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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2012年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公告

|0·2012-04-23 10:48:49浏览0 收藏0

  为改善农村基层干部队伍结构,培养新农村建设骨干力量和党政干部后备人才,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做好2012年大学生“村官”选聘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1〕61号)、《湖南省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实施细则》(湘组发〔2009〕5号)和我省实际,现将2012年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聘数量

  2012年全省选聘4000名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各市州选聘计划数额如下:

市 州
计划数
备注
长沙市
280
男女各50%。
株洲市
220
男女各50%;专科22。
湘潭市
160
男女各50%;专科16。
衡阳市
400
男女各50%;专科40。
岳阳市
300
男女各50%;专科30。
常德市
290
男女各50%;专科29。
益阳市
230
男女各50%;专科23。
娄底市
350
男女各50%;专科35。
邵阳市
400
男女各50%;专科40。
郴州市
300
男女各50%;专科30。
永州市
360
男女各50%;专科36。
怀化市
320
男女各50%;专科32。
张家界市
160
男女各50%;专科16。
湘西自治州
230
男女各50%;专科23。

  二、选聘对象及条件

  选聘对象为30岁以下(1982年5月1日后出生)应届和往届毕业(2010年、2011年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要求为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非中共党员的优秀团干部、优秀学生干部。鼓励高校毕业生回原籍应聘。选聘报考的基本条件是:

  (一)思想政治素质好,作风踏实,吃苦耐劳,组织纪律观念强。

  (二)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学习成绩良好,本科或研究生毕业必须获得相应学位。

  (三)自愿到农村基层工作。

  (四)身体健康。

  全日制普通高校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985工程”和“211工程”高校(不含独立学院)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参加应聘,符合大学生“村官”选聘条件的,免去笔试,直接进入面试环节。

  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团中央等部门组织到农村基层服务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活动期满的人员,本人自愿且具备选聘条件的,可报名应聘,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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