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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与2010年考试大纲内容相同;2011年考试大纲不仅在试卷内容结构与题型结构上出现重大变动,并且在考查内容方面也作出诸多调整;2012年与2011年考试大纲内容相同,没有变化。
1.民法学考试考察目标:
能够比较准确地理解民法学基本概念的内涵与外延,较为系统地掌握民法学的基本原理――考查题型:选择、简答。
能够理解各种基本民事权利的得丧变更,具备在具体社会关系中识别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能力,能够准确地表述基本民事权利义务的内容――考查题型:简答、案例分析。
具备运用民法学理论分析和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具体法律问题的能力――考查题型:案例分析。
2.试卷满分及考试时间
本试卷满分为:150分;考试时间为:150分钟。
3.试卷内容结构
2009年、2010年 | 2011年、2012年 |
总论 约20% | 总论(包括主体论和行为论) 约20% |
物权 约14% | 物权 约20% |
债权 约26% | 债权 约20% |
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权 约26% | 人身权、婚姻家庭、继承权 约20% |
民事责任 约14% | 民事责任 约20% |
【分析】两大变化:①考查内容变化,将“知识产权”去掉,增加“婚姻家庭”;②考查比例变化,“物权”“民事责任”两部分比例上升,“债权”部分比例下降。
4.试卷题型结构
2009年、2010年 | 2011年、2012年 |
单项选择题:30小题× 2分/题=60分 | 单项选择题:35小题×2分/题=70分 |
判 断 题 :10小题× 2分/题=20分 | |
简 答 题 : 3小题× 8分/题=24分 | 简 答 题 :3小题×10分/题=30分 |
论 述 题 : 1小题×16分/题=16分 | 论 述 题 :1小题×20分/题=20分 |
案例分析题: 2小题×15分/题=30分 | 案例分析题:2小题×15分/题=30分 |
【分析】两大变化:①去掉10道判断题,增加5道单项选择题,使得客观题的总体题量减少5道,同时客观题所占总分值的比重下降10分;②增加简答题和论述题每道题的分值,因此,虽然主观题的总题量未发生变化,但主观题所占总分值的比重上升10分。
二、历年真题总结
1.主观题
(1)2011年
简答题:①简述委托代理终止的情形。(总则部分内容,10分)
②简述《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侵权责任的类型。(民事责任部分内容,10分)
③简述债权让与合同的有效条件。(债权部分内容,10分)
简述题:论善意取得的概念和构成条件。(物权部分内容,20分)
案例分析题:①遗赠抚养协议的效力,继承权的获得。(继承法部分内容,15分)
②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民事责任部分内容,15分)
(2)2010年
简答题:①简答法定抵消的条件。(债权部分内容,8分)
②简答宣告自然人死亡的法定条件。(总则部分内容,8分)
③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有哪些?(知识产权部分内容,8分)
论述题:试论债的法律特征。(债权部分内容,16分)
案例分析题:①质权的成立,质权人的义务。(物权部分内容,15分)
②遗产的范围、遗产的分割。(继承法部分内容,15分)
(3)2009年
简答题:①简述代理的法律特征。(总则部分内容,8分)
②简述要约的构成要件。(债权部分内容,8分)
③列举邻接权的种类。(知识产权部分内容,8分)
简述题:论所有权的特征及其权能。(物权部分内容,16分)
案例分析题:①债的保全。(债权部分内容,15分)
②侵权责任。(民事责任部分内容,15分)
【总结规律】通过对比三年真题,可以发现:总则部分每年必考1道简答题;物权部分每年必考1道主观题,一般为论述题/案例分析题;债权部分每年必考2道主观题,一般为1道简答题+1道论述题/案例分析题;继承法或民事责任部分不定,如出现主观题,一般考查形式以简答或案例分析题为主。
2.客观题考查规律:一般考查民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
(1)其中重要考点会重复考查,如民法行为效力:2011年考查 “8岁的乙处理自己财产的行为”“欺诈手段订立的侵害国家利益的行为”;2010年考查“乙超出权限帮甲代购打印机的行为”等。
(2)2011年考查许多大纲调整的考点:如2011年大纲新增“占有”考点,在当年考查“债务人将物交付给债权人做担保,债权人对该物的占有的性质是有权占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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