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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题在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Ⅱ占据相当分量,分值之大足以使考生对其高度重视,为了使广大考生熟悉此类题型的作答规律获取高分,中公教育老师在此挑选2道具有典型性题目进行精讲,以助考生考取理想成绩。
1.论述法在执行社会公共事务中的作用。
要求:观点明确,说理充分,条理清晰,语言规范、流畅。
【参考答案】
①大纲规定:本题中涉及的大纲考查点主要是法理学第四章中第三节法的社会作用。
②大纲解析:法的社会作用:A.维护阶级统治的作用,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社会的基本矛盾是对立阶级之间的冲突和斗争。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掌握政权的阶级(统治阶级)必然把阶级冲突和斗争控制在一定的秩序范围内,他们利用国家制定和实施法律,使自己在社会生活中的统治地位合法化,使阶级冲突和矛盾保持在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所允许的界限之内,建立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马克思主义法学指出,法在维护阶级统治方面的作用表现在许多方面:
(1)调整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的关系。一方面,统治阶级用法在经济上确认和维护自己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在政治上维护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的政治统治(包括镇压),在思想意识形态上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思想、道德和意识形态;另一方面,统治阶级在一定条件和限度内,也在法律中规定一些对被统治阶级有利的条款,向被统治阶级做出让步,以维护其根本的利益。
(2)调整统治阶级内部的关系。统治阶级也需要用法来规定和确认他们自己内部各阶层、集团的相互关系,以此建立起个人意志服从整个阶级的关系,通过这种服从,确保其成员的权利的实现,解决其内部因财产、婚姻等问题而引起的矛盾和纠纷,保证其内部和谐一致。
(3)调整统治阶级与其同盟者之间的关系。因为统治阶级与其同盟者之间存在着共同的利益,又有着利益冲突,统治阶级需要用法的形式确定与其同盟者之间的关系。
法律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维护人类社会基本生活条件;维护生产和交换的秩序;促进教育、科学、文化的发展等。
③试题解析:(1)社会公共事务是相对于纯粹的政治活动而言的一类社会活动。其特征是:这些事务的直接目的并不表现为维护政治统治,而在客观上对全社会的一切成员均有利,具有“公益性”。
(2)法在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的具体表现为:①维护人类社会的基本生活条件,包括维护最低限度的社会治安,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人身安全,保障食品卫生、生态平衡、环境与资源合理利用、交通安全等;②维护生产和交换的秩序,即通过立法和实施法律来维护生产管理、保障基本劳动条件、调节各种交易行为等;③促进教育、科学和文化的发展,如通过法律对人们的受教育权加以保护,鼓励兴办教育和科技发明,保护人类优秀的文化遗产,要求政府兴办各种图书馆、博物馆等文化设施。
(3)法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手段为:①通过立法规定人们在社会公共事务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②通过法律实施制裁在社会公共事务活动中的一切违法行为。
(4)强调要用法来调整社会公共事务的意义为:①有利于人类社会的生存发展;②更有利于合理的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抵御自然灾害;③有利于建立和谐社会,正常的社会秩序,包括人与自然的和谐;④有利于更好地维护政治统治。政治统治只有维护好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才能持续下去。
2.运用法理学的知识,并适当结合我国现行宪法和古代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论述司法独立原则。
要求:观点明确,说理充分,条理清晰,语言规范、流畅
【参考答案】
①大纲规定:本题中涉及的大纲考查点主要是法理学第九章中第三节司法的原则。
②大纲解析:司法原则,(一)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即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它既是我国民主建设的要求,又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法的适用的一项基本原则。
(二)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司法独立原则)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是当代中国法的适用的又一基本原则。其基本内容为:(1)国家的审判权和检察权只能分别由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统一行使,其他机关、团体或个人无权行使这项权力;
(2)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3)司法机关在司法中必须正确地适用法。
在审理案件中,坚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与司法机关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群众路线是一致的。我们讲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决不意味着司法机关的活动可以脱离党的领导。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这是司法工作的重要保证。当然,党不是去包办具体业务。
(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是指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审理一切案件时,必须以案件的客观事实为依据,而不能以主观想象、主观分析和判断作依据,把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建立在符合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对这种客观存在的具有法的意义的事实,必须真实可靠。
③试题解析:我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内容包括:
(1)我国的司法独立是指法院的独立审判,而不是法官个人的独立审判。
(2)不受行政机关的干涉主要是因为行政机关在我国社会生活中传统上占主导地位,容易在各方面干涉法院的审判活动。
(3)不受社会团体的干涉,主要指:①不受新闻单位的干预,避免新闻和社会舆论干预司法;②不受中国共产党有关机构的干涉。
(4)不受个人的干涉是指任何人都不能对案件的审判施加个人影响,引导法官的判断。
(5)我国的司法独立原则不是绝对的,是司法相对独立的原则。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政体,决定了司法权不能独立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力,这是有中国特色司法制度的突出特点。
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司法从属于行政,审判并不是独立的。虽然中国传统法律制度中并不承认司法独立,但是同样不妨碍制度设计中司法独立所追求的核心价值目标的实现,中国古代一系列的审判组织和审判程序的设计,同样很好地保证了西方国家司法独立理念所追求的核心价值目标,公正和公平的实现,如重大案件的“三司推事”、“九卿圆审”制度等,皇权对司法权的介入,在一定程度上同样加强了司法公正地意味。
从法理上说司法独立式人权保障的要求,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需要,能够较为有效地防止司法腐败现象的出现,是法律有效实施的保障。
司法独立的最根本的一条内在的理由就是,司法权从性质上来说是判断权,司法的判断要求它排除干扰与利诱,保持公正与纯洁,不偏不倚地依既定规则办事。
司法独立原则要求法院应该做到不主动处理社会事务和干涉社会矛盾,对社会问题的态度只以法律为准则保持中立,严格依法办事,法院上下级之间没有指令与接受指令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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