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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华市公务员考试招录公告

|0·2012-12-31 09:06:01浏览0 收藏0
摘要 2013年全市各级机关计划考试录用公务员1086名,其中:市级机关招考187名;县(市、区)机关招考754名;乡镇(街道)机关招考145名。上述计划中含法官、检察官预备人选68名;从我市服务基层项目人

  为满足全市各级机关补充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下同)的需要,根据公务员法和《浙江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以及全省的统一安排,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组织实施2013年全市各级机关考试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考计划

  2013年全市各级机关计划考试录用公务员1086名,其中:市级机关招考187名;县(市、区)机关招考754名;乡镇(街道)机关招考145名。上述计划中含法官、检察官预备人选68名;从我市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中考录各级机关公务员115名;从优秀村干部中考录乡镇公务员13名。

  具体的招考单位、职位、人数和报考资格条件,详见当地公务员主管部门发布的招考公告,或于2012年12月31日起登录下列网站查询:

  浙江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gwy.zjhrss.gov.cn)

  金华人才网(www.jhrcsc.com)

  二、招考的范围、对象和条件

  (一)招考的范围和对象

  1.全市各级机关招考公务员(不含各级机关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职位、乡镇机关面向优秀村干部职位和专职人民武装干部职位)的范围和对象为:

  (1)具有金华市常住户口的人员(以2013年1月4日的户口所在地为准), 其中金华市公安局法医或物证检验职位户口范围放宽至浙江省;

  (2)金华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2013年应届毕业生和在金全日制普通高校外地生源2013年应届本科毕业生(生源地是指经高考、被高校录取时户口所在地);

  (3)研究生毕业并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

  上述人员中属于2013年应届毕业的,须在2013年9月30日前提供相应的学历证书(研究生还应提供相应的学位证书)。

  县(市、区)在上述招考范围和对象的基础上,还要扩大生源和户籍范围的,见当地公务员主管部门发布的招考公告。

  2.在第1条所列范围和对象基础上,市级机关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考录公务员的对象为:

  (1)参加我市“选聘到村(社区)任职高校毕业生”(简称大学生“村官”)项目服务满2年,且历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的人员;

  (2)参加团中央选派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和我省选派的“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简称“两项计划”)服务期满、考核称职及以上,且累计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

  上述(1)、(2)人员离开服务岗位后,享受定向考录政策的期限为5年,其中2010年及以前已不在服务岗位的,期限为2011―2015年,依此类推。

  3.县、乡两级机关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考录公务员的对象为:参加各县(市、区)大学生“村官”项目服务满2年、历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且仍在服务岗位的人员;参加各县(市、区)大学生“村官”项目服务满2个聘期、历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且离开服务岗位未满3年的人员。

  4.乡镇机关面向优秀村干部考录公务员的范围和对象为: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现任村党组织、村委会(以下简称“两委”)正职连续任职时间满2年以上的人员;现任村“两委”委员以上职务连续任职时间满3年以上的人员。在全日制学校就读期间担任村干部的时间,不能计入任职时间。

  5.乡镇机关考录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范围和对象为:金华生源且具有浙江省常住户口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和人民武装学院毕业学员。

  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是指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经省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录取进入普通高校学习,且取得全日制大专、本科学历,应届毕业或在校期间参军入伍并已退出现役的人员。

  6.截至2013年1月4日,具有公务员身份累计未满5年(含试用期)的人员、现役军人、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的非2013年应届毕业生不能报考,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脱产就读的非2013年应届毕业的专升本人员、研究生也不能以原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报考。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原为公务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在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实施了考试作弊、弄虚作假行为且仍在不得报考公务员期限内的人员,以及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

  村干部在任村“两委”委员及以上职务期间受过处分或在任上述职务期间对本村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负有责任的,不能报考面向优秀村干部招考的职位。

  属于《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浙人发〔2008〕58号)第十二条规定九类不宜录用为公务员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宜报考各级机关公务员;属于《浙江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审工作实施细则》(浙公通字〔2008〕60号)第十条规定十三类不宜录用为人民警察情形之一的,不宜报考各级公安、林业系统人民警察。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回避情形的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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