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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听证不变味 “公务员禁当代表”

|0·2011-08-26 14:16:27浏览0 收藏0

  如何保障听证不变成“走过场”,广州将有明确的地方规范。广州市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试行办法》规定,若公众对政府重大决策的征求意见稿意见分歧较大,应该组织听证会,从公开报名人群内遴选的听证代表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2/3,而公务员不得被选为听证代表。该《办法》将于9月1日正式实施。

  “逢听必涨”的故事听了无数遍,中国式听证制度的公信力已经透支。随着“听证专业户”胡丽天等四人“事迹”的曝光,建议对当下听证制度进行破旧立新式改革的声音也越来越多。广州市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也正是在此背景下发生的。

  必须承认,《办法》中的一些条款,对当下的价格听证制度进行了不小的改动。其一,“从公开报名人群内遴选的听证代表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2/3”的规定,较之于现行规定的“消费者人数不得少于听证会参加人总数的2/5”有了很大进步,可以预期,消费者在人数比例上的提高也必将有利于提高消费者在听证会上的话语权。其二,“公务员不得被选为听证代表”的规定也较之以往有了更加具体的限制,公务员身份上的特殊性决定了他们必须在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保持公平公正的客观态度,不能选为听证代表恰恰是让公务员保持中立的最好限制。

  我国听证会制度,主要来源于以下几部法律。1996年3月通过的《行政处罚法》,首次从国家层面对听证制度做了规定。1997年通过的《价格法》和2000年3月通过的《立法法》,又对价格决策和地方立法听证做了规定。我国的听证制度的建立却是在2008年12月1日《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之后。必须说,听证制度在我国还是一个新事物,其中的程序正义,也不可避免地在种种不成熟的规定之中被忽视。

  客观来说,作为“上位法”的《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在制度设计上还存在许多有待改进之处。拿消费者代表人数讲,规定“消费者人数不得少于听证会参加人总数的2/5”,但在实际情况下,如果消费者人数不能过半,会很容易被“少数服从多数”所左右。而“消费者采取自愿报名、随机选取方式,也可以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委托消费者组织或者其他群众组织推荐”的规定,也似乎为政府找“托儿”留下了“漏洞”,广州市政府印发《办法》是很好的“补漏”之举。

  上位法与下位法,在本质上不存在冲突性,而只存在互补性。广州市印发《办法》便给其他省份的听证制度提供了很好的路向借鉴,更为《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提供了不少建设性的意见。足以见得,地方性法律法规的更新改进可以促进一国法制的渐进与完善。甚至可以说,广州市所印发的《办法》,可以为将要出台的《听证法》提供了可以借鉴的“蓝本”。

  当然,听证制度之所以不健全、不完善,还有许多社会现实因素,但制度改良是保证程序正义的根本保证,相比于提高公民维权意识、消除“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小市民心态而言,对现行听证法律法规进行修正、对现行听证制度进行改革是首要的。“听证”一词在英语中是自然公正的意思,但保证听证制度的自然公正,我们还有许多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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