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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定向招录培养基层政法干警公告

|0·2012-08-16 09:36:27浏览0 收藏0
摘要 重庆市定向招录培养基层政法干警公告
       为加强我市政法干部队伍建设,完善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及《2012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中共重庆市委政法委、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公务员局决定,采取教育入学考试与公务员考试一并统考的方式,面向社会定向招录培养86名基层政法机关工作人员(其中:法院系统18名,检察系统9名,公安系统59名)。
  一、培养模式、学制、培养院校
  (一)专科试点班
  采取专科及以上学历的专科教育,学制2年,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专科毕业证书。
  承担试点培养任务的院校为:重庆警察学院。
  招录计划为:公安系统12名。
  (二)本科二学位试点班
  采取本科学士第二学位教育模式,学制2年,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完成规定学业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本科毕业证书和授予第二学士学位。
  承担试点培养任务的院校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刑事警察学院。
  招录计划为:公安系统46名。
  (三)研究生试点班
  采取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培养模式,以法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为起点,学制2年,在完成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的基础上,重点加强知识应用和职业技能的训练。在校期间安排一年的理论教学,一年的实践教学,其中,半年时间到实务部门实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课程考试合格且论文答辩通过者,颁发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并授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
  承担试点培养任务的院校为:西南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招录计划为:法院系统18名,检察系统9名,公安系统1名。
  定向到法院、检察院的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实行单独的取得资格政策。
  具体的定向招录单位、招录职位、招录计划和培养院校详见附件1。
  二、招录对象
  (一)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包括公安现役部队)25周岁以下(大专以上学历退役士兵可放宽至27周岁),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的退役士兵。
  (二)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12年应届普通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常住户口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报考人员须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普通专科及以上学历;非重庆市常住户口的报考人员须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普通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
  (三)本次招录所要求的报考人员户口和学历(学位)证须在报名开始日(2012年8月17日)前取得。
  三、报考条件
  符合报考公务员的基本条件;符合教育部规定的报考相应学历学位教育考试的基本条件;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还应符合人民警察招录条件。具体报考条件如下: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年龄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6年8月17日至1994年8月17日期间出生)。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备报考职位所需资格条件(详见附件1)。
  报考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2)受过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人员;(3)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人员;(4)2007年以来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5)曾被辞退的人员;(6)现役军人;(7)试用期内的公务员;(8)近三年内曾受记大过及以上处分的人员;(9)未在2012年8月17日前解除选派协议的我市2012年选派大学生;(10)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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