已经失去了宝贵的生命,有的以自残等极端的方式,让身体永远留下了难以弥合的伤痛和疤痕。

  维护权利的最好方式,是每一个人都能点点滴滴、持之以恒地对个人权利反复坚持。作为一个受害者,谁都有权维护自己的权利,但采取非理性的方式是不可取的,尤其不应该用暴力来反对不公正,不但问题没有得到解决,自己也因此付出了极大代价。

  生命或已逝,权利何所归?一件件非理性维权的悲剧告诉我们,无论是个体性的暴力还是群体性的激烈行为,都早已被证明不是最好的推动社会良性发展的方式,只有合法的、和平的理性维权行为,才更容易得到更多的人理解、支持和响应,有理有利有节的维权更有利于推动问题的解决。

  当然,面对诸多的非理性维权导致的悲剧,有关政府部门必须深刻反思。事实告诉我们:在一些地方,理性维权已成为弱势群体享受不起的“奢侈行为”,因此,理性维权,不仅是公民所要学习的,相关部门更要为其创造好的条件。公民理性维权的成本必须降低。毋庸讳言,当前过高的时间成本、经济成本、法律成本让许多维权者在依法维权的道路上望而却步。

  以工伤维权为例,有老师计算过,将所有的程序走一遍大概需要3 年 9 个月左右,大多数受伤农民工无法及时得到赔偿,而且很多农民工因为自身法律知识欠缺,导致法律维权难上加难。再比如民工讨薪,要经过多道程序,时间长还未必有效,因此,一些农民工干脆放弃通过正常渠道讨薪,而采取跳桥、跳楼、绑架等极端手段来讨公道。当维权的成本超过了维权者可承受的能力时,一些非理性甚至是暴力的自我救济的表达就在所难免。

  因此如何简化程序,降低维权门槛,降低维权成本,是政府部门当下必须要做的事情。

  必须建构弱势群体维权的“绿色通道”。现实生活中,不少地方官员常常把直接向上反映问题的群众视为“刁民”。事实上,这在理念上已经堵死了普通民众的理性维权的通道。因此,如何让广大百姓更为顺畅地表达自己的心声诉求,如何更为实在地让他们拥有平等的话语权利,如何避免制度救济通道的失灵,这对于化解非理性维权将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这就要求,政府部门必须首先为维权群众提供一种行之有效的方式,一条明路,解决维权方式、维权思路上的信息不对称;其次,要畅通理顺已有的公共维权的渠道和机制,加大监督问责力度,让相关责任部门在面对群众维权时,不能也不敢推三阻四、冷漠无情;再次,从体制上找症结。

  时下,由非法、暴力拆迁所引发的暴力维权事件接二连三。野蛮拆迁方往往是拥有权力和资本的强大团体,遭受损失的一般是普通百姓,而此过程中大多是“开发商在前”、“政府在后”,老百姓处于弱势。这一切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不完善有很大的关系。因此,从根本上修改或废除一些不合时宜的法律制度,对于化解非理性维权现象将会起到重要功效。令我们欣喜的是,在民主法治进程中,政府依法行政正大踏步前进。越来越多的施政者明白了公权力的运行规则――“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知悉了公权力边界的,而非“上管天,下管地,中间管空气”式的为所欲为。同时,当为打造法治政制定的一系列法律制度开始运作,当“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成为头剑时,政府的行为日渐变得规范,“决策前拍脑袋、决策中拍胸脯、出了问题拍屁股”的拍决策“行为,正逐渐被集体决策制度、老师咨询论证和听取民意制度所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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