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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四川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录公告

|0·2010-07-02 15:37:02浏览0 收藏0

中共四川省委政法委 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公安厅 四川省司法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0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招录公告

  根据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2010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政法〔2010〕29号),现就我省2010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招录工作公告如下。

  一、招收单位、培养院校及名额

  招录名额共1852名。招录单位和职位、培养院校、专业及培养方向如下:

  (一)招录单位和职位

  县级人民法院58名,县级人民检察院124名,县级公安机关1500名,县级司法局70名,监狱100名。

  法院、检察院和司法系统按县(市、区)分专业设置职位。公安系统按市(州)分专业设置职位,待考生入校报到后根据考试总成绩的高低依次选择县(市、区)公安机关。

  具体职位和名额见《2010年四川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招录职位表》(随公告发布)。

  (二)培养院校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10名,中央司法警官学院49名,西南政法大学22名,四川大学124名,上海政法学院65名,甘肃政法学院16名,西南民族大学20名,四川警察学院1490名,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56名。

  (三)专业及培养方向

  1. 专科试点班采取高中及以上学历起点的专科教育,学制两年,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专科毕业证书。

  为县级人民法院培养的双语专科试点班16名。

  为县级公安机关培养的专科试点班250名。

  为县级司法局和监狱培养的专科试点班56名。其中,司法行政方向1名,监狱管理方向55名。

  2. 专升本试点班实行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的本科教育,学制两年,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对完成规定学业的学生颁发本科毕业证书和授予学士学位。

  为县级人民法院培养的双语专升本试点班20名。

  为县级公安机关培养的专升本试点班450名。

  为县级司法局和监狱培养的专升本试点班85名。其中,司法行政方向40名,监狱管理方向45名。

  3. 本科第二学士学位试点班实行本科起点的第二学士学位教育,学制两年,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对完成规定学业的学生颁发本科毕业证书和授予学士学位。

  为县级人民法院培养的本科第二学士学位试点班15名。

  为县级人民检察院培养的本科第二学士学位试点班71名。

  为县级公安机关培养的本科第二学士学位试点班800名。

  为县级司法局培养的本科第二学士学位试点班29名。

  4. 法律硕士试点班实行法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为起点,学制两年,在校期间安排一年的理论学习,一年的实践学习,其中,半年时间到实务部门实习,对课程考试合格且论文答辩通过的学生颁发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并授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

  为县级人民法院培养的法律硕士试点班7名。

  为县级人民检察院培养的法律硕士试点班53名。

  具体招录单位和培养院校及专业见《2010年四川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招录职位表》。

  二、招考对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包括公安现役部队)已退役士兵;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10年应届毕业生(含2008年和2009年毕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五类“基层服务项目人员”(即 “三支一扶”计划、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工作、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社工人才百人计划人员)。

  三、报考条件

  报考人员须符合报考公务员的基本条件、教育部规定的报考相应学历学位教育考试的基本条件,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还应符合人民警察招录条件,报考法院双语专科试点班的应具备运用相应民族语言的能力。

  报考的基本条件为: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8周岁(1992年6月12日以前出生);

  2.已退役士兵年龄在25周岁以下(1985年6月12日以后出生),定向藏区的,可放宽至27周岁(1983年6月12日以后出生);其他人员报考公安、监狱职位的,年龄在28周岁以下(1982年6月12日以后出生),报考其他职位的,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75年6月12日以后出生);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7.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有关回避的规定;

  8.符合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报考相应职位的人员还须符合下列相应的条件:

  (一)学历条件

  报考专科试点班的,须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报考专升本试点班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专科及以上学历。报考本科第二学士学位试点班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本科学历。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法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二)报考县级公安机关和监狱的人员身体条件

  报考公安的,体检按人事部、公安部《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执行。其中第二学位应用心理职位、计算机职位、刑事技术职位和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招考职位男性身高1.65米以上,女性1.55米以上;左右单眼裸视力均在4.6以上,且矫正视力5.0以上。其他职位身高要求男性1.68米以上,女性1.58米以上;左右单眼裸视力均在4.8以上。

  报考监狱的,男性身高1.65米以上,女性身高1.55米以上。左右单眼裸视力均在4.5以上,或左右单眼矫正视力均在5.0以上;其余符合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的规定。

  (三)报考县级检察院的人员身体条件

  报考检察院司法警察二学位试点班的,年龄在25周岁以下(1985年6月12日以后出生);双眼裸视5.0以上或矫正视力5.1以上;男性身高1.70米以上,女性身高1.60米以上;资格复审前需按《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试项目和标准》进行体能测试,体能测试合格者方能参加资格复审。

  (四)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1.受过刑事处罚、治安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2.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3.曾被辞退或被开除公职的;

  4.道德败坏,有偷窃等不良行为的;

  5.在人事考试中违规违纪被取消公务员录用考试资格的;

  6.批准录用后拒不到用人单位报到被取消公务员报考资格的;

  7.试用期内的新录用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

  8.现役军人;

  9.配偶、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或者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10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人民警察的其他情形的。

  招考的具体对象、范围、条件见《2010年四川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招录职位表》。

  四、报名及资格初审

  本次公招全部采用网络报名,不组织现场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由招录单位及其省级主管部门负责。资格审查包括网络报名时的资格初审、面试入闱前的资格复审及考察工作中的资格确认三个环节。在任一环节中发现报考者不符合职位条件的,均可取消其报考或录取资格。

  网络报名时间为2010年7月1日—7月5日24:00。报名网站为四川人事考试网www.scpta.gov.cn。报名及资格初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报名

  1.选择职位。报考者登录报名网站,认真阅读“公告”,了解招录范围、对象、条件、报名程序、有关政策规定和注意事项等内容,然后根据自身的实际选择完全符合报考条件的职位进行报名。

  2.填报信息。报考者按网络提示要求通过注册,如实、准确填写《2010年四川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报考信息表》的各项内容,同时按网络提示上传JPG格式、20K左右的近期免冠证件照片。报考者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取消报考者的录用资格,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报考者本人承担。报考者应在填报信息后2个工作日内登陆报名网站查询是否通过资格初审和照片质量检查。资格初审合格者请务必按网络提示打印《2010年四川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报考信息表》两份,供资格复审时使用。

  3.资格初审。资格初审和照片质量检查由各市(州)人事局组织(法检系统由省法院、省检察院负责,报考监狱职位的由省监狱局负责),各招录单位负责实施。各招录单位根据报考者在网络上填报的材料,对照职位报考要求,在网上进行资格初审,并在报考者报名后的1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资格初审工作于7月6日结束。对符合报考条件的,不得拒绝报名;对审查不合格的,应说明理由;对照片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应提示报考者重新上传照片。对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招录单位应下载并打印考生报名信息,供资格复审和考察时使用。资格初审不合格的,不能参加考试。

  (二)缴费

  经初审和照片质量检查合格的考生,须于2010年7月7日24:00前登录到报名网站进行网上缴费,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川价费〔2003〕237号文件规定和省财政厅、物价局同意的教育入学考试收费标准,笔试考务费每科50元。报考者只能选择一个职位进行网上缴费。网络报名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缴费,视为自动放弃。缴费的具体程序按网络提示进行。

  (三)开考比例

  笔试报名人数与职位录用名额之比一般不得低于5:1,报考双语职位的,一般不低于3:1。达不到上述比例的,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可适当放宽。

  (四)考务费减免办法及程序

  考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减免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考务费:

  1.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川委发〔2005〕9号)和《四川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规定的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农村家庭考生;

  2.《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规划(2001-2010年)的通知〉》确定的农村绝对贫困家庭考生;

  3.父母双亡、父母一方为烈士或一级伤残军人,且生活十分困难家庭考生;

  4.因疾病、意外灾难等导致一时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特殊困难家庭考生。

  凡是符合上述第1项的考生应递交县(市、区)民政部门发放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证明、特殊困难证明;符合上述第2项和第4项的考生递交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学校学生处出具的农村特困家庭证明、特殊困难证明;符合上述第3项的考生递交民政部门出具的父亲或母亲烈士证明、父亲或母亲一级伤残军人证明,当地派出所出具的父母双亡证明等有效证件。符合减免条件的考生于网络缴费截止前的工作日内到报考职位所在市、州的人事考试机构(报考监狱职位的考生到省考试测评基地)递交减免申请材料,经各市、州人事考试机构和省考试测评基地按相关程序审核通过后,考生免缴当次考试考务费。考生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减免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

  (五)打印准考证

  资格初审通过和照片质量合格并成功完成了网上缴费的,凭身份证号、姓名,于2010年7月27日至7月30日24:00登录四川人事考试网打印本人准考证,并在考试当天持本人准考证和身份证(不含过期身份证、身份证复印件)到准考证指定的考点参加考试。逾期不打印准考证而影响考试的一切责任由考生自负。

  五、考试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考试总成绩按100分计算。其中笔试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50%。

  (一)笔试

  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

  1.笔试科目

  7月31日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所有考生都要参加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

  8月1日教育入学考试内容为:报考专科试点班的考生需参加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的考试;报考专升本和本科第二学士学位试点班的考生需参加民法学的考试;报考法律硕士试点班的考生需参加专业综合I(刑法学、民法学)、专业综合II(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的考试。

  考试范围以《考试大纲》为准。

  考生笔试时间和地点详见本人准考证。

  2.笔试成绩及其计算方法

  笔试成绩于2010年8月25日公布,考生可通过四川人事考试网查询。

  笔试成绩满分为100分。笔试成绩计算公式为:

  少数民族考生报考三州和少数民族自治县职位的,在公共科目笔试总成绩折合后加1分;为鼓励高学历退役士兵报考试点班,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后报考试点班的,教育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

  本次拿出招考计划的10%专门用于招录“五项目”人员,列入专门计划的“五项目”人员不再实行加分政策。

  符合政策加分的考生务必于8月3日前将准考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本人联系电话送报考单位所在市州人事局(报考法检系统的,交市州法院、检察院代收,报考监狱的,送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加分。

  (二)面试

  2010年9月1日前,由招录单位根据考生笔试成绩,按照招考职位录用名额的3倍,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进入面试资格复审的人员名单。最后一名笔试成绩相同的,可一并进入面试资格复审。资格复审合格者,进入面试;资格复审不合格者,取消面试资格,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确定递补人员。资格复审后,进入面试人数达不到录用名额3倍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全部确定为面试人员。

  报考双语试点班的,资格复审前应测试相应民族语言能力。民族语言测试不合格的,不能进入面试。

  考生在接到招考单位面试资格复审通知后,应携带《2010年四川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报考信息表》一份(贴上照片)、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明确了学位要求的职位)、退伍证、户籍证明(明确了招收范围的职位)和招考单位要求的其它证书、手续,于指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地点进行资格复审。其中,几种特殊报考对象,还须具备以下手续:

  1.事业、企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中,试用期(见习期)未满参加本次招考的,须出具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其报考的手续。

  2.公安部门、监狱劳教系统、国家安全部门、机要部门的人员,须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出具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报考的手续。

  3.未满5年最低服务年限的在职公务员,须由工作单位出具同意报考的手续。

  4.委培生、定向生须由原委培、定向单位出具同意报考的手续。

  5.国家有其他特殊规定的,从其特殊规定。

  面试资格复审和面试由各市(州)人事局组织实施(法检系统由省法院、省检察院负责,监狱系统由省监狱管理局负责)。面试时间为2010年9月4日—6日。经资格复审合格的人员,凭本人身份证和有关证明材料参加面试,并缴纳面试考务费80元(川价费〔2003〕237号文件规定)。面试具体事项由招考单位另行通知。

  六、体检、考察和公示

  (一)体检、考察

  面试后,根据招录职位及名额,按照考生的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考试总成绩相同的,以笔试总成绩高低确定名次;笔试总成绩相同的,先后以《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教育入学考试成绩高低的顺序确定名次)确定进入体检、考察的人选,并由各市(州)人事局组织实施(法检系统由省法院、省检察院负责组织,监狱系统由省监狱管理局负责组织)。体检是否差额及如何差额组织实施由各市(州)及省法院、省检察院及省监狱管理局确定。实际参加面试人数未达到录用名额3倍的职位,进入录用体检考察的人员,其考试总成绩不得低于本次招录同类其他达到比例的职位录用考察人员的最低考试总成绩。

  县级公安机关职位体检标准按原人事部、公安部《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执行,监狱职位体检标准按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执行,其他职位体检标准按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执行,其中乙肝检测项目按照人社部、教育部和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执行。

  因体检、考察不合格出现的缺额,经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后,可在参加面试的人员中按总成绩高低依次递补一次。

  按照高校招生有关规定,试点生入学后,由培养院校进行身体复检,复检不合格者取消录取资格。

  (二)面试复试和公示

  报考法律硕士试点班的拟录取人选,由省委组织部按职位招录计划两倍的比例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相关院校根据拟录取名单按职位进行面试复试。面试复试合格的人员名单反馈省委组织部和招录单位的省级主管部门。

  各市(州)人事局对体检、考察和面试复试合格的人员进行公示(法检系统由省法院、省检察院负责,监狱系统由省监狱管理局负责)。公示内容包括拟录取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毕业院校(或原工作单位)、专业、考试成绩、拟录取职位和监督举报电话。公示期间接受社会举报,期限为5天。举报者应以真实姓名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并提供必要的调查线索。

  公示期间收到反映的,由公示机关进行调查。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取。

  七、录取、学生管理与毕业生录用

  报考法律硕士试点班的拟录取人员,公示无异议的,相关院校下发录取通知书。报考其他职位的,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将拟录取人员库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相关院校根据人员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

  被录取人员到相关院校报到时,与培养院校、定向单位所在的省级政法机关和定向单位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接受培养。在校期间按学生管理规定管理,应严格遵守院校各项规章制度。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免收学费,并发放生活补助费。

  对于合格毕业生,由所在院校按原确定的招录单位进行派遣,并将其档案和户口转至相关单位。学生到定向单位报到后,由招录单位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分别报省或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在校学习期间不合格或者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以及毕业时不符合相应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择业。同时,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补助费(包括学费和生活补助费)。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生,不得录用到其他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要将情况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并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向培养院校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试点班学生毕业录用到定向单位工作,应有一定的服务年限。研究生层次的需服务满5年,本科层次的满7年,专科层次的满9年,方可交流。

  八、纪律与监督

  本次考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中央政法委等12个部门《关于印发〈2010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政法〔2010〕2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设立考录监督小组,欢迎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省高级人民法院监督电话:028-86756755

  省人民检察院监督电话:028-86581074

  省公安厅监督电话:028-86301537

  省司法厅监督电话:028-86517762

  九、本公告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附件:2010年四川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招录职位表

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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