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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新疆人民警察报考说明、体能测试标准

|0·2010-05-27 09:37:53浏览0 收藏0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曾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2.因犯错误正在接受审查或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3.受党纪、政纪处分,处分期未满的;

  4.曾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

  5.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的;

  6.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正在服刑、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或为“法轮功”等邪教组织成员的;

  7.其他不符合录用人民警察条件的。

  二、特殊情况的报考

  法医等刑事技术专业、阿拉伯语、土耳其语、俄语等公安机关紧缺外语语种考生面向全国招考。上述专业考生身高标准可放宽2厘米。

  三、体能测评标准

  共四项,考生须全部参加测试,通过三项即为合格。

  (一)男子组

项目

25岁以下(含25岁)

25岁以上

10米×4往返跑

122

131

1000米跑

425

5

立定跳远

2.2

2

俯卧撑(限时1分钟)

30

25

  (二)女子组

项目

25岁以下(含25岁)

25岁以上

10米×4往返跑

132

14

800米跑

420

440

立定跳远

1.5

1.4

仰卧起坐(限时1分钟)

23

18

  四、体检标准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按照人社部颁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以下项目执行:

  1. 五官、体型端正,无残疾,无口吃,无重听,无色盲;

  2. 男性身高在170厘米以上,体重不低于50千克;女性身高在160厘米以上,体重不低于45千克;

  3. 过于肥胖或消瘦者,不能录用。

  判定过于肥胖或消瘦者按以下方法:

  实际体重超过标准体重25%以上者为过于肥胖;

  实际体重低于标准体重15%以上者为过于瘦弱。

  标准体重计算方法:

  标准体重(千克)=身高(厘米)-110

  超出和低于标准体重的百分数计算方法:

  [实际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100%

  4. 重度腋臭、头癣,有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不能录用。

  5. 影响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身体裸露部位有明显癜痕、疤痕、色素斑和身体其它大面积的疤痕孪缩,不能录用。

  6. 纹身者不能录用。

  7. 女性妊娠期内不能录用。

  8. 未纳入上述体检标准,但具有明显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9. 其他未尽事宜参照原人事部、公安部《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人发[2001]74号)执行。

  2010年新疆公务员考试招考公告

  2010年新疆公务员考试招考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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