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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云南公务员考试(非法检系统)政策解答

|0·2010-02-22 10:11:17浏览0 收藏0

  一、公告中所称“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情形的职位”,具体是指什么职位?

  答:根据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第六条规定不得报考人民警察的人员是哪些?

  答:《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第六条规定不得报考人民警察的人员如下:

  1、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2、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3、曾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

  4、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的;

  5、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6、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和旁系血亲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以上人员不得报考人民警察的岗位。

  三、为何不同岗位有不同的年龄要求?

  答:《公务员录用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对报考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年龄条件作出了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的明确规定,同时规定本条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调整。

  公安人民警察由于公安部对警衔授予年龄的限制一般为30岁以下,只有极特殊的人员超过30岁可以被公安部授予警衔,根据此情况,本次招考明确规定:公安部门若有特殊的年龄限制,均统一限制为29岁以下(因为授警衔的时间是被录用1年以后)。

  共青团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其普通工作人员一般也要求为青年,虽然团中央并未对青年进行明确的定义,但在实际操作时一般是把28岁作为“青年”的上限,因为1949年12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正式宣布确定5月4日为青年节时,曾指出庆祝青年节的对象为中等以上学校学生,相应为中学生、大学生、研究生、博士生,年龄基本为14-28岁之间。故本次招考也明确规定:共青团部门若有特殊的年龄限制,均统一限制为27岁以下(因为录用后还有1年试用期)。

  除公安和共青团部门进行以上年龄限制外,其余部门均按《公务员录用规定》中18-35岁的年龄划段操作。

  四、去年以前毕业但有文件规定享受应届毕业生待遇的,是否可报考要求2010年毕业生的岗位?

  答:我省公务员招考对象并没有“应届”“非应届”的字样的要求,是按照岗位要求的毕业年限进行审核的,故如果是去年以前毕业的人员,不可以报考岗位要求2010年毕业生的岗位。

  五、考上研究生,但是我不想读,并且通知书已经发下来了,请问我还可以报考公务员吗?

  答:公告里已经说了,在读的普通高校学生不可以报考,无论用什么学历,毕竟本人还在读。同理,在读的其他学历的普通高校的学生也不可以使用自己低级别的学历报考,因为只要去学校报到了,就视为“在读”,不符合报名条件。

  六、公务员可以考公务员吗?关于县级及以下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报考本次考试有些什么注意事项?

  答:具有五年以上县级及以下机关工作经历的公务员,在本次考试时有专门的定向岗位予以招考。除定向岗位外,在职公务员不得报考其他岗位 。

  这里的县级及以下指的是所在单位为县级或县以下党委及政府管理的机关。比如县农业局,属县级及以下的范围;而州农业局,虽然本身的行政级别是县处级,但是州农业局为州级机关,不属县级机关,故州农业局下属各内设机构或所辖的参公管理单位,不属于本次招考所要求的县级及以下机关的范围。

  县级及以下机关公务员符合报考州市以上机关定向招考的条件,可以且仅可以报考州市以上机关定向基层机关公务员招考的岗位,不得报考其他岗位

  已进行人员登记的县级及以下单位里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符合报考州市以上机关定向招考的条件,可以且仅可以报考州市以上机关定向基层机关公务员招考的岗位,不得报考其他岗位。

  未进行人员登记的县级及以下单位里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不符合报考州市以上机关定向招考的条件,不可以报考州市以上机关定向基层机关公务员招考的岗位,但可以报考其他未定向基层机关公务员的岗位。

  县级及以下机关公务员或参公管理人员在资格复审时无须提供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但在资格复审时须提供县级及以上组织或人事部门开具的本人为已登记人员的证明。

  七、在聘的西部志愿者、特岗教师、三支一扶人员、选聘到村任职的大学生是否能考公务员?

  答:选聘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公务员录用或其他单位的聘用都不能凌驾于任何有效的合同之上,选聘合同存续期间是不能被录用或聘用的。也就是说,你不可能一边当公务员,一边还有选聘合同在身,但是如果解除了合同,可以被录用。

  经省级选聘大学生到村任职工作办公室研究决定,报名参加选聘到村任职考试的人员和已选聘到村任职的人员,不管是否满服务期(即:包括今年选聘到村任职的人员在内),均可参加其余单位的招聘或录用考试,一旦考上,组织人事部门都将与其办理解聘手续。除选聘到村任职的大学生外,其余三类人员报考公务员后是否能办理相关解聘手续,由各相关项目办公室自行决定。

  对于选聘到村任职的大学生在公务员考试时的一些具体规定为:2010年报名参加选聘到村任职考试的人员,在未签订合同前,不受合同约束,可以报名参加机关招录公务员或企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的考试; 2010年报名参加选聘到村任职考试的人员签订选聘合同后,根据选聘合同的相应条款,只要被其他单位确定为拟录用或聘用的公务员或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选聘人员本人提出申请,各级人事部门即可与其办理合同解除手续;2008年选聘到村任职的人员,可以按上述规定报考公务员或企事业单位人员,但由于2008年选聘到村任职的人员在2010年考试报名截止之时,未满两年服务期,故不享受笔试加分或定向招录等优惠政策。

  八、2010年云南省公务员考试有加分人员吗?加分人员在资格复审时要携带什么证明材料?

  答:2010年对少数民族的优惠照顾改为加大单设少数民族岗位的方式,不再进行加分照顾。我省2008年选聘的到村任职的大学毕业生,因在2010年公务员考试报名时服务期尚未满2年,不享受笔试加分或定向招录等优惠政策。2010年云南省公务员考试的笔试加分对象为:革命烈士及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及服务期满2年以上的西部志愿者、特岗教师及三支一扶人员。报名人员的加分信息在资格复审时予以确认,届时如确认考生填报虚假信息,则处5年禁考的处罚。对符合以上加分条件人员的加分政策如下:

  1、按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确定的革命烈士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下同)笔试成绩加5分,资格复审时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颁发的《革命烈士证明书》及户口证明(需证明与烈士间的关系);对因公牺牲的人民警察的子女,在报考人民警察的岗位时,笔试成绩加3分,资格复审时需提供民政部门认定并颁发的《人民警察因公牺牲证明书》及户口证明(需证明与因公牺牲人员的关系)。

  2、对从2003年开始在我省服务的“全国计划的西部志愿者”,凡服务期满2年且考核合格的,笔试成绩加5分。根据中央统筹考虑基层工作人员相关政策的要求,志愿者的服务期必须满2年,服务期仅1年的人员不予加分;另外,服务地不在我省的志愿者,不享受我省的加分政策。符合上述规定的人员若要享受加分政策,需在资格复审时提供“全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发放的《志愿服务证》(证上需有各县项目办考核合格的证明)。

  3、对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云南省地方项目”服务期满2年并获金、银、铜奖的人员,笔试成绩分别加4分、3分、2分。符合规定的人员若要享受加分政策,需在资格复审时提供《志愿服务证》(证上需有各县项目办考核合格的证明)。

  4、对于我省招募的“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满2年并经考核合格后,笔试成绩加4分。这部分人员若要享受加分政策,需在资格复审时提供《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

  5、对在我省参加“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服务期满的教师(以下简称“特岗教师”),笔试成绩加4分。这部分人员若要享受加分政策,需在资格复审时提供《云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教师聘用合同书》。

  以上所有加分项目不重复累加,如有多项加分,只取其中最高一项予以加分。

  九、为什么今年一年期的西部志愿者不享受笔试加分?

  答:根据2009年5月《关于统筹实施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42号)和云南省政府相关文件精神,从2009年开始,统筹考虑中央组织部牵头组织的“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教育部牵头组织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共青团中央组织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项目人员的政策及待遇的接轨问题。

  目前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的服务期为3年,服务2年才享受公务员考试加分;特岗教师服务期3至5年,服务期满才能加分;三支一扶人员的服务期2年,服务期满方可加分。若志愿者仅服务1年就享受加分,与其他三项人员政策悬殊过大,故我省于2009年应开始调整相关加分政策。以后随着统筹工作的深入,还会对以上四类人员的优惠和照顾政策进行统一调整。

  十、在云南省外服务的我省生源的“西部志愿者”、“特岗教师”、“选聘到村任职的大学毕业生”和“三支一扶”人员是否享受加分照顾?

  答:为统筹四项基层服务人员的相关政策,从2010年开始,在云南省外服务的以上四类人员,无论是否云南本省生源人员,在云南省公务员考录期间均不享受加分照顾政策。

  十一、什么是公安专业毕业生?

  答:公安专业毕业生的界定标准:在本次招考时,公安专业毕业生指公安院校毕业生和非公安院校中的公安类专业毕业生,其中非公安院校里的公安专业仅指“痕迹检验、文件鉴定、痕迹鉴定、司法鉴定、物证、法医学”等6个专业。

  公安院校的界定标准:由国家或省级公安部门管理的普通高等院校,属本次招考所称的公安院校。各类“司法警官”学校属司法部门管理、“水上公安”属水利部门管理、公安海警高等专业学校属现役部队序列、海南警官中等专科学校及宁夏人民警察学校属中等教育院校,不纳入本次招考所称公安院校范围。公安院校里的成人教育学生及水上公安等非公安院校的学生,在报名时选择“未在专业目录中的专业”,并填写院校和专业信息,提交后台人工审核。

  按以上标准确定的公安院校有以下33所: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南京森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铁道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北京人民警察学院、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重庆警官职业学院、黑龙江公安警官职业学院、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辽宁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安徽公安职业学院、山西警官职业学院、山东警察学院、江苏警官学院、浙江警察学院、福建警察学院、湖北警官学院、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广东警官学院、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四川警察学院、云南警官学院、贵州警官职业学院、陕西警官职业学院、甘肃警察职业学院、青海警官职业学院、内蒙古警察职业学院、新疆兵团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西藏警官高等专科学校。

  十二、什么叫国民教育毕业生?什么叫普通招生计划毕业生?在本次招考报名时对这两类人员有些什么限制?

  答:中国国民教育学历,指国家承认的学历。包括初等教育(小学)、中等教育(初、高中)及高等教育(大学)学历。

  目前我国的国民教育高等教育学历分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四个层次。

  高等教育学历文凭主要有三种,即: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即普通招生计划高等教育学历)、成人高等教育毕业 (结业)证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结业)证书。 以上三类学历证书由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备案的独立设立的普通高等学校(含设在成人高等学校、军事院校中的普通班,提供现代远程教育的机构)、成人高等学校(即广播电视大学、职工高等学校、农民高等学校、管理干部学院、教育学院、独立设置的函授学院)、民办学历高校发给其所举办的高等学历教育的毕业生,以及由社会力量办学单位发给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具有举办学历教育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含培养研究生的科研单位)、成人高等学校、民办学历学校所颁发的学历证书,国家予以承认。另外,通过自学考试、由国务院自学考试委员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的自学考试毕业证书,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在党校、成人高校、军事院校设立的全日制普通班中就读的学生所取得的毕业证书,学历文凭考试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普通高等学校以远程教育形式举办的高等学历教育所颁发的毕业证书,以及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所颁发的学历证书,国家同样予以承认。从1993年起,国家开始统一印制高等教育学历证书,从2001年开始,我国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的管理实行电子注册制度,并委托全国高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负责学历电子注册,2001年以后的学历证书可以在中心注册的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www.chsi.com.cn)上查询,在该网能查到的学历即为国民教育学历。其他凡与国民教育序列高等教育毕业证书格式不符,如各级各类党校颁发的“学历”证书、各级各类军校未经地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自行面向地方学员颁发的学历、未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远程教育学历、各类学校颁发的“专业证书”、“学业证书”、“写实性结业证书”和不具备高等教育资格的各类单位颁发的“相当于大专毕业”的证书等均不属于国民教育序列毕业证书。

  普通招生计划毕业生包括:普通初等教育(小学)招生计划毕业生、普通中等教育(初中、高中)招生计划毕业生、普通高等教育(大学)招生计划毕业生。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毕业生简称普通高校毕业生,最典型的特征是毕业证上注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字样。

  通过以上表述,可以看出:国民教育毕业生包括了普通招生计划毕业生。

  普通高中及中专毕业生,属于普通招生计划毕业生。职业高中、职业中专等大专以下学历,未纳入普通高中及中专的招生计划,不属普通招生计划毕业生。

  军队院校招收的地方学员,如未经中央军委和教育部认定的,其学历不予承认;虽经中央军委和教育部认定,但没有教育主管部门开具派遣证的,其学历视为国民教育中的成人教育学历,但不属“普通招生计划毕业生”。

  通过国内网络教育获得的学历,是否视为“普通高校毕业生”,须有教育主管部门的证明,若资格复审时没有相关证明的,不能视为“普通高校毕业生”。

  留学人员须在资格复审前取得各省(区)省一级教育部门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根据云南省教育厅的规定,经过教育部门学历认证的留学人员,可以视为“普通高校毕业生”,留学人员在云南省的学历认证地点为:云南省留学服务中心,电话为:0871-5151676。

  根据2008年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党校学历不属国民教育学历。持党校学历的人员可报考“学历性质要求”为“不限”的岗位。

  十三、毕业时间怎样计算?

  答:毕业时间在资格复审时一律以毕业证书的落款时间为准(报到证、派遣证、就业登记证的时间不作为毕业时间的凭据)。举个例子:如果一个人本该于2007年毕业,但中途由于某些原因延长了毕业时间,至2008年才拿到毕业证,那么这个人的毕业时间就是2008年。

  十四、生源地或户籍是否必须都满足?

  答:生源地的含义是指学生来源所在地。报考人员的生源地或户籍在哪个州市,可以报考生源地或户籍限制“本州市”的岗位。相关限制只到州市一级,不到县(即,你在那个州市的任意县,都符合那个州市的本项报名要求)。在招考条件中,生源地和户籍,考生只需满足其中一个条件即可。

  至于户口发生迁移等具体情况是否属符合条件人员,请询报考地所在州市公务员主管部门。

  十五、资格复审如何开展?具体规定有哪些?

  答:资格复审的时间在笔试成绩公布后由各地根据当地的工作安排择期公布。资格复审是对考生所持证明材料与网络报名信息的一致性进行对比。届时若有资料不符的人员,取消该人员面试资格,若考生填报虚假信息,将处以5年内全国公务员禁考的处罚。处罚情况举例:2010年毕业但未能在资格复审时提交毕业证或类似毕业证的证明材料的,取消面试资格;2010年以后才毕业的,取消面试资格并按扰乱报名秩序行为处以5年公务员禁考的处罚。

  由于面试弃权致使部分岗位达不到面试比例的,可从报考该岗位的笔试最低控制线以上人员中按笔试成绩依次递补。需开展递补工作的州市,由当地公务员主管部门于资格复审前6天,在各州市相关网站公布递补进入资格复审的人员名单。进入面试的人员自行放弃面试资格的,必须在报考地的资格复审开始7天前,向录用单位的同级公务员录用主管部门提交(录用单位为县级及以下单位的,向州市级公务员录用主管部门提交)前述网站所附的《放弃面试申请表》(必须按该表格式填写),同时,还需制作一份本人身份证的电子照片,将《申请表》和身份证的电子照片一同发送到各级公务员录用主管部门指定的电子邮箱(邮箱地址见附件),否则将被视为扰乱考试秩序的人员,5年内禁止参加全国范围内的公务员考试。

  资格复审后由于复审不合格,部分岗位出现不足面试比例的情况,还可根据笔试成绩安排一次递补,递补人员名单由各地公务员主管部门在资格复审结束后2天内上网公布。本次递补人员的资格复审时间为面试的当天。因递补人员资格复审不合格或进入面试人员临时缺考导致不足2:1比例的岗位,可进行等额面试。此类递补人员若需放弃面试,必须于面试前2天将放弃面试的说明发送到指定的电子邮箱,未发送相关邮件的人员,与无特殊原因的面试临时缺考人员一同视为违纪人员,5年内禁止参加全国范围内的公务员考试。

  各地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自行决定是否开展以上所称的递补工作。省级单位及监狱、劳教系统只开展资格复审之前的递补工作,不开展资格复审后的递补。驻州(市)县的工商、地税、质监部门递补的政策执行当地公务员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定。

  资格复审时考生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准考证、笔试加分依据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岗位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2010年毕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如在资格复审时尚未取得毕业证的,可以提供学生证和所在学校开具的报名推荐表作为毕业证的辅助证明材料; 成人教育毕业生则必须于资格复审时取得毕业证书。资格复审时要求必须本人持原件进行复审。对于招考对象为基层机关公务员的岗位,报考人员不需要提供单位同意报名证明,其余已与用人单位确立用人关系的报考人员必须在资格复审时出具本人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

  十六、公告中所称“综合成绩的计算方法由笔试和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加权合成”,具体是如何计算的?

  答:根据不同的考试科目,具体的综合成绩计算方法如下:

  1、报考普通公务员岗位人员的综合成绩合成办法

  考生综合成绩=[(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试成绩+申论成绩+笔试加分)/3]×50% +(面试成绩×50%)

  2、报考公安(森林公安)人民警察岗位人员的综合成绩合成办法

  考生综合成绩=[(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试成绩+申论成绩+公安基础知识成绩+笔试加分)/4]×50% +(面试成绩×50%)

  十七、体检(体能测试)、考核的具体程序是怎样的?

  答:体检(体能测试)、考核的具体程序如下:

  1、体检和考核人选的确定。各州(市)组织、人事部门和省级招录机关按照笔试和面试合成的综合成绩进行岗位排名,按每个岗位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和与计划招考数进行等额体检和考察。

  2、体检。普通岗位公务员的体检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公安(含森林公安)人民警察按《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及云南省公安厅下发的相应规定进行体检。监狱、劳教系统所有岗位均为人民警察岗位,报考监狱、劳教系统人民警察的按司法部公布的《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单位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执行。这两份体检标准根据我省实际,都有所调整。体检时,体检医生与参加体检的报考人员有回避关系的,应予回避。对于体检中违反操作规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渎职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全省公安机关考录人民警察岗位的体能素质测评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根据《体能测试评分表》的项目和内容进行测评,测评结果设“合格”、“不合格”两项,体能测试结果“不合格”的人员,不得参与后续的体检和考核。

  相关体检标准和公安人民警察的体能测试标准可在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www.ynrs.gov.cn)查询。

  3、考核。考核工作由招考机关负责。招录机关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根据拟录用职位要求,采取多种形式,了解被考核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自律意识、能力素质、工作态度、学习或工作表现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形等,并对考核对象的报考资格再次进行复审。

  若出现体检或考核不合格的,可以按该岗位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顺延该岗位面试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人员参加体检和考核(招录单位也可根据情况不进行顺延)。

  十八、哪些岗位是人民警察岗位?报考人民警察岗位的体检和体能测试是怎样的标准?

  答:2010年所有公安、森林公安、监狱、劳教系统的岗位,全为人民警察岗位。报考公安及森林公安的岗位,笔试要多考一门《公安基础知识》,报考监狱或劳教系统人民警察的岗位,笔试不考《公安基础知识》。

  只要报考的公安机关或森林公安机关的岗位,一律按公安人民警察的体检和体能测试标准进行体检和体能测试。报考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岗位的人员,不进行体能测试,按司法行政机关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体检标准及我省的调整条款进行体检。

  十九、请问在民企上班,但户口和档案跟该企业没任何牵连,就签过劳动合同的,在资格复审时需要交单位同意报考证明吗?可不可以在报名时以待业人员身份参加报名,不填有工作单位啊?

  答:如果你报的岗位不需要基层经验的话,当然可以用待业身份填报。否则,你必须有基层工作过的证明。不一定非得到原企业,能证明你在原企业工作的人事代理机构如人才中心的证明也是有效的。

  二十、报考了普通机关公务员还能报考法检系统公务员招考吗?

  答:因为考试时间在一起,所以不可能同时报名。

  二十一、什么是未就业证明?

  答:未就业证明可以为如下任意一种:

  1.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原件(为大学毕业生需要办理的离校手续之一)

  2.报到证(可到省教育厅办理)

  3.到当地人才交流中心毕业生就业服务指导中心凭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原件或报到证开具的未就业证明。

  二十二、部分职位要求通过外语四、六级,由于四、六级改革后只有分数,未定通过与否,请问如何判定?

  答:部分招考职位要求外语四、六级合格或有证书,按国家外语四、六级考试改革的有关精神,四、六级考试改革后总成绩426分及以上在本次公务员招考时算为合格(因四六级考试的满分为710分,按60%折算即为426分)。

  二十三、什么叫基层工作经历?如何计算基层工作经历的时间?

  答:基层工作经历的界定:在各类县及县以下党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或事业单位工作,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在各类企业、社团组织、农村或城市社区、个体经营或自谋职业的经历均视为具有基层工作经历。本科毕业后就业一段时间又考上普通招生计划研究生继续深造,并于2010年毕业的人员,视为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若其工作性质及时间符合基层工作的规定,其基层工作经历也予以承认(类似人员以此类推)。

  十七届四中全会规定了加大从基层考录的力度,今后公务员考录时很多岗位要求必须有基层工作经历,为保证录用到真正在基层工作一定时限的人员,所以从今年开始严格按月界定基层工作年限。

  在州市及以上机关(含参公单位)或事业单位工作的经历不算为基层工作经历;失业或待业不算为基层工作经历。工作经历的基础计算单位为“月”,未满12个月的,不视为有1年工作经历。

  基层工作经历的计算截止时间为:2010年3月,计算基数为“月”(典型例子:2009年4月30日参加工作至2010年3月1日解聘的人员,算工作了12个月,视为有1年工作经历;而2009年5月1日参加工作至2010年2月28日解聘的人员,仅算工作了11个月,不视为有1年工作经历)。

  部分招考职位要求具有5年以上基层机关连续工作经验,这类职位定向招考县级及以下机关的在职公务员,要求机关公务员工作经验不能中断,同时要求任公务员(包括试用期公务员)的时间为2005年3月31日(含)以前。

  基层工作经历可以是以上所称的不同基层单位工作时间的累计。

  基层工作经历由《单位同意报考证明》予以证明,必须由所在单位或档案所在地的人才中心开具(资格复审时提交),凡在面试以后阶段出现单位不同意放行的情况,一律视为考生填报虚假信息,将处以五年禁考的处罚。

  二十四、西部志愿者、特岗教师、选聘到村任职的大学生及“三支一扶”人员如何计算基层服务时间?

  答:以上四类人员在报考有两年基层工作经验要求的岗位时,服务年限可视为基层工作经验,计算方法与基层工作年限的计算方法一样,按照服务合同逐月进行真实的服务期计算。

  例1、2008年5月参加服务工作,至2010年3月,其服务期为23个月,不享受加分照顾,不视为有2年工作经历;

  例2、2008年4月参加服务工作,至2010年3月,其服务期为24个月,部分两年期即按规定可享受加分照顾的人员可以享受加分照顾,同时视为有2年工作经历。

  二十五、普通高校就读期间的工作经验是否视为基层工作经验?

  答:基层工作经验,指的是毕业后正式的工作经验。在普通高校就读期间工作经历,视为社会实践经验,不视为基层工作经验,当然,这里的在校的社会实践,特指普通招生计划的学生在校的社会实践。如果是成人教育在职参加的学历教育,其就读期间依然从事正常的单位工作,这不属于社会实践,其工作经历有效 。

  二十六、不是说对少数民族定向招考吗?为何有的岗位只限汉族?

  答:仅限汉族的岗位只有西双版纳州,该州针对少数民族的定向岗位比例已经远远超过50%,为保障汉族考生的权益,故专门对少量岗位单限了汉族。

  二十七、公告或简章内的各类“限制”条件,是只招满足限制条件的人员,还是不招限制条件的人员?

  答:公告或计划内的各类“限制”条件,是只招满足所限条款的人员,即:“限制在……范围内招考的意思”。

  2010年云南省公务员考试招考公告

  2010年度云南公务员考试公共科目考试大纲

更多信息请访问:公务员频道   云南公务员考试网  公务员考试论坛    公务员博客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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