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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申论》热点时评:拆迁防腐

|0·2011-12-08 14:08:28浏览0 收藏0

  【背景链接】

  南京市纪委近年查处的150余起“拆迁腐败”案件,深度揭开拆迁领域“小官大贪”以权谋私的路线图。2007年南京拆迁领域违法违纪案件涉案总金额461.9万元,2008年是818万元,2009年是1033万元,到2010年已经高达3509万元。;他们只是村组社区干部,却能贪污受贿上千万元。他们借机最容易引发社会矛盾的房屋拆迁,骗取巨额补偿款;他们上下勾结、环环造假,团伙作案、集体分赃。针对“拆迁腐败”高发态势,南京市纪检等部门重拳治理,严厉“亮剑”。

  南京市白下区房产局原副局长周必灿在其任总指挥的多个拆迁工程中,大肆收受拆迁企业及其委托的社会人员、拆房工程承包人、介绍贿赂人等人的房产、汽车、现金等财物100余万元;继任副局长杨三元上任仅一年内,就收受拆迁企业、委托人和介绍贿赂人等人财物数十万元。

  【热点时评】

  拆迁领域的腐败案件作案手段有多样化、智能化趋势,犯罪类型由单一的行贿、受贿逐步向滥用职权、贪污、伪造国家证件印章等交织的复合型犯罪发展。在拆迁领域违法违纪人员的身份统计中,村组、街道社区干部占总人数的26.5%,普通动迁人员23人,占15.6%,合计人数超过拆迁涉案人员总数的35%。其中,既有社区主任、村支书、妇女主任、会计,又有动迁科长、动迁组长,均为参与组织、实施具体拆迁工作的一线人员,掌握拆迁政策,熟悉具体情况和拆迁流程,具有较强的业务性。

  随着城市建设进程的加快,房屋拆迁成了一些人一夜暴富的“机会”。不法分子四处打听消息,在拆迁区域提前突击搭建违章建筑,“收买”政府部门拆迁人员,使他们不仅放松监管,而且主动支招,到处串联说情,甘愿成为罪犯“帮凶”。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检察院副检察长甄贞在两会期间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每一个拆迁环节背后都孕育着巨大的利益,基本上都可能有职务犯罪发生。

  拆迁腐败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造成:

  一是经济发展因素。拆迁资金运作量非常庞大,一个拆迁项目少则数千万,多则数亿元。拆迁领域资金调度频繁,现金流量巨大,即时给付率高,为腐败的发生提供了机会。

  二是法律政策因素。拆迁领域缺乏有效的法律规章制度,为腐败问题的发生提供了权力寻租的制度空间。目前,只有一部国务院制定的全国适用的规范拆迁的基本法规,各地方关于拆迁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比较多,但规范性较差、变更率较高,与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衔接性不够,造成政策的稳定性、连贯性、统一性不足。

  三是管理体制因素。拆迁管理体系较为混乱,目前,普遍实行的拆迁工作属地责任原则,直接将拆迁权力和责任分配至区县政府,一身二任,政府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难以形成有效的权力约束监管机制;拆迁队伍不稳定,拆迁工程往往由政府的拆迁办公室或临时成立的机构负责,存在大量临时协助人员、借调人员,人员素质良莠不齐;拆迁管理机制随意性较大,补偿的弹性空间较大,容易形成权力勾结和利益联盟。

  四是社会冲突因素。违章建筑、土地权证、析产分户等历史遗留问题以及弱势群体因拆迁而产生的生存问题,使拆迁成为各种社会问题集中爆发的焦点。因解决社会冲突因素而过量赋予的自由裁量权,导致腐败问题假借社会冲突的机动空间谋取非法利益。

  针对拆迁腐败高发,南京市纪委会同公检法等执法执纪机关联手开展“利剑行动”,已查处案件48起,涉案人员81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43人。

  去年10月,南京市在全国率先出台了《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拆违和拆迁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办法》按照拆违、拆迁工作的不同主体分类,列举了5个方面32种需实行责任追究的具体违规行为,基本涵盖了目前拆违和拆迁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办法》进一步规范了工作流程,有利于促进依法执政,对涉及拆迁工作的基层人员形成了硬约束,能有效防范因履职不当而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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