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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曾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2.因犯错误正在接受审查或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3.受党纪、政纪处分,处分期未满的;
4.曾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
5.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的;
6.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正在服刑、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或为“法轮功”等邪教组织成员的;
7.其他不符合录用人民警察条件的。
二、特殊情况的报考
法医等刑事技术专业、阿拉伯语、土耳其语、俄语等公安机关紧缺外语语种考生面向全国招考。上述专业考生身高标准可放宽2厘米。
三、体能测评标准
共四项,考生须全部参加测试,通过三项即为合格。
(一)男子组
项目 |
标 准 |
|
25岁以下(含25岁) |
25岁以上 |
|
10米×4往返跑 |
≤12″2 |
≤13″1 |
1000米跑 |
≤4′25″ |
≤5′ |
立定跳远 |
≥2.2米 |
≥2米 |
俯卧撑(限时1分钟) |
30个 |
25个 |
(二)女子组
项目 |
标 准 |
|
25岁以下(含25岁) |
25岁以上 |
|
10米×4往返跑 |
≤13″2 |
≤14″ |
800米跑 |
≤4′20″ |
≤4′40″ |
立定跳远 |
≥1.5米 |
≥1.4米 |
仰卧起坐(限时1分钟) |
23个 |
18个 |
四、体检标准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按照人社部颁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以下项目执行:
1. 五官、体型端正,无残疾,无口吃,无重听,无色盲;
2. 男性身高在170厘米以上,体重不低于50千克;女性身高在160厘米以上,体重不低于45千克;
3. 过于肥胖或消瘦者,不能录用。
判定过于肥胖或消瘦者按以下方法:
实际体重超过标准体重25%以上者为过于肥胖;
实际体重低于标准体重15%以上者为过于瘦弱。
标准体重计算方法:
标准体重(千克)=身高(厘米)-110
超出和低于标准体重的百分数计算方法:
[实际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100%
4. 重度腋臭、头癣,有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不能录用。
5. 影响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身体裸露部位有明显癜痕、疤痕、色素斑和身体其它大面积的疤痕孪缩,不能录用。
6. 纹身者不能录用。
7. 女性妊娠期内不能录用。
8. 未纳入上述体检标准,但具有明显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9. 其他未尽事宜参照原人事部、公安部《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人发[2001]74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