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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河南省统一考试录用法院机关公务员简章

|0·2011-04-13 09:03:51浏览0 收藏0

  根据《公务员法》、《法官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考试录用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4〕50号)和《关于印发〈公开选拔初任法官、检察官任职人选暂行办法〉的通知》(中组发〔2008〕25号)等法律文件规定,决定组织实施2011年全省统一考试录用法院机关公务员工作。现制定如下招考简章。 $lesson$

  一、招考计划

  根据全省法院的编制、职位空缺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共计划考试录用法院机关公务员620人。其中,初任法官任职人选47人,法官助理、执行员和书记员477人,司法警察62人,司法行政人员34人(详见附件1《2011年河南省统一考试录用法院机关公务员拟录用职位表》)。

  二、报考的范围和资格条件

  (一)报考的范围:

  符合报考条件的在职人员、其他社会人员和普通高等院校2011年应届毕业生。

  (二)具备下列资格条件的人员可以报考: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有良好的政治素养和道德品行;

  4、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5、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即1976年4月18日至1993年4月18日期间出生;报考初任法官任职人选职位的人员,年龄在23周岁以上40周岁以下,即1971年4月18日至1988年4月18日期间出生;

  6、身体健康,五官端正,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相关规定标准。报考司法警察职位的,男性身高在1.70米以上,女性身高在1.60米以上;增加体能测试,执行《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试项目和标准》;

  7、具备拟录用职位所需要的其他资格条件。

  已经通过律师考试取得律师资格的执业律师和其他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可以视为已经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列入初任法官任职人选的招考范围。

  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报考法官助理、执行员和书记员、司法警察职位的,不受相应专业的限制,其中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C证的人员限报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放宽担任法官学历条件地区的基层法院。

  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法律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法律工作经历。法律工作经历是指从事国家或地方的立法工作,审判、检察工作,公安、国家安全、监狱管理、劳动教养管理工作,律师,法律教学研究工作,党的政法委员会以及政府部门中的法制工作等经历。法律工作经历的计算时间截止到2011年12月31日。

  (三)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现役军人,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公务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参加河南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考试已被录取的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拟录用职位。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本次报名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在规定时间内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提交报名申请。

  报考人员于2011年4月18日9:00至4月22日17:00期间登录河南人事考试网(www.hnrsks.com),点击“公务员考试”、“网上报名”进入网上报名系统,按要求提交报名申请并上传本人电子照片(近期免冠正面证件照,红底、蓝底、白底均可,jpg格式,利用图片软件制作时,照片宽高比例约为1.3:1.6,大小为130×160像素,30kb以下,最终效果以输出后的大小为准)。报名申请被接受后,将向报考人员反馈一个报名序号。报名序号是报考人员查询报考资格审查结果、网上缴费、下载打印准考证和成绩查询等事项的重要依据。

  (二)报考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时间为2011年4月18日9:00至4月24日17:00。通过报考资格审查的人员,不能再报考其他职位;报考申请尚未审查或未通过报考资格审查的人员,可以改报其他职位。

  报名申请被接受的人员,可于提交报名申请1日后登录原报名网站,查看是否通过报考资格审查。报考资料不全或电子照片不符合要求的,报考人员应及时补充或更换并按要求再次提交审查。

  (三)网上缴费。

  通过报考资格审查的人员,于资格审查通过之后至2011年4月25日17:00期间通过原报名网站缴纳笔试考务费。根据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报考人员按每人每科30元(三科共90元)缴纳笔试考务费,用于组织笔试考务工作(报考人员准备工商银行或交通银行银联卡,开通网上银行功能并存上足够缴费的金额)。未按期缴费的视为自动放弃。

  (四)农村绝对贫困家庭和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城镇家庭人员报考的,可减免笔试考务费。

  符合减免笔试考务费条件的报考人员,网上提交报名申请、按规定上传本人电子照片并通过资格审查后,于2011年4月21日至4月22日到省人事考试中心(地址:郑州市未来路与顺河路交叉口)办理减免费用的手续。办理减免笔试考务费手续时要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户籍证明)并提交以下材料: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提交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扶贫办出具的特困证明原件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原件和复印件);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城镇家庭的报考人员,提交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原件和低保证(原件和复印件)。

  (五)网上打印准考证。

  网上缴费成功的报考人员(包括减免笔试考务费的人员),于2011年5月11日9:00至5月15日期间登录河南人事考试网,凭姓名、身份证号和报名序号进入报名系统,下载并打印准考证(A4纸)。

  (六)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职位报考,参加考试与整个报考过程中使用的身份证件必须一致。

  (七)各拟录用职位的报名人数与拟录用人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1。

  报名人数与拟录用人数达不到3:1的,由各省辖市中级人民法院征求报考者意见后可在本省辖市范围内调剂;调剂后仍达不到开考比例的,根据实际报考人数相应核减报考职位。

  (八)本次招考,资格审查工作贯穿于考试录用的全过程。

  报考人员在招考各个阶段提交的信息和提供的有关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凡发现报考人员与拟录用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不符以及提供虚假材料的,即取消其考试、录用资格。

  四、考试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

  (一)笔试

  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专业科目三科,每科满分均为100分。初任法官任职人选、法官助理、执行员和书记员、司法警察职位的专业科目为法律专业知识,司法行政人员职位的专业科目为计算机专业知识。

  笔试采取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统一评分的方式进行。笔试地点详见准考证。

  笔试时间:2011年5月14日9:00―11:00测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14:30―17:00测试申论;5月15日9:00―11:30测试专业科目。具体考务工作由省人事考试中心另行安排。

  笔试成绩满分为100分,采取加权平均的办法计算,即笔试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30%+申论成绩×30%+专业科目成绩×40%。

  (二)面试

  根据笔试成绩,按拟录用职位1:2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参加面试的人员。报考同一职位、进入面试最后一名的笔试成绩出现并列的,并列人员均进入面试。笔试有一科缺考、作弊或成绩为零分的,不得进入面试。

  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满分为100分。

  面试前,各省辖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参加面试的人员进行资格确认。参加面试资格确认的人员须根据报考职位的要求提交相应的材料原件和2份复印件:

  1、普通高等院校2011年应届毕业生须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学生证、准考证、所在学校出具的报名推荐信(内容应含本人为普通高等院校国家计划内统招的学生);

  2、在职人员须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毕业证、准考证、学历认证报告及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

  3、其他社会人员须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毕业证、准考证、学历认证报告;

  4、留学回国人员须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我国驻外使(领)馆教育(文化)处(组)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5、报考人员因获得硕士、博士学位而放宽报考条件的,应提交相应的学位认证报告;

  6、招录职位要求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还应提供《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正、副本。

  以上材料凡主要信息不实的,即取消报考者参加面试的资格。参加面试的人员面试资格确认时逾期不到的,视为自动放弃。参加面试资格确认的人员自动放弃或资格确认不合格的,从报考同一职位人员中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递补。

  实际参加面试的应试者人数达不到规定的面试比例的,应组织现有人员面试。凡形不成竞争的职位,应试者面试成绩须达到本面试考官组使用同一面试题本面试所有人员的平均分,方可进入体检和考察。

  参加面试的人员应携带身份证、准考证。

  报考司法警察职位的人员,在面试结束后,由省法院统一组织体能测试,体能测试合格者方能参加体检。

  (三)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面试成绩。

  五、体检

  参加面试人员全部参加体检。

  体检按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的规定执行。

  六、考察和公示

  在体检合格的人员中,根据拟录用职位和考试总成绩,按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等额确定考察对象。报考同一职位、进入考察最后一名的考试总成绩出现并列的,并列人员均进入考察;若考察均合格,则一并录用。

  因考察不合格出现职位空缺的,从报考同一职位体检合格的人员中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递补。

  根据考察情况,各省辖市委组织部和中级人民法院择优确定拟录用人员,并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

  七、审核与录用

  公示结束后,由各省辖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填写《2011年河南省统一考试录用法院机关公务员录用表》(附件2)和《2011年河南省统一考试录用法院机关公务员名单》(附件3),经省辖市委组织部审查上述材料及拟录用人员档案后,将上述材料1式3份以及电子版,连同拟录用人员的毕业证书、学历(学位)认证报告、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等材料,报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核。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同意后,报省委组织部审批。

  普通高等院校2011年应届毕业生在办理录用审核、审批手续时,须提供毕业证原件和学历认证报告,否则,即取消录用资格。

  新录用人员的试用期为1年。试用期间,由省高级人民法院或委托中级人民法院组织进行岗前培训,培训不合格或试用期满经考核不合格者,报省委组织部批准,取消录用资格。

  按照《公务员法》有关规定,考生如被录用,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含试用期)。

  本简章由省委组织部、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特别提示:

  1、请报考人员按照本简章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及时准备好相关证明材料,以免影响正常参加考试;

  2、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3、河南人事考试网(www.hnrsks.com)和河南法院网(hnfy.chinacourt.org)为本次考试录用工作专用网站,有关考试录用的信息及相关事项,均通过上述网站进行发布。报考咨询电话:0371-65762707、0371-65762717。

  附件:

  1:附件1:拟录用职位表(1).xls

  2:附件2:职位专业类别.doc

  2011年河南省录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公告

  2011年河南省录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简章

更多信息请访问:公务员频道   河南公务员考试网  公务员考试论坛    公务员博客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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