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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考法学基础理论之民法部分(7)

|0·2011-10-20 14:05:41浏览0 收藏0

  【重点法条】

  第一百零九条 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

  【意思分解】

  第109条是对见义勇为情形下责任承担的规定。见义勇为人遭受侵害的,首先应由侵害人负责赔偿;但在侵害人无力赔偿或无侵害人情况下,受益人应予适当补偿。

  【重点法条】

  第一百二十三条 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意思分解】

  1、高度危险作为是指在人类现有技术条件下,即使予以注意或谨慎经营仍有可能致人损害的危险性作业。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系典型的无过错责任。

  3、受害人的故意是该责任的惟一免责事由。

  【重点法条】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意思分解】

  1、地面施工致人损害责任也是一种特殊侵权责任,归责原则采过错推定原则。即若施工人能证明其已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而且这些标志足以使任何人以通常的注意即可避免损害发生,则不必承担民事责任。

  2、特别注意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者是施工人,而不是建设人(通常为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方),施工人通常为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人或分承包人。

  【真题回顾】

  (2007年国考真题)

  116、某大学在学校内进行道路整修,施工中没有设置道路整修警示标志,致过路学生受伤,对此,由( A )承担责任。

  A.该学校 B.受害人自己

  C.该学校和受害人 D.该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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