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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国家公务员面试热点:保护公民权益

|0·2013-02-06 17:05:35浏览0 收藏0
摘要 我国现阶段的立法缺乏对网络隐私范围的具体化,没有对网民“核心隐私”进行明确界定,导致网络公司可以通过“网络协议”的方式肆意侵害网民合法权益。所谓“核心隐私”就是那些在任何情况下,任何人都不得通过民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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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现阶段的立法缺乏对网络隐私范围的具体化,没有对网民“核心隐私”进行明确界定,导致网络公司可以通过“网络协议”的方式肆意侵害网民合法权益。所谓“核心隐私”就是那些在任何情况下,任何人都不得通过民事手段获取的信息。按照欧盟和我国中国台湾《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包括五个方面:基因、性生活、犯罪前科、医疗健康、健康检查。除此以外的个人隐私搜集也要受到一定限制。

  按照中国台湾规定,将“依据契约”和“公共利益”作为搜集信息的豁免,这并不是给非法的“人肉搜索”开了口子,而是强调了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范围。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台湾将“依据契约”作为网民隐私搜集的豁免,是因为在中国台湾那些涉及消费者权益和网民公共事务的“网民协议”必须要经过政府事先审核,这就避免了网络公司利用不法契约的形式擅自搜集网民隐私的危险。所以,我们的立法,在强调保护网络隐私的同时,也需将那些涉及网民个人信息方面的“网络协议”纳入到政府事先审查范围。

  保护网民的“安宁权”是维护网民权益的重点。安宁权是指网民有权利享受避免被打扰的“安宁”。现阶段安宁权并没有进入到我国法律体系之中,导致网络邮箱广告信息不断、使用网络工具随时会被“弹出式”广告打断、手机每天都要接收垃圾短信等。

   相比之下,我国中国台湾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了网民的“安宁权”,规定一旦网民发现自己生活的安宁可能被打扰,法律就赋予他“拒绝”的权利,如果发送者仍执意继续发送这些信息的话,那么将会面临包括刑事处罚在内的法律责任。虽然将安宁权“入法”可能会导致网络公司广告收益的下降,但是这对于净化网络环境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此外,我国上网的低龄化已经成为不可回避的现实,很多孩子是伴随着网络成长起来的,因此网络立法还应突出对未成年人权益的额外保护。因为我国对未成年人网络权益保护专门立法的缺位,客观上造成了很多孩子在没有认知能力以前就受到网络的不良影响和侵害。

  在立法上,未成年人网络权益保护应该至少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突出家长的监护权,家长有权通过实名申请参与对子女游戏时间和方式的监管;二是明确网站对未成年人的注意义务,一方面,对于可能存在“血腥”、“暴力”等场面的视频、游戏、文字等设立身份核实进入制度,未成年人不得进入,另一方面,对未成年人的隐私保护应处于最高级别,在使用他们的姓名、肖像、隐私等个人信息之时要更为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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