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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法院检察院系统考录工作人员公告及职位

|0·2010-10-08 08:51:52浏览0 收藏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和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考试录用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4]50号)精神,现就2011年全省法院、检察院系统公开考试录(聘)用工作人员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考对象及条件

  (一)招考对象:2011年高校毕业生和符合职位要求的其他人员。

  招考对象中“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人员”,是指报考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具有在县(市、区)级以下党政机关、各级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不含学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实习等经历)。曾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过,可视为具有基层工作经历。曾在基层工作,后再进入学校就读的高校毕业生,其入校前的基层工作时间可计算为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时间。其中“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中“2年”的计算方法是指截止到报名时,报考者累计在基层工作的时间已满2周年。

  (二)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龄在18-35周岁之间(报考司法警察职位的人员,年龄在18-28周岁之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获得博士学位的可放宽到40周岁)。此次公招年龄计算以9月30日为准:“18-35周岁”为在1974年9月30日-1992年9月30日期间出生,“18-28周岁”为在1981年9月30日-1992年9月30日期间出生,“放宽到40周岁”为1969年9月30日以后出生。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7.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有关回避的规定。

  8.符合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报考司法警察职位的人员,双眼裸视5.0以上或矫正视力5.1以上;男性身高在1.70米以上,女性身高在1.60米以上;增加体能测试,执行《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试项目和标准》(乙肝检测项目按照人社部、教育部和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和人社部、卫生部《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执行)。报考侦查员职位限男性,身高1.65米以上。

  2011年高校毕业生必须在2011年7月31日前取得职位要求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并凭证书办理录(聘)用手续;其他人员必须在面试资格复审前取得职位要求的有关证书原件。超过规定时间未取得有关证书的,不予录(聘)用或不得进入下一步考录(聘)环节,责任由本人自负。司法考试成绩单不视为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人事考试中违规违纪被取消公务员录(聘)用考试资格的人员、批准录(聘)用后拒不到用人单位报到被取消公务员报考资格的人员、在试用期内的新录(聘)用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五年以及有法律规定不得录(聘)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名。

  二、招收单位及名额

  2011年全省法院系统计划招录(聘)工作人员728名。全省检察院系统计划招录工作人员573名。招收单位及名额详见职位表。

  三、地区类别及开考比例

  全省各级法院、检察院分三类确定开考比例,其中:省、市法院、检察院和成都市六城区法院、检察院为第一类,各民族县和国家级贫困县法院、检察院为第三类,其余各州、县(市、区)法院、检察院为第二类。开考比例分别为:

  第一类笔试开考比例不低于5:1。其中需取得相应《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方能报考的职位和法医、刑事科学技术、档案职位,不受笔试开考比例限制。

  第二类笔试开考比例不低于3:1,第三类笔试开考比例不低于2:1。其中需取得相应《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方能报考的职位和司法会计、法医、刑事科学技术、藏、彝语翻译、档案职位,不受笔试开考比例限制。

  获得法学及相关专业博士学位的报考人员,不受开考比例限制。取得相应《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报考人员,可视为法律相关专业毕业。

  四、报名及资格初审

  (一)报名程序。采用网络方式报名,报名网站为四川人事考试网,报名时间为2010年10月4日-11日。报名按以下程序进行:

  1.选择职位。报考者登录网站,认真阅读“公告”、“公招问题解答”、“公招简章”等,了解招考职位的具体情况,选择符合条件的职位报名。

  2.填报信息。报考者按网络提示进行注册,如实、准确填写《四川省公开考试录(聘)用公务员报考信息表》,并按网上提示上传JPG格式、20K左右的近期免冠证件照片。报考者如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取消其录(聘)用资格,所产生的后果由本人承担。报考者应在填报信息后的第二个工作日登陆网站查询是否通过资格初审和照片质量检查。资格初审合格者按网络提示打印《四川省公开考试录(聘)用公务员报考信息表》两份,供资格复审时使用。

  (二)网上缴费。初审合格及照片质量合格的考生,在2010年10月8日-14日登录网站的相关页面缴费(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川价费〔2003〕237号文件规定,笔试考务费两科共计100元,有加试专业科目的共计150元)。报考者只能选择一个职位进行网上缴费。网络报名成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缴费者,视为自动放弃。

  对报名达不到开考比例的,相应缩减该职位录(聘)用计划。有关情况于10月21日前在网站公告。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全部减免考试考务费:

  1.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中 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川委发〔2005〕9号)和《四川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规定的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农村家庭考生;

  2.中 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规划(2001-2010年)的通知>》确定的农村绝对贫困家庭考生;

  3.父母双亡、父母一方为烈士或一级伤残军人,且生活十分困难家庭考生;

  4.因疾病、意外灾难等导致一时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特殊困难家庭考生。

  符合上述情形1的特困考生凭县(市、区)民政部门发放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证明、特殊困难证明;符合上述情形2和4的特困考生凭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学校学生处出具的农村特困家庭证明、特殊困难证明;符合上述情形3的特困考生凭民政部门出具的父亲或母亲烈士证明、父亲或母亲一级伤残军人证明,当地派出所出具的父母双亡证明等有效证件,于网络缴费截止前的工作日内到报考职位所在市(州)的人事考试机构递交减免申请材料,经各市(州)人事考试机构按相关程序审核通过后,考生免缴当次考试考务费。考生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减免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

  (三)打印准考证。报名成功并缴费(含减免确认成功)的考生,凭身份证号、姓名,于2010年11月1日-11月5日24:00登录网站打印本人准考证,并在考试当天持本人准考证和身份证(不含过期身份证、身份证复印件)到指定考点参加考试。

  (四)资格初审。资格初审工作由各市(州)党委组织部、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具体负责。资格初审时间为2010年10月8-13日,由市(州)党委组织部、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派出专人组成审核小组集体会审,即根据报考者填报的材料、照片,严格对照职位要求,在网上进行资格初审,并在报考者报名后的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报考条件的,不得拒绝报名;对审查不合格的,应说明理由;对照片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应提示考生重新上传照片。对通过资格初审的人员,各市(州)应下载并打印考生报名信息,供资格复审和考察时使用。资格初审不合格的,不能参加考试。资格审查工作贯穿公招全过程,在任何阶段发现考生有不符合职位要求情形的,取消录(聘)用资格,所产生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五、考试及资格复审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考试总成绩按100分计算,其中:不加试专业科目的,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占70%,面试成绩占30%;加试专业科目的,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占50%,专业科目成绩占20%,面试成绩占30%。资格复审在面试前进行。

  (一)笔试

  1.笔试科目。笔试公共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和《申论》两科,每科卷面满分100分,在公共科目笔试成绩中各占50%。部分职位加试《法律专业知识》,卷面满分100分。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报考证书有效范围内需加试《法律专业知识》的职位可以免试,其加试成绩按满分计。

  2.笔试时间及地点。笔试时间为2010年11月6日,具体时间及详细地点见《准考证》。

  3.笔试加分。

  (1)在抗震救灾中表现突出人员,在报考重灾区机关公务员时,受到县(市、区)、市(州)党委、政府和市(州)机关、省级机关表彰的,在笔试成绩折合后加2分,受到省委、省政府和国家部委及以上表彰的人员,在笔试成绩折合后加3分;报考省内其他地区公务员时,受到县(市、区)、市(州)党委、政府和市(州)机关、省级机关表彰的人员,在笔试成绩折合后加1分,受到省委、省政府和国家部委及以上表彰的,在笔试成绩折合后加1.5分。重灾县(市、区)指:汶川县、北川县、绵竹市、什邡市、青川县、茂县、安县、都江堰市、平武县、彭州市、理县、江油市、广元市利州区、广元市朝天区、旺苍县、梓潼县、绵阳市游仙区、德阳市旌阳区、小金县、绵阳市涪城区、罗江县、黑水县、崇州市、剑阁县、三台县、阆中市、盐亭县、松潘县、苍溪县、芦山县、中江县、广元市元坝区、大邑县、宝兴县、南江县、广汉市、汉源县、石棉县、九寨沟县等由国家有关部委明确的39个县(市、区)。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一条关于“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前款规定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的规定,对报考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和少数民族自治县职位的少数民族考生,在笔试成绩折合后加1分。

  凡符合上述加分条件的报考人员,须于2010年11月8日前将准考证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符合加分规定的少数民族考生持身份证、户口薄或户籍证明;抗震救灾表现突出人员持立功受奖证书或表彰文件)并附本人联系电话送交市(州)法院或检察院。市(州)法院或检察院审查后,由省法院、检察院汇总核定。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加分资格。

  在本次报考前已享受上述项目加分照顾考入机关的考生,参加本次招考不再享受同项目的加分。

  4.笔试原始成绩公布。笔试各科成绩于2010年12月15日在四川人事考试网公布。若考生对自己的成绩有疑问,可于2010年12月15日-19日登陆四川人事考试网申请查分。查分结果于12月23日在网上公布。

  5.笔试折合总成绩公布。笔试折合总成绩及排名于12月29日由各市(州)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布,考生也可通过四川人事考试网查询。

  (二)资格复审

  资格复审工作由各市(州)党委组织部、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具体负责。根据考生折合后的笔试总成绩(加试专业科目的,含专业科目的折合成绩),按照3:1(第三类为2:1)的比例要求,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进入资格复审人员名单(笔试有缺考科目者不得进入资格复审)。最后一名笔试成绩相同的,可一并进入。对于达不到比例要求的职位,笔试人员可全部进入资格复审。

  报考司法警察职位的人员,在笔试结束后,由相关市(州)党委组织部和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组织体能测试,体能测试合格者方能参加资格复审;报考有民族语言要求职位的人员,在笔试结束后,由相关市(州)党委组织部和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组织进行民族语言测试,测试合格者方能参加资格复审。

  考生在接到资格复审通知后,应携带《四川省公开考试录(聘)用公务员报考信息表》(贴上照片)、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有学位要求的职位)或户籍证明(明确了招收范围的职位)和招考单位要求的其它证书和手续原件及复印件参加资格复审。其中,特殊报考对象须具备以下手续:

  1.2011年高校毕业生须出具本人学生证(无学生证的,出具所在学校主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开具的有关院系及专业等情况的证明)。

  2.新就业的企事业单位的高校毕业生,试用期(见习期)未满参加本次招考的,须出具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其报考的手续。

  3.公安部门、监狱劳教系统、国家安全部门、机要部门的人员,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出具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其报考的手续。

  4.委培生、定向生须由原委培、定向单位出具同意报考的手续。

  5.未满5年最低服务年限的在职公务员,须由工作单位出具同意报考的手续。

  6.国家有其他特殊规定的,从其特殊规定。

  (三)面试

  资格复审合格者,进入面试;资格复审不合格者,取消面试资格,经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递补人员,并进行资格复审。面试工作由各市(州)党委组织部负责组织,时间暂定为2011年1月15日-17日。

  六、体检及考察

  (一)体检

  面试后,根据录(聘)用职位及名额,在参加面试考生中,按照考生的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考试总成绩相同的,以笔试总成绩高低确定名次;笔试总成绩相同的,先后以《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申论》成绩高低的顺序确定名次)等额确定进入体检、考察的人选。体检由市(州)党委组织部和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具体组织实施,在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按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执行。乙肝检测项目按照人社部、教育部和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和人社部、卫生部《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执行。

  体检时间原则上安排在面试结束后的3日内进行。招考单位或考生对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可提出复检要求。复检要求应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3日内提出,复检只能进行一次,并以复检结果为准。

  (二)考察

  考生体检合格后,各用人单位应及时进行考察。

  因体检、考察不合格出现的缺额,经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依次递补。体检、考察递补只进行一次。

  七、公示

  经体检、考察合格的人员,由省委组织部、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录(聘)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毕业院校(或原工作单位)、专业、考试成绩、拟录(聘)用职位,并公布相关监督举报电话。公示期间接受社会举报,期限7天。举报者应以真实姓名反映问题,并提供必要的调查线索。

  拟录(聘)用人员名单公示7天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问题但不影响录(聘)用的,按程序办理录(聘)用手续;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聘)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清的,暂缓录(聘)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聘)用。

  八、录(聘)用审批及试用期

  考试、体检、考察并经公示合格者,由各市(州)党委组织部会同市(州)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汇总录(聘)用名单,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审核后,报省委组织部审批。经批准录(聘)用的人员,由省委组织部发录(聘)用通知,并由招考单位通知录(聘)用者。

  被录(聘)用的2011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持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按照规定的时间直接到招考单位报到。被录(聘)用的其他人员凭录(聘)用通知办理有关手续,按照单位通知的时间报到。超过规定时间不报到者,取消录(聘)用,并在三年内取消其再报考公务员的资格,该职位的录(聘)用名额不再递补。

  在本次录(聘)用审批手续办理前,考生被其他机关新录(聘)用为公务员(以用人单位通知的时间为准)的,本人应主动终止参加本次考录(聘),招考单位不予录(聘)用。

  新录(聘)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任职,并办理公务员登记手续。试用期间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或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录(聘)用。

  九、纪律与监督

  本次考录(聘)严格按照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有关规定进行,各市(州)党委组织部和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设立专门的考录(聘)监督小组,公布监督人员姓名及联系电话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十、本公告由省委组织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附件:1.《法院系统公开考试录(聘)用公务员职位情况表》

  2.《检察院系统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职位情况表》

  3.《全省法院检察院系统公开考试录(聘)用工作人员开考比例类别表》

  4. 《四川省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适用范围类别表》

  5.《法院检察院系统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职位编码表》

  中 共四川省委组织部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2010年9月30日

·2010四川公务员考试:10月4日报名11月6日笔

·2010年公务员面试全程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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