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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辽宁省公安系统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
递补人员资格审查及身体基本条件检查公告
一、人员范围
详见附表。
二、 资格审查(身体基本条件检查)的内容
(一)资格审查内容
考生须提供:两张二寸近期免冠照片、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报名登记表、准考证。
考生另须按报考职位要求提供以下相关材料:学历、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原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基层工作经历证明、医师资格证书、医师职业证书。
报考者系2010年应届毕业生,须由所在学校开具2010届应届毕业生证明,并加盖学校公章或教育部批准的独立学院公章。二级学院及学校(学院)内部机构出具的证明均视为不合格。
报考有计算机或英语要求的职位的需提供英语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计算机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
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需按下列程序办理:“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证明材料由服务地市级人事部门出具。“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服务辽西北”计划证明材料由团省委出具。因公牺牲者子女报考全省公安机关的,还须提供因公牺牲证明书或革命烈士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报考者系2008年和2009年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未就业毕业生,按应届毕业生报考的,按下列程序办理:报考者的档案仍保留在原毕业院校未就业的,由原毕业院校毕业生就业指导部门或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出具《2008年和2009年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未就业证明》(见附件);档案已转到县(市、区)级及以上政府人事、教育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或毕业生就业工作机构保管,且尚未落实就业单位的,由相应的档案保管部门出具《2008年和2009年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未就业证明》(见附件)。
以上材料均需在资格审查时现场提供。除经资格审查主管部门同意外,不能现场出示相关材料的,按不合格处理。
(二)身体基本条件检查内容及标准
1、身高及体重:男性身高不低于170厘米,体重不低于50千克;女性身高不低于160厘米,体重不低于45千克;身体必须匀称,过于肥胖,不能录用。
判定过于肥胖按以下方法:
实际体重超过标准体重25%以上者为过于肥胖;
标准体重计算方法:
标准体重(千克)=身高(厘米)-110
超出标准体重的百分数计算方法:
[实际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100%
2、视力及辨色力:双眼裸视不低于4.8,无色盲、色弱。
3、嗅觉正常。
4、听说基本能力:双耳无重听,无口吃。
5、身体综合条件:五官端正,面部无明显特征和缺陷(无唇裂、对眼、斜眼、斜颈、地包天及各种疤麻痣等),无鸡胸、无腋臭,无严重静脉曲张,无明显八字步、罗圈腿,无重度扁平足(平脚板),无纹身、驼背、少白头,无各种残疾,直系血亲无精神病史。
除国家和公务员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其它方面符合《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
三、 资格审查(身体基本条件检查)的时间、地点
考生资格审查(身体基本条件检查)时间:2010年6月11日8时至17时。
地点:沈阳炮兵学院军人俱乐部(沈阳市东陵区东大营街31号)。联系电话:024-28878600。
路线一:由沈阳站乘271路公交车至终点站,即沈阳炮兵学院南门。(正常车程约60分钟)
路线二:由沈阳北站从惠工广场站乘271路公交车至终点站,即沈阳炮兵学院南门。(正常车程约45分钟)
路线三:由长客总站乘271路公交车至终点站,即沈阳炮兵学院南门。
四、注意事项
1、考生接受资格审查和身体基本条件检查入场时间为8:00—15:00。
2、递补人员资格审查、身体基本条件检查不合格出现的职位空缺,不再进行递补。
3、考生严禁携带手机等通讯器材入场。
4、无论考生是否合格,离场前必须到终检处登记(合格考生在终检处交政审表和体检表)。
5、审查、检查结束后,请考生从出口离场,严禁滞留。
6、审查、检查合格的考生请随时关注辽宁人事考试网相关信息的发布。
7、若考生有发热等症状,请及时通知医务人员。
五、咨询电话
辽宁省公安厅:024—86993241
特别提示:请列入资格审查(身体基本条件检查)递补人员名单的考生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准时参加并务必确保报考时所留通讯工具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