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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人员队伍建设,促进全州各项事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贵州省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公开招聘暂行办法》(黔人发〔2006〕4号)和《黔南州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公开招聘实施意见(试行)》(黔南委办字〔2007〕24号)文件精神,2010年实行全州事业单位统一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为确保公开招聘工作顺利完成,特制定本简章。
一、工作原则及程序
公开招聘工作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办法,实行公开报考条件、公开考试程序、公开考试结果“三公开”制度。招聘工作按照编制招聘计划、发布招聘公告、报名和资格审查、笔试、专业测试、面试(试教)、体检、考察、公示、聘用审批的程序进行。
二、招聘计划及职位
2010年度全州县(市)事业单位共计划统一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1233名。招聘职位分A、B、C三类。其中:A类为综合管理类职位;B类为专业技术职位(除教师外);C类为教师职位。具体招聘职位详见招聘职位一览表(附件1)。
三、考区设置及考务工作安排
根据招聘计划,按照相对集中、方便考生和考务工作的原则,设都匀、福泉、瓮安、贵定、龙里、惠水、长顺、独山、三都、荔波、平塘、罗甸12个考区。
四、招聘对象和报考条件
(一)招聘对象
1、本州户籍或本州生源大专及以上学历应、往届毕业生(应届毕业生不含委培生);报考乡级事业单位和县级的部分紧缺专业职位可放宽到中专学历;
2、州外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学历的应届毕业生,硕士及以上学历的应、往届毕业生。
3、由省级及以上机关统一选派在黔南服务的“西部计划志愿者”、“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选聘生及“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含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及以上人员)。
(二)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
2、年龄在18周岁以上(1992年6月30日及以前出生)35周岁以下(1975年6月30日及以后出生);
3、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工作能力和资格条件;
4、具有正常履行本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5、报考县(市)事业单位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考生,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1970年6月30日及以后出生);
6、具备拟报考职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
(三)以下人员不得报考:
1、2006年以来(含2006年)招录的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机关(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及经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选调到基层工作的选调生(含选调到基层法院、检察院工作的选调生);
2、被州内事业单位正式聘用试用期未满人员;
3、定向到具体行业或单位的应届毕业生;
4、2007年1月1日以来招聘的,截止到2010年6月30日仍在岗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人员;
5、在读的非应届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
6、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受过劳动教养的人员;
7、曾被开除公职或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
8、在各级公务员招考或事业单位招聘考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人员;
9、曾因贪污、行贿受贿、泄露国家机密等原因受到过党纪、政纪处分或2007年以来在机关、事业单位年度考核中曾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人员;
10、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人员;
11、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在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
五、报名、资格初审及加分
(一)报名
1、报名组织
报名实行现场报名,各考区均设现场报名点。
2、报名方式、时间、地点
报名采取现场报名方式,2010年7月4日至7月8日的上午9:00时至下午17:00时,报考人员到所报考单位所在考区所设的报名点报名。一人只能报考一个职位。
报名费每人100元。报考人员经资格审查合格并缴纳报名费后予以确认。
准考证发放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
3、报名要求
报名时,考生根据所报职位,按要求填写《黔南州2010年统一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报名信息表》 (以下简称《报名表》),交本人近期同底正面免冠一寸彩色照片3张。
报考人员须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2010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持《就业推荐表》);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户口簿原件);在职人员须持单位同意报考证明(中、小学教师还须持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留学回国人员凭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我国驻外使(领)馆教育文化处(组)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教育部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等;定向到县(市)的毕业生,提供所定向的县(市)人事部门同意报考证明。符合放宽年龄条件的报考人员需提供相关职称资格证书、外语合格证书、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二)资格初审
报名的同时现场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审查结果由审查人员签名并加盖本级招聘办公章,资格审查不合格的人员不允许报考。
报考人员须认真阅读简章,如实并完整填写和提交本人相关信息和材料。委托他人报名,视同报考人员本人填写,凡出现填报报名信息错误或在笔试、专业测试、面试(试教)时提交的证件与报名时的不一致而影响考试和聘用的,责任自负。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考试、聘用资格。
报名及资格初审工作结束后,报名人数与计划招录人数达不到3:1比例的职位,该职位招聘计划应予以调整或取消。职位招聘计划调整的,报考该职位的考生所报职位不再进行调整;职位招聘计划取消的,由报考该职位的考生本人申请,经县(市)招聘办商拟改报单位同意后,给予改报其他职位。各县(市)招聘办在报名结束后对减少、取消的职位在网上进行公示。
按照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的意见》(黔党发〔2009〕6号)中有关对应届高校特困毕业生免收报名费的规定,符合条件的报考人员可到所在学校学生资助机构申请,由所在学校或学生资助机构出具相关特困生的书面证明,现场报名时经确认符合条件的即可免收报名费。
(三)加分
1、加分政策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考生在笔试总成绩(折算前)中给予加分,同时符合两项及以上加分条件的,可累计加分。累计加分不超过10分。
①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或见义勇为死亡并受县级以上表彰的公民子女,见义勇为并受县级以上表彰者,加5分;
②2006年以前由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选调,现仍在县及县以下党政和政法机关工作且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的选调生,加5分;
③由省级及以上机关统一选派的“西部计划志愿者”、至2010年6月30日在贵州服务期满、服务期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加5分;
④“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选聘生和“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至2010年6月30日在乡镇、村(社区)连续服务期满一年且年度考核合格的,加5分,服务期满一年以上的人员每增加一年乡镇、村(社区)服务期再累加1分;
⑤部分职位中对报考人员获得相应执业(职业)资格的,加5分(职位一览表中已注明);
⑥曾获得各级表彰奖励的予以适当加分。其中:国家级加8分;省或部级加5分;市(州、地)或厅级加3分;
⑦少数民族考生加5分。
2、加分确认
加分确认的审查工作分别由各县(市)招聘办在报名现场审核的同时进行。
符合上述加分条件的考生,如实填写加分申请表(符合2项加分条件的填写在一张申请表上),并在现场报名时提交进行加分审查。提交加分申请表同时,须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①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的公民的子女,须提供父(母)亲原所在单位和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父(母)子关系证明及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相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受县级以上表彰的见义勇为者或见义勇为死亡的公民子女,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父(母)子关系证明;
②选调生须提供工作单位所在县(市)党委组织部书面证明,证明须注明毕业学校、选调时间、参加工作时间、现工作单位和参加工作以来年度考核情况;
③西部计划志愿者须提供贵州省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出具的书面证明;“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须提供贵州省“三支一扶”项目办公室出具的书面证明;
④ “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选聘生须提供服务县(市)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办公室出具的书面证明或提供《贵州省“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选聘生服务期满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须提供县(市)组织部门或县(市)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办公室出具的书面证明。以上证明均须注明毕业学校、派遣时间、服务单位及年限和在县级以下单位服务时间以及年度考核等情况;
⑤获得相应执业(职业)资格的报考人员提供相关执业(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⑥获得表彰人员需提供表彰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⑦少数民族考生须提供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
报名时不能提供加分所需证明材料的,过后不再受理加分申请。《加分申请表》经各县(市)招聘办审核后,对其中符合加分条件的,在笔试前向社会公示,公示结果无异议的,在笔试成绩中予以加分。
六、考试
(一)笔试
考试按A类、B类、C类三个类别实行分类考试。
报考A类职位人员笔试参加《职业能力倾向测试》(150分)、《公共基础知识》(150分);
报考B类职位人员笔试参加《职业能力倾向测试》(150分)、《专业基础知识》(150分);
报考C类职位人员笔试参加《职业能力倾向测试》(150分)、《教育基础知识》(150分);
笔试采取闭卷考试形式,考试不指定参考用书。
笔试时间另行通知。
笔试地点将在《笔试准考证》中注明。考生须同时持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附本人照片并加盖公安机关公章的户籍证明)和《笔试准考证》方能进入考场参加笔试。其他证件不能替代。以上证件不齐全不能参考。
笔试采取全州统一制作试卷、统一考试时间、分考区组织考试的方式进行。
(二)专业测试
报考B类职位的,按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以本招聘职位计划数不低于1:3、不高于1:6的比例确定参加专业测试人选。专业测试在面试前进行。专业测试总分100分。
(三)面试
报考A类岗位的,按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以本招聘职位计划数1:3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选。面试总分100分 ,面试设最低合格分数线,最低合格分数线为60分,面试成绩未达合格分数线者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报考B类岗位的,按笔试总成绩百分制折算后占40%和专业测试成绩占30%计算,按两科成绩折算后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排名,以本招聘职位计划数1:3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选。面试总分100分。面试设最低合格分数线,最低合格分数线为60分,面试成绩未达合格分数线者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四)试教
报考C类岗位的,按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以本招聘职位计划数不低于1:3、不高于1:6的比例确定参加试教人选。试教总分100分。试教设最低合格分数线,最低合格分数线为60分,试教成绩未达合格分数线者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专业测试、面试(试教)工作由各县(市)招聘办会同各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制定实施方案具体组织实施,时间和地点由各县(市)招聘办另行通知。
(五)总成绩计算
考生总成绩按以下比例分类计算:
报考A类岗位的,总成绩按笔试总成绩百分制折算后占60%、面试成绩占40%计算;
报考B类岗位的,总成绩按笔试总成绩百分制折算后占40%、专业测试占30%、面试占30%计算;
报考C类岗位的,总成绩按笔试总成绩百分制折算后占40%、试教成绩占60%计算
笔试成绩、专业测试成绩、面试成绩、试教成绩和总成绩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
报考人员须参加完本职位类别简章规定所有科目及项目的考试,如未参加其中任一个科目或项目考试的,视为自动放弃报考。
(六)其他
如遇某岗位进入专业测试、面试(试教)人员末位考生成绩并列的,同时参加专业测试、面试(试教)。
需取消的招聘职位,其拟参加专业测试、面试(试教)人员的资格同时取消,并由各县(市)招聘办面向社会公告。
七、体检
体检必须在各县(市)招聘办指定的县及县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并出具体检结论。其他非指定体检机构出具的体检结论、鉴定一律不予认可。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及《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执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规定执行。体检根据职位招聘计划数按总成绩由高到低1:1比例确定体检对象;体检不合格的,从进入面试(试教)考生中按总成绩由高到低依次递补。同一职位报考人员总成绩出现末位并列的,以笔试成绩高者列为体检对象。各县(市)招聘办 可依职责权限进行复查。体检结束后对考生提出的复查申请不予受理。
体检医院在体检中不得擅自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因职业特殊需要在体检时作乙肝项目检测的,须报州招聘办研究同意。
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体检的具体时间由各县(市)招聘办另行通知。
八、考察
对体检合格考生确定为考察对象,考察内容主要包括考生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考察时还须进一步核实考生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
考察工作由各县(市)招聘办统一部署实施,招聘单位主管部门组成考察组具体负责实施。考察组由三人以上组成。在考察中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考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
在考察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考生,考察不合格,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报经各县(市)招聘办审定,取消该考生进 入下一环节资格并按程序依次递补。
1、不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重大政治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人员;
2、2006年以来(含2006年)招录的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机关(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及经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选调到基层工作的选调生(含选调到基层法院、检察院工作的选调生);
3、被州内事业单位正式聘用试用期未满人员;
4、定向到具体行业或单位的应届毕业生;
5、2007年1月1日以来招聘,截止到2010年6月30日仍在岗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人员;
6、在读的非应届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
7、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受过劳动教养的人员;
8、曾被开除公职或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
9、在各级公务员招考或事业单位招聘考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人员;
10、曾因贪污、行贿受贿、泄露国家机密等原因受到过党纪、政纪处分或2007年以来在机关、事业单位年度考核中曾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人员;
11、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人员;
12、截止到2010年9月30日未能提交招聘职位所需学历、学位证书或执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13、不符合招聘职位所需资格条件的人员;
14、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人员的或经州招聘办研究确定不能聘用的人员。
九、公示和聘用审批
(一)公示
经笔试、专业测试、面试(试教)、体检、考察合格的考生,确定为拟聘用人员,由各县(市)招聘办在本县(市)公示栏及有关媒体进行为期七天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期间有举报并经查实有严重问题影响聘用的,取消聘用资格,一时尚难查实的,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后不再进行递补工作。
(二)聘用审批
按照《贵州省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公开招聘暂行办法》(黔人发〔2006〕4号)和《黔南州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公开招聘实施意见(试行)》(黔南委办字〔2007〕24号)有关规定,对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行文,并按规定办理聘用审批手续。被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被聘用人员应按各县(市)通知要求按时到用人单位报到。超过规定报到时间20天仍未报到的,取消聘用资格。
十、纪律监督
招聘工作要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工作人员和考生要严格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如有违反或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州咨询电话(工作时间):0854-8224308(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录调科)
州监督电话(工作时间):0854-8234000(州纪委监察局派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察室)
十一、本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不指定考试用书,也不举办任何培训班或委托任何个人或机构举办培训班。
十二、在招聘过程中,招聘办发布的各项招聘信息都将在州、各县(市)招聘办对外公开的媒体或网站上进行公布,请考生密切注意。媒体或网站公布的招聘信息,因考生未阅读而引起的后果由考生自负。对发生因考生联系电话变更、关机、停机、呼叫转移或不接电话等造成招聘单位或招聘办联系不上考生的情形,引起的后果由考生自负。(各县(市)现场报名点地址、电话及招聘信息发布网站见附件4)
十三、本次招聘工作未尽事宜,由州招聘办研究确定。
十四、本《招聘简章》解释权属黔南州招聘办,未经允许严禁转载。(详情登录黔南人力资源网:http//www.qnrc.gz.cn)
附件:
1. 附件1 《黔南州2010年统一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位一览表》.XLS
2. 附件2《黔南州2010年统一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报名信息表》.doc
3. 附件3 《黔南州2010年统一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加分申请表》.xls
4. 《黔南州2010年统一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各县(市)现场报名点地址、电话(工作时间)及招聘信息发布网站一览表》附件4.doc
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