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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新疆考试录用公务员招考简章

|0·2011-04-06 09:13:29浏览0 收藏0

2011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面向社会 $lesson$

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

简 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和有关规定,2011年自治区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7194名主任科员及其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公务员)。此次招考的职位主要是地州市、县市区、乡镇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自治区部分垂管部门地州市、县市区机关。

  一、招考对象、报考条件

  (一)招考对象

  1、新疆户籍、生源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含2011年应届毕业生;个别户籍不限职位详见职位表备注栏中的说明);

  2、新疆全日制普通高校的内地生源应届毕业生;

  3、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基层服务项目人员,包括:在新疆服务的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三支一扶”人员和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含村村都有大学生工程人员;上述人员中服务期规定一年的满八个月以上,服务期规定二年的满十六个月以上,服务期规定三年的满二十四个月。服务期计算截止时间:2011年4月8日)。

  4、自治区统一选派到乡镇基层工作公务员的配偶;

  5、具有新疆户籍人员的配偶或子女(注:以2010年12月31日之前的户籍所在地和婚姻状况为准);

  6、援疆干部的配偶、子女;

  选调生职位除自治区部分高校、地州党委组织部和自治区团委组织推荐报名外,区外全日制普通高校2011年应届毕业的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学生(不含定向生、委培生和成人教育学院毕业生)可报考。

  上述各类人员应具有经国家、省、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自治区(含兵团)干部教育领导小组认可的学历。

  军队院校函授毕业生须是在部队服役期间入学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属招考范围:

  1、自治区统一选派充实到乡镇工作未满六年服务期的在职公务员;

  2、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被开除公职以及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3、近五年来被自治区、地州市公务员主管机关认定在公务员考录过程中有违纪行为的;

  4、现役军人,试用期内的公务员,未满国家规定五年最低服务年限(含试用期)的在职公务员;

  5、公务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

  6、曾经考取公务员但在试用期内因违规、违纪和考核不称职被取消公务员录用资格的、录用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或在试用期内离职(无论是否办理辞职手续)未满三年的考生。

  (二)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满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即:1975年4月8日至1993年4月8日期间出生,具体年龄要求详见《2011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职位表》);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报考职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7、报考人员须符合公布招考职位的全部条件。

  二、时间安排,报名、公告、公示方式

  (一)时间安排(北京时间,下同)

  1、报名、缴费时间

  (1)网络报名、资格初审时间:2011年4月8日10┱00时―4月14日18┱30时。

  (2)个别机关现场报名时间:2011年4月8日―4月14日,每天10┱00-18┱30时。

  (3)缴费时间: 2011年4月8日10┱00―4月15日18┱00时。

  2、笔试时间:2011年5月7、8日(具体时间和地点详见准考证)。

  3、笔试成绩公布时间:2011年6月10日18┱00时。

  4、资格复审时间:2011年7月12日―14日,每天9┱30―19┱00时(中午不休息)。

  5、面试时间:2011年7月18日―22日,每天上午9┱30时,下午15┱30时正式开始。

  6、体能测试、体检时间:7月23日―27日

  7、考察时间:7月28日―8月5日

  8、公示时间:2011年8月11日

  (二)报名、公告、公示方式

  网络报名通过新疆人事考试中心网站(http://www.xjrsks.com.cn)进行;公告、公示、政策解答主要通过新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http://www.xjrs.gov.cn)、新疆昆仑网(http://www.xjkunlun.cn)以及招考地州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网站进行。

  三、招考程序

  报名确认与网上资格初审,笔试,资格复审,面试,体能测试(人民警察职位),体检,考察,公示,录用(笔试之后,选调生招考程序单独进行,详见选调生职位表)。

  (一)报名资格审查与确认

  1、报名方式

  (1)网络报名:具体方法请登陆新疆人事考试中心网站查阅《报名流程》。

  (2)个别机关现场报名:报考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近期彩色正面免冠1寸照片5张、报考费及报考职位要求的相关证书,到指定地点报名。

  现场报名地点和联系电话详见附件一。

  2、网络资格初审

  报考人员根据招录职位需求,综合自身条件,登陆新疆人事考试中心网站报名的同时提供报考基本信息,并根据网络程序的提示确认是否符合职位资格条件。

  3、相关费用

  根据新价非字[2000]25号文件规定,报名参加公务员招录考试的主要费用包括:

  (1)报名笔试费

  报名费15元,笔试费每科40元。

  对享有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和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有关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或特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经笔试所在地人事考试中心确认后,可减免部分笔试费用。

  (2)进入面试人员的面试费用为40元。

  (3)进入体检环节后的体检费用由报考人员自行承担。

  4、纪律要求

  根据《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4号令)规定,报考者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信息不实的,取消其本次报考资格。

  报考者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学历证明及其他有关证件骗取考试资格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且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二)笔试

  1、笔试科目及成绩计算

  公共科目:《申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报考法官、法官助理、检察官、检察业务部门科员职位的人员需加试《法律专业知识》。法官、检察官职位《法律专业知识》成绩须达到最低合格分数线,最低合格分数线在公布笔试成绩时一并公布;

  报考各级公安机关(含森林公安),法院、检察院法警职位的人员需加试《公安基础知识》;

  使用维吾尔文字答题的考生需加试《汉语基础知识》,该成绩不计入总成绩。取得中国汉语水平等级考试HSK6级及以上或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MHK)三级甲等及以上证书的报考人员免试《汉语基础知识》。

  (1)《申论》:150分钟,满分100分;

  (2)《行政职业能力测验》:120分钟,满分100分;

  (3)《法律专业知识》:150分钟,满分100分;

  (4)《公安基础知识》:90分钟,满分100分;

  (5)《汉语基础知识》:60分钟,满分100分。

  2、笔试加分

  (1)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汉语)答题的维吾尔族、哈萨克族、蒙古族、柯尔克孜族、锡伯族、塔吉克族、达斡尔族、乌兹别克族、塔塔尔族、俄罗斯族报考人员加10分。

  (2)自治区统一选派到乡镇基层干部配偶报考南疆四地州乡镇机关职位(职位代码为:阿克苏地区2122201-2122284;喀什地区2142285-2142379;克州2132380-2132415;和田地区2152416-2152453)的加5分。

  符合上述条件的报考人员,只能在总成绩的基础上加分一次,不累计加分;不符合加分条件,已加分并入闱面试的人员,取消其加分并重新排名;符合加分条件,因个人原因没有加分的,不予加分。

  3、考试要求

  考生须按准考证标明的时间、注意事项及有关要求,携带本人身份证或有效临时身份证、准考证按时参加笔试。

  4、笔试试卷命制

  用维、汉两种文字统一命制。

  5、进入面试最低控制分数线

  根据笔试成绩总体情况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确定进入面试最低控制分数线。

  (三)资格复审

  1、面试入闱人员确定

  在进入面试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根据填报的志愿,由高分到低分按下列原则确定面试入闱人员。招录1―2人的职位,按照1┱3的比例确定;招录3人以上的职位,按照1┱2的比例确定。

  缺考一科、《汉语基础知识》或《法律专业知识》不合格的考生不能进入面试。

  达不到规定比例的职位,按实际人数确定面试入闱人员。

  2、面试入闱人员资格复审

  资格复审是对报考人员所持证明材料与网络报名资格初审信息的确认和审核。证明材料与网络报名信息不符合的人员,一经查实将视情况予以相关处理。

  资格复审产生空缺岗位的,可在本岗位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以上的报考人员中按照排名进行递补。

  面试入闱人员需持下载的《报名表》、准考证以及身份证、毕业证和招考职位需要的其他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到资格复审部门进行复审,其中:

  (1)免试《汉语基础知识》的人员,须提供国家颁发的中国汉语水平等级考试HSK6级及以上或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MHK)三级甲等及以上证书;

  (2)报考法官、检察官职位的人员,须提供《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3)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须提供地州市以上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公室(团委)相关证明;

  (4)自治区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含村村都有大学生工程人员)和“三支一扶”人员须提供地州市以上组织、人事部门相关证明;

  (5)自治区统一选派到乡镇基层干部的配偶报考南疆四地州乡镇机关职位的须提供县(市)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选派干部身份证明和结婚证等相关材料;

  (6)在职人员须提供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

  (7)新疆户籍人员配偶(子女)须提供配偶(父母)新疆户籍证明、结婚证等材料。

  3、资格复审部门

  (1)各地州市负责本地区考录职位及各级人民法院法官以外职位、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以外职位的资格审查。

  (2)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负责全区各级法院法官职位的资格审查;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负责全区各级检察院检察官职位的资格审查。

  (3)自治区地税局、质监局、工商局、监狱局、劳教局负责本系统招考职位的资格审查。

  (4)自治区公安厅负责公安厅交警总队高支队直属吐鲁番、昌吉、石河子和奎屯大队,林业厅负责自治区森林公安局直属天山西部分局、阿尔泰山分局、天山东部森林公安分局各基层派出所,交通厅负责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系统职位的资格审查。

  (5)南疆四地州乡镇机关公务员招考职位由招考地区人事局负责资格审查。

  (四)面试

  1、面试组织

  面试工作由资格复审部门、地区,按照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的统一要求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2、面试要求

  参加面试人员需提前一天到指定地点报到,正式面试前30分钟到指定的候考地点集中。面试正式开始后到达的,取消面试资格。

  3、总成绩计算

  面试合格分数线为60分,成绩当场公布,不合格者不予录用。

  总成绩=笔试成绩÷笔试科目数×50%+面试成绩×50%。

  需进行专业测试的职位,专业测试成绩不超过面试成绩的50%。

  (五)体能测试

  报考各级人民警察职位的人员,按要求进行体能测试。体能测试按招考职位与拟录用人数1┱2的比例,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人选,凡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进入体能测试。成绩当场公布,不合格者不予录用(体能测试标准详见附件二)。

  (六)体检

  1、体检组织和标准

  按招考职位与拟录用人数1┱1的比例,由自治区和地州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到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

  体检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详见附件三)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详见附件四)执行。

  报考各级人民警察职位的人员,须同时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

  2、体检要求

  体检人员务必提前1天到相关用人单位或地州市组织、人事部门报到。

  考生对体检结果有异议申请复查的,经地州市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在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医院进行复查,复查有明确结论的只能进行一次。体检不合格者不能录用。因体检不合格职位出现空缺的,在该职位面试(体能测评)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排名依次递补。

  (七)考察

  相关用人单位,各地州市组织、人事部门对体检合格的人员按规定进行考察。体检合格的人员应填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考察表》(可登陆新疆人事考试中心网站、新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下载)并提交所报考的相关用人单位,地州市组织、人事部门。

  因考察不合格职位出现空缺时,经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在该职位面试(体能测试)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排名依次递补,并进行体检、考察。

  (八)公示

  相关用人单位,各地州市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在面试、体能测试、体检、考察全部合格的人员中确定拟录用人员。并通过新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新疆昆仑网站和招考地州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网站公示。

  公示期限为7天,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有问题但不影响录用的,办理录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录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可暂缓录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工作期限截止到2011年12月31日)。

  (九)录用

  对公示无异议的拟录用人员,按照《关于加强自治区新录用公职人员“双语”学习培训及考核工作的通知》要求,由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组织“双语”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后,按规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需要调剂的职位,将面向社会统一公布。具体的调剂办法届时可查询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公务员局发布的调剂公告。

  报考人员一经录用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持相关证明材料报到。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拟录用人员与原单位之间签署的合法用工合同必须由本人自行与原单位按相关约定解除,否则不予录用。

  四、监督、纪律及其它要求

  1、自治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考录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2、参加考录工作的考官或工作人员,与报考人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利害关系的,实行公务回避。

  3、对违反规定的考官、工作人员以及报考人员按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对违反考录纪律或填报虚假信息报名的报考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资格或录用资格,并处以一定年限内或终身禁考公务员的惩罚;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报考人员在报考过程中,应及时登录相关网站了解考录工作进程、查询有关事项的公告并按要求登录网站修改或确认信息,若因个人原因造成的后果自负。

  五、招考信息发布

  本《简章》确定的时间、地点,因特殊情况发生变化的,以新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http://www.xjrs.gov.cn)、新疆昆仑网(http://www.xjkunlun.cn)和新疆人事考试中心网站(http://www.xjrsks.com.cn)公告为准,将不再另行通知。

  六、政策解释

  本《简章》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公务员局负责解释,各地州市招考职位具体问题解答由招考地区负责,其他有关事项详见各附件。

  附件:一、现场报名地点和联系电话

  二、人民警察报考说明、体能测试标准

  三、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四、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五、咨询、服务、监督电话

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 组 织 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奇

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公 务 员 局

二○一一年四月三日

  附件一

现场报名地点和联系电话

  招录的主要专业有:语言类(含维吾尔语、汉语、英语、俄语、日语等)、计算机类、法律类、中文文秘类、新闻类、财务管理类等,其中对汉考民学生不限制专业。招录的地区有:乌鲁木齐市、全疆其他地州城市及部分县级城市。具体职位请到现场报名点查阅(网络上公布的职位表不含政府系统现场报名职位)。

  报名时间:2011年4月8日―14日,10:00―18:30(北京时间),中午不休息

  报名要求:历届毕业生带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等相关证件及近期一寸免冠照片5张;应届毕业生带身份证、毕业生就业推荐表、相关专业等级证书及近期一寸免冠照片5张。

  现场报名地址:中国新疆人才市场二楼(乌鲁木齐市南湖东路19号);

  现场报名咨询电话:13669997969

  现场报名联系人:周毅

  附件二

人民警察报考说明、体能测试标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在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的斗争中,认识含混、态度暧昧,参与民族分裂活动和非法宗教活动的;

  2.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或者近五年内曾受过治安处罚的;

  3.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4.因严重违反纪律、规章制度被单位开除、辞退或依法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

  5. 受党纪、政纪处分,处分期未满的;

  6.曾参加过“法轮功”等邪教或者带有黑社会性质等其他非法组织的;

  7.有过吸毒史的;

  8.配偶、直系亲属或三代以内的旁系亲属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因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判刑,或者因其他犯罪正在服刑的;

  9.配偶、直系亲属或三代以内的旁系亲属中有参与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被判刑或者劳动教养的;

  10. 配偶、直系亲属或三代以内的旁系亲属中有犯罪嫌疑正被政法机关侦查、控制的,或者有“法轮功”等邪教和其他非法组织成员的;

  11.其他不符合录用人民警察条件的。

  二、体检标准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标准按照公安部《关于执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公政治〔2010〕454号)文件精神,执行《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三、体能测试标准

  体能测试暂按下列标准执行,招录期间若国家下发新的体能测试标准,则按照新标准进行测试。

  共四项,考生须全部参加测试,通过三项即为合格。

  (一)男子组

项目

25岁以下(含25岁)

25岁以上

10米×4往返跑

12″2

13″1

1000米跑

4′25″

5′

立定跳远

2.2米

2米

俯卧撑(限时1分钟)

30个

25个

  (二)女子组

项目

25岁以下(含25岁)

25岁以上

10米×4往返跑

13″2

14″

800米跑

4′20″

4′40″

立定跳远

1.5米

1.4米

仰卧起坐(限时1分钟)

23个

18个

  附件三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三)心率每分钟5O-60次或100-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

  舒张压60mmHg-90mmHg (8.00-12.00Kpa)。

  第三条 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

  第八条 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 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附件四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本标准适用于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其身体条件应当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本标准有关职位对身体条件的要求。

  第一部分 人民警察职位

  第一条 单侧裸眼视力低于4.8,不合格(国家安全机关专业技术职位除外)。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管理、金融财会、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交通安全技术、安全防范技术、排爆、警犬技术等职位,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0,不合格。

  第二条 色盲,不合格。色弱,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职位,不合格。

  第三条 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或者外观存在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不合格。

  第四条 文身,不合格。

  第五条 肢体功能障碍,不合格。

  第六条 单侧耳语听力低于5米,不合格。

  第七条 嗅觉迟钝,不合格。

  第八条 乙肝病原携带者,特警职位,不合格。

  第九条 中国民航空中警察职位,身高170-185厘米,且符合《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IVb级体检合格证(67.415?c?项除外)的医学标准,合格。

  第十条 海关海上缉私船舶驾驶职位、海上缉私轮机管理职位、海上缉私查私职位、出入境边防检查船舶驾驶职位,还需执行船员健康检查国家标准和《关于调整有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员〔2010〕306号)。

  第二部分 其他职位

  第十一条 色弱,口岸现场旅客检查职位、海关货物查验职位、测绘及地图印刷方面职位、医学检验职位、纺织品检验监管职位、仪器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及动植物检疫职位,不合格;色盲(单色识别能力正常者除外),外交部门职位、机电检验监管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化矿产品检验监管职位、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及登轮检疫鉴定职位,不合格。

  第十二条 肢体功能障碍,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登轮检疫鉴定职位、现场查验职位及海关货物查验职位,不合格。

  第十三条 双侧耳语听力均低于5米,机电检验监管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化矿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动物检疫职位及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不合格。

  第十四条 嗅觉迟钝,食品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动植物检疫职位、医学检验职位、卫生检疫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及海关货物查验职位,不合格。

  第十五条 传染性、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医学检验职位、卫生检疫职位、食品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动植物检疫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及口岸现场旅客检查职位,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中国民航飞行技术监管职位,执行《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的I级(67.115(5)项除外)或Ⅱ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

  第十七条 水上作业人员职位,执行船员健康检查国家标准和《关于调整有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员〔2010〕306号)。

  附件五

咨询、服务、监督电话

  一、咨询电话: 12333

  有关各地州市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行政机关和自治区选调生咨询电话详见职位表。

  二、网络报名技术咨询、服务电话:

  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0991-4650800、4660010

  三、监督电话:

  自治区纪检委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纪检监察室:0991―3689635、3689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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