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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黑龙江省公务员考试:网络自由

|0·2013-02-03 14:36:57浏览0 收藏0
摘要 初始状态的互联网世界,彻底的自由意味着彻底的伤害,当你在享受随意“人肉搜索”自由的同时,你也会成为别人“人肉”的对象,此时如果缺乏必要的规则治理,自由便陷入混沌状态。生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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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纪律是个圈,自由在里面。对于亿万网民而言,可能要学会接受这样的常识:为了尽可能多地保障我们的自由,必须向公共机构让渡部分权利,以实现法治内的自由最大化。这是国家针对网络信息保护立法的初衷,也是未来中国实现网络自治的内在规律性要求。

  初始状态的互联网世界,彻底的自由意味着彻底的伤害,当你在享受随意“人肉搜索”自由的同时,你也会成为别人“人肉”的对象,此时如果缺乏必要的规则治理,自由便陷入混沌状态。生活中,几乎每个网民都遭遇到个人信息泄露的窘境。据相关报告,过去一年网络犯罪使我国个人用户蒙受直接经济损失高达2890亿元,受害人数超过2.57亿。如此沉重的损失,一定程度上也是规则缺失、网络自由泛滥的代价。

  由此,网络立法必须首先立足于秩序供给,通过打击违法活动营造安定的网络秩序,以为终极的权利与自由价值服务。问题是,执法部门对非法泄露、倒卖个人信息等违法行为的追查,不可能在网民完全匿名、毫无限制的背景下实现。

   以往在查处侵害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中,正是由于侵害者网络身份信息的虚假,导致执法取证难。破解这种执法难题,在找不到其他更好的方案时,客观上就需要加强网络用户身份管理,通过限定网民的部分自由来实现秩序的安定。

  这还只是网络立法“硬币的一面”。在认识到立法限制部分自由正当性的同时,我们必须着重关注公共机构获得私权让渡后,如何最大程度地去实现秩序目的并有效保障公民的自由。为此,提交审议的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草案,突出强调了国家保护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并规定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窃取,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等内容。当然,对政府部门、网络服务商、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主体法律义务的设定,也需要进一步的法律责任与追究机制予以支撑,否则宣示意义的抽象规范,很难在实践中带来秩序的安定。

  此外,草案还赋予了公民必要的监督和举报、控告的权利,这是借助社会监督以避免执法力量薄弱、有效治理网络违法行为的重要手段。这种监督、控告也需要进一步明确受理机构和执法程序,解决好监督谁、向谁举报、如何控告、相关部门不受理怎么办等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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