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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招考残疾歧视第一案遭法院驳回
本报讯 记者李光明因认为在参加公务员考试中受到歧视,安徽舒城人宣海将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告上法庭(本报6月7日案件版曾作报道),近日,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针对2011年11月宣海参加国家公务员考试,安徽省人社厅未提供便利不作为一案,一审法院认为,宣海是低视力残疾人,不属于盲人,宣海要求安徽省人社厅为其提供专人考场、盲人试卷或电子试卷或专人读题等无障碍服务,无法律依据;针对宣海报考安徽公务员因视力低下被取消报名资格一案,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实施细则》规定,宣海属于视力低下人员。由于视力低下人员可能影响到正常履行工作职责,故不在安徽省2012年公务员招考、录用范围之内。安徽省人社厅在对宣海的资格审查后,作出资格审查不合格的决定,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接到一审判决后,宣海认为,不论是盲人还是视力低下者,都应该享有平等报考公务员和通过公务员岗位来参与或管理国家、社会事务的权利。自己持有国家颁发的《残疾证》,应该享有残疾人保障法等关于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
因此,宣海向合肥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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