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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辽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改试点招录公告

|0·2010-07-05 10:46:45浏览0 收藏0

  2010年辽宁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

  改革试点招考(招生)公告

  为加强政法工作和政法干部队伍建设,造就政治业务素质高、实战能力强的应用型、复合型政法人才,中央决定从2008年起开展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重点从部队退役士兵和普通高校毕业生中选拔优秀人才,为基层政法机关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县(市)级以下基层政法机关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根据中央政法委等12部委《关于印发〈2010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我省在2009年试点的基础上,深入推进2010年的试点工作,现就2010年辽宁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招考(招生)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培养方式和招录培养计划

  (一)培养方式

  试点采取教育入学考试和公务员考试一并统考的方式,由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组织,择优录取人员至政法院校进行定向培养,报考即定向、定单位。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免收学费,并发给生活补助费。学生按规定完成学业并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经考核符合相应公务员职位要求的,毕业后一律按入学时确定的定向单位到县(市)级以下政法机关工作,服务一定年限后方可交流。试点班设专科教育、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教育、第二学士学位本科教育、硕士研究生(论坛) 教育四个层次,学制均为两年(含半年实习期)。

  (二)招录培养计划

  2010年辽宁省计划招录培养679人。其中法院系统6人(含第二学士学位本科教育3人、法律硕士研究生(论坛) 教育3人),检察院系统49人(含第二学士学位本科教育19人、法律硕士研究生教育29人、蒙汉双语法律硕士研究生教育1人),公安系统500人(含专科教育60人、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教育400人、第二学士学位本科教育40人),司法系统124人(专科教育)。部分职位定向招录纳入我省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辽西北计划,以及我省选派或辽宁生源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以上简称“四个计划”)2010年当年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的人员。纳入“四个计划”人员不实行加分政策。定向招录“四个计划”人员的职位,其他人员不能报考。

  具体的职位及计划、培养院校及专业设置、培养模式、报考要求等信息详见招考(招生)职位表。

  二、招录对象及条件

  (一)招录对象

  1.面向退役士兵

  公安系统招录的60个专科教育层次招考计划及司法系统招考计划中的106个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招考计划只允许18周岁以上、25周岁以下(1984年7月7日(含)至1992年7月7日(含)期间出生),符合报考条件的已退役士兵报考。

  2.面向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

  其他职位面向符合报考条件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10年应届毕业生,报考者应为2010年当年毕业并于7月31前取得学历(学位)证书。国家统一招生的2008、2009届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离校时和在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其户口、档案、组织关系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毕业生,可按应届高校毕业生对待。

  其中,公安系统招录的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教育400个招考计划、第二学士学位本科教育40个招考计划,限18周岁以上、28周岁以下(1981年7月7日(含)至1992年7月7日(含)期间出生)人员报考;

  法院系统、检察院系统、司法系统招考计划中的18个非人民警察招考计划,限18周岁以上、33周岁以下(1976年7月7日(含)至1992年7月7日(含)期间出生)人员报考。

  (二)招录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已退役士兵限辽宁籍户口;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6.报考公安系统人民警察职位、司法系统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职位的,须符合公安部《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核和政审工作暂行规定》和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

  7.符合教育部规定的报考相应学历学位教育考试的基本条件;

  8.具有录用主管机关规定的报考职位所需其他资格条件。

  (三)报考各学历层次试点班须具备的学历条件

  1.已退役士兵报考公安系统、司法系统专科试点班的,须高中及以上学历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

  2.普通高校毕业生报考司法系统专科试点班的,须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专科及以上学历;

  3.普通高校毕业生报考公安系统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试点班的,须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专科及以上学历;

  4.普通高校毕业生报考法院系统、检察院系统及公安系统第二学士学位试点班的,须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学历及学士学位;

  5.普通高校毕业生报考法院系统、检察院系统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须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相应学位。其中,报考检察院系统双语试点班的,还应具备运用相应民族语言的能力。

  具体专业要求详见招考(招生)职位表。

  (四)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在2006-2010年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考试作弊行为且不得报考公务员的人员;

  3.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高校毕业生;

  4.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5.报考与录用后构成回避关系的招录职位的。

  此外,在2010年辽宁省公安、森林公安、监狱劳教系统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中被确定为体检、考察人选的不得报考。

  三、报考程序

  (一)职位查询

  2010年辽宁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招考(招生)人数、职位简介、试点班教育层次、考试类别和资格条件等可通过以下网站查询:

  辽宁省人民政府网(http://www.ln.gov.cn)

  辽宁人事人才公共服务网(http://www.lnrc.com.cn)

  辽宁人事考试网(http://www.lnrsks.com)

  辽宁省就业网(http://www.jyw.gov.cn)

  对招考(招生)职位表中的专业、学历、资格条件以及备注的内容等信息需要咨询时,报考人员请分别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等省级政法机关咨询。

  (二)报名方式

  本次考试报名全部采取网络报名和网上缴费的方式进行,不设现场报名。报名网址为辽宁人事考试网(http://www.lnrsks.com)。网上缴费的指定银行为中国工商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报名考生可提前到上述银行的营业网点开通相关功能。

  报考人员可在2010年7月8日8时至7月11日24时期间登录辽宁人事考试网站,填写报名信息,并上传照片(本人近期免冠2寸正面证件电子照片,jpg格式,大小20kb以下),照片审核合格后,报考人员重新登录网上报名系统缴纳考试费用,缴费时间为2010年7月8日8时至7月12日16时。考试费用分别为:报考硕士学位试点班的190元(含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费用100元,教育考试费用90元);报考其它学历层次试点班的130元(含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费用100元,教育考试费用30元)。

  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招考职位报考,不能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号同时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报名信息一经确认并提交,不允许更改,网上缴纳的费用不予退还。报名实行诚信承诺制,考生报名时,要如实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凡弄虚作假的、或与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不符的,在面试前的资格审查中一经查实,取消笔试成绩和面试资格。报名期间,有关省级政法机关还将在辽宁人事考试网上对考生上传的照片等信息进行初审,并在报考人员报名次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初审时间为2010年7月8日8时至7月12日12时。考生对初审工作需咨询的,可分别致电有关省级政法机关。

  拟享受减免考务费用的人员,实行网上报名、现场确认的方式。通过网上报名并初审通过后,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人员,凭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复印件);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人员,凭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扶贫办(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及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于7月9日至10日到省人事考试局(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二号B座)进行审核确认,办理减免考务费手续。

  未按期缴费者视为自动放弃考试。

  已缴费的报考人员,于2010年7月25日8时至31日24时登录辽宁人事考试网,自行打印准考证及报名登记表(A4纸)。打印中如遇问题,请登录辽宁人事考试网站查询或与辽宁省人事考试局联系解决。

  四、考试内容、时间和地点

  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

  (一)笔试

  1.笔试内容

  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所有考生均需参加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教育入学考试内容按试点班学历教育层次区分:报考专科的考生需参加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的考试;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的考生需参加民法学的考试;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考生需参加专业综合Ⅰ(刑法学、民法学)、专业综合Ⅱ(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的考试。考试范围以《考试大纲》为准,考生可分别登录国家公务员局网站(http://www.scs.gov.cn)“考试录用”栏目及教育部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生服务网(http://zf.chsi.com.cn)查阅《考试大纲》。

  2.笔试时间和地点

  考试地点统一设在辽宁省沈阳市,具体地点见准考证。

  笔试时间:

  7月31日 9:00-11:0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14:00-16:30申论

  8月1日 9:00-11:30文化综合(专科层次)

  民法学(本科层次)

  9:00-12:00专业综合Ⅰ(法律硕士)

  14:00-17:00专业综合Ⅱ(法律硕士)

  3.笔试成绩查询

  公共科目笔试结束后,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共同确定进入面试人员的最低控制分数线;笔试成绩及最低控制分数线可登录辽宁人事考试网(www.lnrsks.com)查询。

  应征入伍前已从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并获大专以上学历的士兵,退役后报考相应层次试点班的,教育考试笔试总成绩加10分。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三等功及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在笔试和面试加权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用。网上报名时,符合上述条件的退役士兵考生,须在填写报名信息时填报有关信息。

  笔试总成绩的计算公式为:笔试总成绩=(公务员笔试各科目成绩之和÷公务员笔试各科目试卷满分之和)×50+ [(教育考试笔试各科目成绩之和+按政策加分分数)÷教育考试笔试各科目试卷满分之和]×50。

  (二)资格审查(身体基本条件检查)和面试

  1.资格审查(身体基本条件检查)。面试前,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公务员录用有关规定,组织相关省级政法部门、民政部门对进入面试范围人员的报考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同时对报考公安系统、监狱劳教系统人民警察职位的考生进行身体基本条件检查。退役士兵考生须携带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退役士兵证、户口簿、报名登记表,以及本人户口所在地省辖市以上的退役士兵安置部门加盖公章的退役士兵证明;已就业的,另须提供本人所在单位人事(劳资)部门同意报考的介绍信。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考生须携带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报名登记表,其中,报考第二学士学位及法学硕士学位的,须提供学士学位证书。

  2008年和2009年毕业,依照本公告可按应届高校毕业生对待的考生,须提供相关证明,证明书要求详见面试前资格审查公告。面试前资格审查的时间、地点安排请考生注意辽宁人事考试网公告。凡不符合报名条件、招考职位资格条件,不符合人民警察职位的身体基本条件检查标准,或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面试资格,并从笔试成绩合格者中依次递补,递补办法详见相关网上公告。

  2.面试人选的确定。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面试人选,按计划招录培养职位数与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以1:4的比例确定;报考其他学历教育层次试点班的面试人选,根据公布的面试比例,依照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排序,确定各职位参加面试的人选名单。最后一个面试人选的笔试成绩并列者,同时参加面试。面试人员名单在辽宁人事考试网(www.lnrsks.com)统一发布。

  报考检察院系统双语试点班的,由省教育厅会同招录机关在面试前按1:8的比例组织考生进行民族语言测试(蒙语),民族语言测试成绩不合格的考生,不能进入面试,面试人选从测试成绩合格的考生中依据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以1:4的比例确定,民族语言测试成绩不计入笔试总成绩。

  3.面试方式。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谈的方法,满分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未达到合格分数线的不能录用。

  4.面试的组织。法院系统、检察院系统的面试由省委组织部会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组织;公安系统和司法系统的面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分别会同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组织。面试时间、地点安排请考生注意相关网上公告。

  五、体检、考察和公示

  1.人选确定。面试结束后,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有关省级政法机关根据计划招录的职位数,依据总成绩(总成绩=笔试总成绩×50%+面试成绩×50%)从高分到低分按1:1的比例确定体检、考察人选。总成绩并列者,按面试成绩由高到低的排序,确定体检和考察人选(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三等功及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总成绩并列时优先录用,不再按面试成绩排序确定),面试成绩仍并列的,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体检和考察人选。报考法律硕士职位的(含双语法律硕士职位),按照1:2的比例确定体检和考察人选。

  2.体检和考察。体检、考察工作,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公务员和人民警察录用有关规定,组织相关省级政法部门进行。体检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在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指定的体检机构进行。其中,报考公安系统职位、司法系统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职位的,按照公安部《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和《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及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体检。体检不合格,按该职位总成绩排名从高到低依次等额递补体检人选。

  3.研究生复试。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职位的考生,经体检合格和考察通过后,由招录院校按职位进行复试,依据复试成绩按1:1的比例确定拟录取人选。复试无合格人员的,取消该职位。

  4.公示。研究生复试合格的拟录取人选,以及报考其他职位的拟录用人选,在辽宁人事考试网进行公示。

  5.院校录取。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将拟录取人员库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相关院校依据拟录取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

  6.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由有关省级政法机关及定向单位统一与考生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并送有关录取院校。10月中旬到校入学。入校后,由相关院校将最终录取名单报院校所在省级招办备案。

  六、学生培养、管理与毕业录用

  被录取人员到有关院校报到时,由录取院校在考生的定向培养协议书上加盖公章,被录取人员接受培养。被录取人员的户口和档案迁入录取学校。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按学生管理规定管理,应严格遵守院校各项规章制度。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免收学费,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

  定向到法院系统、检察院系统各学历层次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实行单独的取得资格政策。

  对于合格毕业生,所在院校按原确定的招录单位进行派遣,并将其档案和户口转至相关单位。学生到定向单位报到后,由单位所在省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省公务员主管部门下达的录用人员名单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试点班学生毕业到定向单位工作,研究生层次的需服务满5年,本科层次的满7年,专科层次的满9年,方可交流。

  在校学习期间不合格或者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位学历的人员,以及毕业时不符合相应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择业。同时,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生,不得录用到其他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要将情况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并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1个月内,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本公告由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特别提示:

  1.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任何以考试、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敬请广大报考者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2.请考生在考试特别是资格复审、面试和录用期间保持通讯畅通,通讯方式变更后,主动告知招录机关。因通讯不畅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相关部门咨询电话: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024-22696036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024-86686550

  辽宁省公安厅:024-86992246

  辽宁省司法厅:024-86617043、86601663

  共青团辽宁省委员会:024-82703588

  辽宁省民政厅:024-23932194

  辽宁省教育厅:024—86981117 86981067

  辽宁省公务员局:024—23448361

  辽宁省人事考试局:024—23347331

  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教育厅

  二?一?年七月二日

  附件一:

  2010年辽宁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法院系统招考(招生)职位表.xls

 

  附件二:
 

  2010年辽宁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公安系统招考(招生)职位表(本科).xls

 

  附件三:

 

  2010年辽宁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公安系统招考(招生)职位表(二学位).xls

 

  附件四:

 

  2010年辽宁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公安系统招考(招生)职位表(专科).xls

 

  附件五:

 

  2010年辽宁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检察系统招考(招生)职位表.xls

 

  附件六:

 

  2010年辽宁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司法系统招考(招生)职位表.xls

 

  附件七:

 

  2010年辽宁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公安系统招考(招生)有关事项公告招考公告.doc

 

  附件八:

 

  2010年辽宁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司法系统招考(招生)有关事项公告招考公告.doc

 

  附件九:

 

  2010年辽宁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考(招生)专业(学科)目录.doc

  辽宁公务员笔试分数线划定 成绩可网上查询

  2010年辽宁公务员(人民警察)监狱劳教系统考录公告

更多信息请访问:公务员频道   辽宁公务员考试网  公务员考试论坛    公务员博客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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