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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央政法委、中组部、中编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2010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政法〔2010〕 号)精神,为切实做好2010年全区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录培养公务员试点工作,制定本简章。
一、招录人数及培养方式
(一)招录人数
本次计划定向招录414人。其中,基层法院50人,基层检察院29人,基层公安机关300人,基层司法机关35人。
(二)定向培养方式
1.专科教育。采取高中及以上学历起点的专科教育,学制2年,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专科学历证书。
2.本科教育。采取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的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教育模式,学制2年,完成规定学业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本科学历证书和授予学士学位。
3.研究生教育。采取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培养模式,以法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为起点,学制2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课程考试合格且论文答辩通过者,颁发研究生毕业证书并授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
二、招录对象及条件
(一)招录对象
1、截止到报名开始之日,具有内蒙古户籍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包括公安现役部队)退役士兵;
2、截止到报名开始之日,具有内蒙古户籍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10年应届毕业生(含内蒙古生源的区外高等院校毕业生)。
3、截止到报名开始之日,在内蒙古服务且已经服务期满合格的六项服务基层项目人员。
六项服务基层项目包括:选聘高校毕业生到嘎查村任职工作、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社区民生志愿者”计划、旗县以上人事行政部门日常管理的“储备人才”工作。
本次招录计划的10%用于定向招录以上人员,以上人员不再实行加分政策。
(二)招录基本条件
符合报考公务员的基本条件;符合教育部规定的报考相应学历学位教育考试的基本条件;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还应符合人民警察招录条件。退役士兵报考人员的年龄应在25周岁以下(1985年7月8日后出生);其他报考人员的年龄应在35周岁以下(1975年7月8日后出生)。
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试点班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法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报考第二学士学位试点班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本科学历,已获得法学学士学位者亦可报考。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试班点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专科及以上学历;报考专科试点班的,须高中及以上学历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报考双语试班点的,还应具备运用相应民族语言的能力。
除上述条件外,报考人员还应符合招录职位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一)报名
报考者报名一律在互联网上进行。报名网站: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网址:http://www.impta.com)。报名时间:2010年7月8日9时—7月11日18时。
报考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名。每位报考者只能报考一个职位。报名时,报考者必须在内蒙古人事信息网上签署《考生诚信承诺书》,否则,不接受报名。报考者应按照要求填写《报名登记表》,并上传本人近期正面免冠2寸数码彩照(jpg格式、大小为20KB以下)。
报考者要认真阅读考录简章和职位表,仔细鉴别个人是否符合报考条件;报名序号是报考者确认是否成功报名、下载打印准考证和查询成绩等事项的重要依据,请务必牢记;报名与参加笔试、面试所使用的证件必须一致;用蒙古文答卷的报考者须在《报名登记表》上注明,以预订相应的答题纸;报考者须对在网上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凡因所提交材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影响报名、考试或录用的,责任自负。
(二)报考资格初审
报考资格的初审工作在网上进行。资格初审工作由录用职位所在单位的自治区主管机关负责。资格审查部门在报考者网上报名后的2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不得拒绝报名;对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而未通过审查的人员,应说明理由。
(三)报名结果的确认
1、报考者应在网上成功提交报名信息2日后(重新修改信息的,从修改日算起)登陆报名网站查询自己的资格初审情况。初审通过者,应通过网上银行进行交费,完成交费即确认报名成功。报名费每人20元,考务费每科50元(即法律硕士220元,其他层次170元)。交费截止时间为2010年7月14日18时,在截止时间前未完成交费视为放弃报考。
2、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的报考者和农村特困家庭的报考者,须将家庭所在地的旗县(市、区)民政局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复印件)、扶贫办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以及报考者本人的姓名、报名序号和联系电话,于2010年7月14日18时前传真至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传真号:0471-6287870),经审查确认后可免交报考费。
(四)报考者务必于2010年7月28日9时至30日18时登录报名网站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
四、笔试
(一)笔试开考比例
专科试点班、本科试点班、第二学士学位班、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班职位的开考比例均应不低于5: 1。
(二)笔试科目。
笔试包括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其中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教育入学考试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
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考试,所有报考者均参加。
教育入学考试为:报考专科试点班的考生参加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考试;报考本科试点班、第二学士学位班的考生,参加民法学考试;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班的考生,参加专业综合1(刑法学、民法学)和专业综合2(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的考试。
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的笔试试卷统一为汉文卷,考生可以用蒙古文答卷,但同一科试卷只能用一种文字答卷。对同一科试卷出现两种及以上文字的按零分处理;报考双语试点班的考生,笔试时必须用蒙古文答卷,面试时必须用汉语回答。对不按规定语言、文字答题的按零分处理。
(三)笔试时间
笔试时间:2010年7月31日、8月1日
7月31日:
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14:00—16:30 申论。
8月1日:
9:00—11:30 文化综合、民法学
9:00—12:00 专业综合1
14:00—17:00 专业综合2
考生参加笔试时必须携带本人二代正式身份证和准考证,否则不准参加考试。
(四)笔试地点
本次考试设两个笔试考点,分别为呼和浩特、赤峰,报考者报名时要明确选择一个考点参加笔试,笔试地点一经选定,不得变更。
(五)笔试成绩的计算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每科满分均为100分。笔试成绩的计算公式为:
蒙古族、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考生在合成笔试成绩前每科成绩加2.5分;鼓励高学历退役士兵报考试点班,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后报考试点班的,教育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
(六)笔试成绩公布及合格分数线的确定
笔试结束后,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将划定笔试合格分数线,并在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上公布考生笔试成绩和笔试合格分数线。
五、面试
(一)进入面试资格复审范围人员的确定
从笔试成绩达到笔试分数线的考生中,按照每个职位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和与录用人数3:1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资格复审范围的人员。
凡进入面试资格复审范围人数与录用人数达不到3:1比例的职位将取消开考。凡招录人数为2人及以上,进入面试资格复审范围人数达到或超过3人但不足3:1比例的职位,将按照3:1的面试比例规定减少该职位的录用人数。
(二)面试资格复审
进入面试资格复审范围的考生,须自行下载打印《参加资格复审及面试通知书》(一式二份)和《报名登记表》(一式二份),按照《参加资格复审及面试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资格复审,未按规定时间参加资格复审的视为自动放弃。
考生必须本人持《参加资格复审及面试通知书》(一式二份)、《报名登记表》(一式二份)、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报考职位要求的其他有关证件、证明原件参加资格复审。户籍在学校集体户上的考生须提供本人户籍页复印件,并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盖章确认;户籍不在内蒙古的内蒙古生源高校毕业生须提供原内蒙古户籍户口簿原件(其中必须有注销的本人户籍页)或原内蒙古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的证明。2010年毕业未拿到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高校毕业生须持有在读院校学籍管理部门和所在院系出具的能按时毕业的证明。
面试资格复审将重点审核考生所填报的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凡所填报信息与所持证件不符、不符合报考条件、弄虚作假或因个人错填信息导致加分的,一律取消面试资格。
面试资格复审后产生的缺额不进行递补,按实有合格人数进行面试。面试资格复审后合格人数与录用人数比例为1:1的职位,该职位考生的面试成绩达到本人参加面试时所在考场(同试题同考官组)的面试平均成绩,方具有录用资格。
(三)面试方法及面试成绩的计算
1、面试工作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采取结构化面试方法进行,面试时间、地点及有关要求见《参加资格复审及面试通知书》。面试考务费每人100元。
2、面试成绩的计算
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考生的面试成绩为每位考官所给分数中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算术平均值。
3、面试时实际到场参加面试人数与录用人数比例为1:1的职位,该职位考生的面试成绩达到本人参加面试时所在考场(同试题同考官组)的面试平均成绩,方具有录用资格。
(四)总成绩的计算
面试工作结束后,按照笔试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的比例合成考生的考试总成绩,笔试、面试成绩和总成绩在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上公布。
六、补录
对于因未达到开考比例而在笔试、面试阶段取消开考的职位,在笔面试工作结束后,将在参加笔试、面试后未进入体检、考察范围的考生中进行补录,补录在符合职位资格条件的人员中按照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进行。
七、体检和考察
按照每个职位考生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和该职位录用人数,等额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范围的人选。
(一)体检
体检由盟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录用单位的盟市主管部门具体实施。考生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体检结果失真的,取消其录用资格。考生体检不合格或被取消资格的,从参加该职位面试的考生中按照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
(二)考察
考察工作由盟市、旗县公务员主管部门具体实施。考察要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和《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等有关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全面了解被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能力素质、工作表现以及需要回避等情况,并形成书面考察意见。考察不合格的,从参加该职位面试的考生中按照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
八、公示和录取
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考生的总成绩和体检考察结果确定拟录用人员。
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试点班的拟录用人员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职位招录计划的两倍的比例,按照信息标准通过招录工作专网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相关院校根据招录工作专网上的拟录用人员名单按职位进行复试,复试合格的拟录用人员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在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相关院校发放录取通知书。复试无合格人员的,取消该职位。
报考其他职位的拟录用人员,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在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将拟录用人员信息库按照信息标准通过招录工作专网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相关院校根据招录工作专网上的拟录用人员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
考生入校后,由相关院校将最终录取名单报院校所在省级招办备案。
九、学生管理及毕业录用
被录取人员到相关院校报到时,与培养院校、定向单位的自治区主管政法机关和定向单位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被录取人员的户口、档案迁入录取院校。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免收学费,并发给生活补助费。
对于学习合格的毕业生,所在院校应将其按照原确定的招录单位进行派遣,并将其档案和户口转至相关单位。学生到定向单位报到后,由招录单位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试点班学生毕业到定向单位工作,研究生层次的需服务满5年,本科层次的满7年,专科层次的满9年,方可交流。
在校学习期间不合格或者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以及毕业时不符合相应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择业。同时,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生,不得录用到其他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要将情况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并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任何单位、个人擅自变更定向单位,要对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