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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公务员考录办公室,省直有关招录机关:
根据《安徽省2010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皖人社发〔2010〕31号)等规定,现就做好全省2010年法院、检察院、公安、森林公安、监狱劳教机关警察职位体能测试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体能测试的基本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统一标准、统一程序的原则;
(三)方便考生、服务考生的原则;
(四)回避和强化监督的原则。
二、体能测试人选的确定
根据皖人社发〔2010〕31号文件规定,体能测试人选根据职位招考计划数,在同职位笔试达线人员中依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4:1的比例(同职位招考计划数在10名以上的按3:1的比例)确定。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最后一名如有多名考生笔试成绩相同的,一并确定为体能测试人选。
体能测试前,各市和省直有关招录机关应按规定对体能测试人选的报考资格进行复审。凡与报考条件要求不符的,或不能提供规定证件材料的,或不在规定时间接受资格复审的,取消其参加体能测试或面试资格。因取消资格等原因出现人选缺额的,按规定时间在同职位笔试达线人员中依笔试成绩高低顺序等额递补并进行资格复审。通过资格复审的报考人员须按规定缴纳体能测试费用(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函〔2007〕162号规定,收费标准为每人55元)。
因体能测试不合格出现面试人选缺额的,按规定时间在同职位笔试达线人员中依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再进行资格复审和体能测试。递补只进行一次。
报考有专业要求职位的具有两年以上工作经历的硕士、博士学历学位入围人选,免体能测试。
三、体能测试的组织安排
此次体能测试工作,在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下,由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省直有关招录机关负责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和操作细则,并具体组织实施。
各市、省直有关招录机关应成立体能测试工作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省直有关招录机关负责统一抽调体能测试工作人员。工作组应设总指挥、副总指挥各1名,总督察1名,每个测试项目设裁判长1名、裁判员、记分员、监督员若干名,每组考生领队1名,医务、安全保卫等其他工作人员若干名。体能测试工作人员须挑选公道正派、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较高、工作责任心较强并有一定相关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
四、体能测试的时间和地点
全省体能测试工作须于2010年7月15日前结束。各市、省直有关招录机关应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安排并尽可能提前完成,不得影响全省面试工作的进行。体能测试地点由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省直有关招录机关负责确定,原则上安排在省辖市政府所在地。体能测试场地要求为标准400米田径跑道,地面平坦,地质不限,并设有相关功能设施。体能测试场地须封闭管理。
五、体能测试项目、标准和实施
体能测试的项目、标准和实施细则,按省委组织部、原省人事厅印发的《安徽省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试项目和标准(暂行)》(皖人发〔2008〕3号)规定执行。同时,实施测试时还须把握好以下事项:
(一)各项目测试前,工作人员须将该项目要求、注意事项和合格标准告之每位考生。考生完成一个项目测试后,工作人员须当场宣布其成绩。考生各项目成绩经裁判长签字后,由考生本人签字确认,经考生签字确认的成绩为有效成绩。
(二)实施测试前,须留给考生一定时间充分做好各项准备,防止测试时肌肉拉伤等现象发生。要提醒考生注意安全,如考生因有心脏病等情况不能参加测试的,应提醒考生提前告知,以免发生意外。
(三)根据皖人社发〔2010〕31号文件规定,凡达到其中三个项目规定标准的,即为体能测试合格。考生可以任意选三个项目进行测试。如已完成的任意前三个项目均合格,考生可以不再参加第四个项目的测试。
六、有关要求
(一)各市、省直有关招录机关要对参与体能测试的工作人员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按照有关规定,凡有需要回避情形的,必须实行回避。
(二)各市、省直有关招录机关要建立和完善体能测试工作的各项具体制度,明确工作人员职责,认真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有关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政策,按章按程序办事,严格遵守体能测试工作纪律,认真做好体能测试中考生的各项管理工作。要及时向社会和考生公布各项政策、标准和规章制度,自觉接受考生、社会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增强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三)各市、省直有关招录机关要加强对体能测试工作的领导,切实把体能测试作为录用人民警察(公务员)工作的重要环节,周密安排,严密组织。特别要强化为考生服务的意识和安全意识,制定各项应急预案,落实各项工作保障措施,确保全省2010年考录公务员警察职位体能测试工作顺利进行。
安徽省公务员考试录用办公室
2010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