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信预约提醒成功
事件概述
2011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有关情况。解释指出,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婚姻法关于房产归属的新规一出,立马在社会上引发热议。反对者高呼新法“重男轻女,男人离婚成本太低”,有网友戏谑,新《婚姻法》是“乐了开发商,哭了丈母娘”。赞成者则认为,该司法解释给那些看着房子结婚的人敲响警钟,有利于还婚姻以爱情的本质。
相关评论
参与修法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巫昌帧在接受人民网在线访谈时表示,此次修改突出了财产问题,以往《婚姻法》对财产问题的规定比较简单,甚至就是一条――夫妻财产共同所有,另有约定除外。“随着经济发展,市场经济越来越深入,大家都有房了,家庭财产变化很大。不动产的价值高了、数量也大了,针对这个情况,应当作出补充性法律条文,弥补《婚姻法》的不足。”她说。
中国婚姻法学会秘书长雷明光教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亦透露,离婚案例中,财产和子女抚养问题是最重要的,90%的离婚案件都会有财产纠纷,而财产中最重要的就是房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