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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加分政策
对符合下列条件报考公安(森林公安)警察、司法(含法院、检察院)警察、人民警察学员职位考生在笔试成绩总分中(折算前)给予加分,同时符合两项及以上加分条件的,不累计加分。具体条件如下:
①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或见义勇为死亡并受县级以上表彰的公民子女,全国公安、司法系统一、二级英雄模范子女,见义勇为并受县级以上表彰者,在笔试总成绩中加5分;
②由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选调,现仍在县及县以下的党政机关、政法机关工作且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符合报考条件的选调生,在笔试总成绩中加5分;
③由省级及以上机关统一选派的西部计划志愿者至2010年5月5日在贵州服务期满、服务期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的并在县及县以下单位服务满一年以上,在笔试总成绩中加5分。
④“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和“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大学生至2010年5月5日在乡镇、村(社区)连续服务期满两年且考核合格的,在笔试总成绩中加5分,服务期两年以上考生每增加一年乡镇、村(社区)服务期再在笔试总成绩中累加1分,加分不超过8分;
⑤少数民族考生报考的单位在民族自治州及所辖县(市、区、特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族自治县及所辖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族乡镇的,在笔试总成绩中加5分。
⑵加分确认
加分确认的审查工作由省、市(州、地)公务员招考办负责。符合上述加分条件的考生,可在网上打印统一格式的《贵州省2010法院、检察院、公安(森林公安)、司法机关统一面向社会公开招考人民警察和人民警察学员加分申请表》(见附件4),如实填写并在报名结束后进行加分审查,时间地点详见省、市(州、地)公务员招考办通知。
逾期不提交加分申请表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加分。上交“加分申请表”同时,须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①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的公民的子女,须提供父(母)亲原所在单位和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父(母)子关系证明及革命烈士、因公牺牲相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受县级以上表彰的见义勇为考生或见义勇为死亡的公民子女,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父(母)子关系证明;全国公安、司法系统一、二级英雄模范的子女需提供奖励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父(母)子关系证明;
②选调生须提供工作单位所在县(市、区、特区)党委组织部书面证明,证明须注明毕业学校、选调时间、参加工作时间、现工作单位和参加工作以来年度考核情况;
③西部计划志愿者须提供贵州省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出具的书面证明;“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需提供贵州省“三支一扶”项目办公室和贵州省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引导工作办公室共同出具的书面证明;“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大学生需提供贵州省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引导工作办公室出具的书面证明。以上证明均须注明毕业学校、派遣时间、服务单位及年限和在县级以下单位服务时间以及年度考核情况;
④少数民族考生须提供能证明少数民族身份的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附本人照片并加盖公安机关公章的户籍证明。
“加分申请表”经省、市(州、地)公务员招考办审核后,对其中符合加分条件的,在笔试成绩公布前面向社会公示,公示结果无异议的,予以加分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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