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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海市征兵办获悉,上海市委、市政府审定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本市征兵工作的若干意见》,并由上海市委、市政府和上海警备区联合下发执行。
根据《意见》,上海在征兵宣传、优待、惩处等一系列征兵政策上进行了调整,其中优待政策涉及面最广、调整幅度最大。
《意见》规定,应征入伍的非上海户籍在校高职(专科)生、本科生、研究生,在部队表现好、退役复学后本科或者研究生毕业、在上海市落实就业单位的,直接申办上海户籍;退役复学后专科毕业的、在上海落实就业单位的,可申办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并享受相关待遇,其服义务兵役时间视同持有居住证时间。
《意见》还规定,上海公安、司法部门每年要招录一定比例退役士兵,对报考警察学员的退役士兵年龄放宽至28周岁;退役士兵报考其他岗位公务员、事业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优先调剂、优先录用;退役大学生士兵重点招录为基层专武干部,优先招录为村(居)两委班子成员;国有大中型企业每年要定向招录一定数量退役士兵,企业与退役士兵签订不少于3年的固定期限合同。
《意见》还明确,制订出台上海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实施细则,对退役2年内的本市非大学生士兵报考部分高校实行单独报名、单独命题、单独考试、单独录取,在校期间学杂费全免。
此外,上海市出台的策提高了在役士兵及其家属优待金标准并建立自然增长机制。2011年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标准由22000元提高到26000元,从2012年起,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标准按照上海市统计局公布的城市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支出,建立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对到西藏等高原艰苦地区服役的义务兵优待金标准按2倍数额发放。
与此同时,上海还提高了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2011年冬季退役并自谋职业的义务兵,其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由3万元提高到5万元。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官,按其服现役年限每增加一年,一次性经济补助金递增10%。
为加大征兵宣传教育力度,上海将每年5月的第2周定为全市 “征兵宣传周”、10月份定为全市“征兵宣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