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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法院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经研究,决定组织实施2010年全区法院公务员录用考试。为确保本次考试顺利进行,制定本简章。
一、录用人数
本次考录计划面向社会考试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579人。其中法官助理职位396人、法官助理(蒙汉兼通)职位56人、计算机网络管理职位32人、文字综合职位65人、司法警察职位15人、会计职位15人。
二、报考条件
(一)报考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户籍条件:截止到报名开始之日,具有内蒙古户籍(含内蒙古生源的区外高等院校毕业生);截止到报名开始之日,已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含2009年通过全国统一司法考试)的人员、在内蒙古服务和已经服务期满的到嘎查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大学生“村官”)、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三支一扶”大学生、正式列入旗县以上人事行政部门日常管理的“储备人才”,不具有内蒙古户籍的也可以报考。
4、学历和专业条件:应具有职位要求的相应学历(2010届及以前毕业)和相关专业。
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含B类、C类证书及2009年通过全国统一司法考试人员)报考法官助理、法官助理(蒙汉兼通)职位的,不受学历和相关专业的限制。
在本简章的附件中,已对部分职位的“相关专业”范围做了明确限定,报考者应仔细与本人毕业证上显示的所学专业进行对照,不属于“相关专业”范围的不得报考。
5、年龄条件。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5年3月20日至1992年3月20日期间出生)。报考司法警察职位的,年龄在25周岁以下(1985年3月20日至1992年3月20日期间出生)。
6、身体条件。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报考司法警察职位的,应符合《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根据履行审判职责的需要,凡报考法官助理、法官助理(蒙汉兼通)职位的报考人员,要求体形端正,无口吃、无色盲、无听力障碍,矫正视力0.8以上,面部无明显斑痕,男性身高1.65米以上,女性身高1.55米以上。
凡身体有残疾者应在报名资格初审阶段通过公布的咨询电话向招录单位的自治区主管部门提前声明,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经确认符合报名条件后,方可报名;凡未提前声明且经确认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取消录用资格。
7.具备考录职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详见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上发布的《考录职位表》)。
8、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职位要求报考者具有两年及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或生产一线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旗县(市、区)或苏木乡镇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基层的工作经历;生产一线工作经历是指在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农村牧区的工作经历。曾在军队团以下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过,可视为具有基层工作经历。
(二)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现役军人、试用期内的公务员;2011届及以后的非成人教育在读研究生;公务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录用考试中被认定有作弊行为的人员;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回避情形的职位。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一)报名
报考者报名一律在互联网上进行。报名网站: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网址:http://www.impta.com)。报名时间为2010年3月20日9时——3月29日17时。
报考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名。报考者先选报职位类别,暂不填报具体职位,每位报考者只能报考一个职位类别。报名时,报考者必须在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上签署《报考者诚信承诺书》,否则,不接受报名。报考者应按照规定要求填写《报名登记表》,并上传本人近期正面免冠2寸数码彩照(jpg格式,大小为20KB以下)。
报考者要认真阅读考录简章和职位表,仔细鉴别个人是否符合报考条件;报名序号是报考者确认是否成功报名、下载打印准考证和查询成绩等事项的重要依据,请务必牢记;报名与参加笔试、面试所使用的证件必须一致;用蒙古文答卷的报考者须在《报名登记表》上注明,以预订相应的答题纸;报考者须对网上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凡因所提交材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影响报名、考试或录用的,责任自负。
(二)报考资格的初审
报考资格的初审工作在网上进行。资格初审工作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资格审查部门须在报考者网上报名后的2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不得拒绝报名;对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而未通过审查的人员,应说明理由。
(三)报名结果的确认
1、报考者应在网上成功提交报名信息2日后(重新修改信息的,从修改日算起)登陆报名网站查询自己的资格初审情况。初审通过者,应通过网上银行进行交费,完成交费即确认报名成功。报考费每人170元。交费截止时间为2010年3月31日17日时,在截止时间前未完成交费视为放弃报考。
2、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的报考者和农村特困家庭的报考者,须将家庭所在地的旗县(市、区)民政局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复印件)、扶贫办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以及报考者本人的姓名、报名序号和联系电话,于2010年3月31日前传真至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传真号:0471-6287870),经审查确认后可免交报考费。
(四)基层服务期满毕业生加分资格的确认
对于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大学生“村官”、“西部计划”志愿者、“三支一扶”人员以及正式列入旗县以上人事行政部门日常管理且储备已满2年的“储备人才”报考者,凡截止到2010年3月20日,服务期满后未超出3年(2007年3月20日后服务期满),且未被正式录用到机关或聘用到事业单位(列入行政或事业编制)工作的,按照加分标准统一给予加分。
符合上述加分条件的大学生“村官”、“西部计划”志愿者和“三支一扶”人员报考者,经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及项目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具有加分资格。
符合上述加分条件的“储备人才”报考者,须在3月31日前自行下载打印《报名登记表》,送当地旗县(市、区)人事局,由旗县(市、区)及盟市人事局逐级审核其有关材料(储备协议书、原始花名册和储备两年期间的年度考核表),并由盟市人事局在4月25日前报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经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确认后,方具有加分资格。
(五)打印准考证
报考者务必于2010年4月20日9时至24日17时登录报名网站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
四、笔试
(一)笔试开考比例
各类职位总开考比例(报考该类职位人数与计划录用人数的比例,下同),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和盟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低于5:1;旗县(市、区)基层法院不低于3:1。达不到开考比例的,由考录工作领导小组研究从该类职位中核减具体职位。
(二)笔试科目
报考法官助理、法官助理(蒙汉兼通)职位的,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试》、《申论》、《法律知识》,其中符合免试条件的报考者,不参加《法律知识》科目的考试。报考其它职位的,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试》、《申论》、《公共基础知识》。
笔试试卷统一为汉文卷,考生可以用蒙古文答卷,但同一科目试卷只能用一种文字答卷。对同一试卷出现两种以上文字的按零分处理。报考法官助理(蒙汉兼通)以及在资格条件中有蒙汉兼通要求的职位的考生,笔试时必须用蒙古文答卷,面试时必须用汉语回答。
(三)笔试时间
笔试时间:2010年4月25日
上午 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试》
下午 14:00-16:30 《申论》
17:00-18:30 《公共基础知识》
17:00-19:00《法律知识》
考生参加笔试时必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准考证,否则将不准参加考试。
(四)笔试地点
笔试地点分别设在12个盟市所在地,其中设在呼和浩特的考点,名称为区直考点。报考者可根据实际情况就近自行选择考点参加笔试。笔试地点一经选定,不得变更。
(五)笔试成绩的计算
各科满分均为100分。报考法官助理、法官助理(蒙汉兼通)职位的,笔试后,按照《法律知识》占50%、《行政职业能力测试》、《申论》各占25%的比例合成笔试成绩;报考其他职位的,笔试后,按照《申论》和《行政职业能力测试》各占40%、《公共基础知识》占20%的比例合成考生笔试成绩。
(六)笔试免试
报考法官助理、法官助理(蒙汉兼通)职位且符合以下条件的考生,《法律知识》科目免试,该科成绩统一按本次报考该类职位其他应考者的最高分数计算。
1、具有法学及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的;
2、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A类或B类(国民教育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
3、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B类(未取得国民教育大学本科学历)或C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报考旗县(不含市区)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助理、法官助理(蒙汉兼通)职位的;
4、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C类职业资格证书且具有国民教育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报考兴安盟、锡林郭勒盟、阿拉善盟中级法院及扎兰屯市、乌兰浩特市、阿尔山市、赤峰市松山区、锡林浩特市、二连浩特市、丰镇市、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乌海市海南区法院法官助理、法官助理(蒙汉兼通)职位的。
以上第1条中包含2010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的硕士研究生,第2、3、4条中均包含2009年通过全国统一司法考试的考生。
(七)笔试加分
1、蒙古族、达斡尔族、鄂伦春族、鄂温克族考生在合成笔试成绩前的每科成绩上加2.5分。
2、符合加分条件的大学生“村官”、“西部计划”志愿者、“三支一扶”人员和“储备人才”报考者,在合成笔试成绩前的每科成绩上加1.66分。
3、报考者同时具备以上加分条件的,累计加分。其中,所有科目加分之和若超过10分,则按照在合成笔试成绩前的每科成绩上加3.33分的方式进行加分。
4、《法律知识》科目免试的考生,该科目不再享受加分。
(八)笔试成绩公布及分数线的确定
笔试结束后,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将划定笔试合格分数线,并在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上公布考生笔试成绩和笔试合格分数线。
由于笔试阅卷工作采用了自动化系统,没有人工登分、核分过程,除缺考、违纪、零分等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接受考生查分申请。
五、填报职位
分数线上的考生,登陆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站,按照各职位报考条件选择填报具体职位。填报职位具体时间在公布笔试成绩时公告。
(一)第一次填报。考生根据本人的笔试成绩排序情况及职位报考条件在网上填报。考生填报职位后,即可在网上看到该职位的报名人数及本人排序名次,可根据本人报考职位的排序情况,在规定时间内自由调整个人的报考职位。截至第一次填报职位结束时,报名系统自动关闭,工作人员将按每一职位3:1的比例依次确定进入面试资格复审范围人选。(例如,某一法院法官助理职位计划录用3人,在填报该职位考生中,对符合条件的按笔试成绩排序,在第一次填报职位结束时,取前9名符合条件考生作为进入该职位面试资格复审范围人选,第10名以后考生转入第二次填报职位)。
(二)第二次填报。考生从网上查看本人第一次填报职位是否成功。凡第一次填报不成功的考生,根据网上公布未报满职位,进行第二次填报,具体方法与第一次填报相同。
(三)降分增补。第二次填报结束后,如由于考生不愿意填报或不符合职位报考条件等原因,导致部分职位达不到3:1面试开考比例或出现空缺,可根据未开考职位数,一次性降低分数线增补。具体事宜将在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上另行通知。
接近分数线的考生,请随时关注网上公告。
降分增补后如进入面试资格复审范围人数与录用人数达不到3:1比例的职位,则均为面试不能开考职位。凡招录人数为2人及以上,进入面试资格复审范围人数达到或超过3人但不足3:1比例的职位,将按照3:1的面试比例规定减少该职位的录用人数。
考生在填报职位时,要认真查阅各职位条件,并随时关注变化和该职位的个人排序情况,准确填报。特别是《法律知识》科目已享受免试的考生,只能填报符合免试条件的职位,凡填报不可免试职位的,则按填报不成功处理。
六、面试
(一)面试资格复审
进入面试资格复审范围的考生,须自行下载打印《参加资格复审及面试通知书》(一式二份)和《报名登记表》(一式二份),按照《参加资格复审及面试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资格复审,未按规定时间参加资格复审的视为自动放弃。
考生必须本人持《参加资格复审及面试通知书》(一式二份)、《报名登记表》(一式二份)、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报考职位要求的其他有关证件、证明原件参加资格复审。户籍在学校集体户上的考生须提供本人户籍页复印件,并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盖章确认;户籍不在内蒙古的内蒙古生源高校毕业生须提供原内蒙古户籍户口簿原件(其中必须有注销的本人户籍页)或原内蒙古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的证明。2010届毕业生须持有在读院校学籍管理部门和所在院系出具的能按时毕业的证明。
报考职位要求具有两年及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考生,须提供工作单位的证明或工资发放表等相关证明材料。
通过司法考试人员还需持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2009年通过全国统一司法考试暂未领到资格证书的考生,需由省级司法考试主管部门(司法厅)出具证明。
面试资格复审将重点审核考生所填报的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凡所填报信息与所持证件不符、不符合报考条件、弄虚作假或因个人错填信息导致加分的,一律取消面试资格。
面试资格复审后产生的缺额不进行递补,按实有合格人数进行面试。面试资格复审后合格人数与录用人数比例为1:1的职位,该职位考生的面试成绩达到本人参加面试时所在考场(同试题同考官组)的面试平均成绩,方具有录用资格。
(二)面试方法及面试成绩的计算
1、面试工作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采取结构化面试方法进行,面试时间、地点及有关要求见《参加资格复审及面试通知书》。面试考务费每人100元。
2、面试成绩的计算
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考生的面试成绩为每位考官所给分数中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算术平均值。
3、面试时实际到场参加面试人数与录用人数比例为1:1的职位,该职位考生的面试成绩达到本人参加面试时所在考场(同试题同考官组)的面试平均成绩,方具有录用资格。
七、总成绩的计算
面试工作结束后,按照笔试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的比例合成考生的考试总成绩。笔试、面试成绩和总成绩在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上公布。
八、补录
对于因未达到开考比例而在笔试、面试阶段取消开考的职位,在笔面试工作结束后,将在参加笔试、面试后未进入体检、考察范围的考生中进行补录,补录在符合职位资格条件的人员中按照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进行。
九、体检和考察
按照每个职位考生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和该职位录用人数,等额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范围的人选。
(一)体检
体检在自治区或盟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工作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统一安排,报考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职位的考生,其体检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具体实施;报考盟市及旗县(市、区)法院职位的考生,其体检由盟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录用单位盟市主管部门具体实施。考生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体检结果失真的,取消其录用资格。考生体检不合格、自愿放弃或被取消资格的,从参加该职位面试的考生中按照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
(二)考察
考察工作要在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和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导下进行。报考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考生,其考察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具体实施;报考盟市及旗县(市、区)法院的考生,其考察由盟市、旗县公务员主管部门具体实施。考察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和《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等有关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全面了解被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能力素质、工作表现以及需要回避等情况,并形成书面考察意见。考察不合格、自愿放弃或被取消资格的,从参加该职位面试的考生中按照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
十、公示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和盟市、旗县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考生的总成绩和体检考察结果确定拟录用人选,上报自治区、盟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分别由自治区、盟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在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和盟市人事部门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须公布举报电话或其他举报方式,公示期为7天。
十一、录用审批
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有问题但不影响录用的,办理录用审批手续;对反映有影响录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取消录用资格。
十二、其他
(一)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社会上出现的借公务员考试、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
(二)对考生的资格审查贯穿考录工作全过程,在考试的任何阶段发现考生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考录资格。
本简章由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干部一处(公务员管理办公室):0471-4812330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0471-6986679
附件:
1、内蒙古自治区2010年考试录用人民法院公务员部分职位限定相关专业目录
2、内蒙古自治区2010年考试录用人民法院公务员职位表
二Ο一Ο年三月十九日
内蒙古自治区2010年考试录用人民法院
公务员部分职位限定相关专业目录
一、法官助理职位限定专业
法学、宪法学、刑法学、民商法学、诉讼学、经济法学、法律、知识产权、公证律师事务、法律文秘、刑事执行、刑事法律、经济法律事务、司法助理、政法专业、法律事务、法律服务。
二、计算机网络管理职位限定专业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信息工程、计算机应用工程、计算机应用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网络系统管理、计算机系统维护、计算机信息管理网络工程、计算机网络安全监察、计算机信息管理、计算机应用与信息管理、计算机与信息管理、网络监察、信息网络安全监察专业、信息系统与管理技术。
三、会计职位限定专业
会计学、司法会计、审计学、会计与审计。
四、文字综合职位限定专业
汉语言文学、汉语言、新闻学、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汉语言文字学、中国现当代文学、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
五、法官助理(蒙汉兼通)职位限定专业
蒙授法学、法律(含法官助理职位限定的蒙授相关专业)。
蒙古语言文学、蒙汉双语、蒙古语言文学文理综合、蒙古语言文学基地、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蒙文)、蒙文蒙语、蒙汉双语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