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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中央转发〈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完善政法干警招录培养机制,造就政治素质高、实战能力强的应用型、复合型政法人才,经研究决定,我省将在2008年政法定向招录试点的基础上,继续推进2009年的政法干警招录体制改革,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开展政法干警定向招录工作。为确保招录工作顺利完成,特发布招考公告。
一、招录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招录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围绕加强政法工作和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大局,以造就政治业务素质高,实战能力强的应用型、复合型政法人才为目标,重点从部队退役士兵和普通高校毕业生中选拔优秀人才,为基层政法机关特别是我省经济欠发达的县(市、特区)级以下基层政法机关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招录试点工作的原则是:
(一)招录有序。全省招录试点工作在省委政法委、省委组织部、省编委办、省法院、省检察院、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军区政治部统一协调下进行。认真落实编制、研究制定招录计划,精心组织好报名、资格审查、考试和录用,以及学生在校学习、管理、毕业后定向上岗等项工作。
(二)公开公正。招录工作要在省纪委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下,依据有关政策,坚持充分体现程序公开的原则,确保符合报考人员的平等竞争,确保有利于各部门的相互监督。
(三)统考择优。招录试点工作采取公务员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一并考试的方式,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教育厅组织,择优录用。
(四)定向培养。招录试点一律采取定向培养方式,报考即定向、定单位,学生毕业一律按照入学时确定的省内定向单位和县(市、区、特区)级以下政法机关工作,服务一定年限后方可交流。
(五)严格管理。各有关部门和承担培养的政法院校,要严格按照招录试点工作方案,严格培养管理,严肃培养纪律,确保培养学生的政治业务素质。要完善相关制约措施,严格定向培养纪律,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定向单位。
二、试点院校的招录数量和培养模式
招录试点工作要按照编制招录计划、发布招录公告、报名及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考察政审、公示、定向录取审批的程序进行。招录政法院校及招录政法机关职位详见《贵州省2009年政法干警定向招录计划职位表》(附件一)。
(一)计划招录试点数量及培养院校
2009年中央分配下达给我省的试点招录计划为839名(面向拟退役士兵招录132名,面向已退役士兵招录138名,面向普通高校毕业生招录569名)。其中公安系统500名,法院、检察院系统260名,司法系统79名。承担我省招录试点培养任务的院校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刑事警察学院、云南民族大学、青海民族学院、辽宁大学、吉林大学、山东大学、武汉大学、四川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贵州警官职业学院、浙江警官职业学院、上海政法学院、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江西司法警官学院、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等20所政法院校。
(二)试点班办学层次、学制、专业设置及培养模式
通过注重实战的政法高等职业教育模式,主要为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县(市)级以下基层法院、公安和司法行政机关,培养政治素质高、实战能力强的应用型人才。
1.专科教育。专科教育试点班采取高中及以上学历起点的专科教育,学制两年。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专科毕业证书。
2.本科教育。试点班采取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位教育模式,学制两年,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完成规定学业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本科毕业证书和授予学士学位。
3.研究生教育。试点班采取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模式,以法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为起点,学制两年。在完成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的基础上,重点加强知识应用和职位技能训练。在校期间安排一年的理论学习,一年的实践教学,其中半年时间到实务部门实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课程考试合格且论文答辩通过者,颁发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并授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
定向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县(市)级以下法院、检察院的各学历层次的试点班学生(不包括法警),在校期间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实行单独的取得资格政策。
三、招录对象和报考条件
(一)招录对象: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包括公安现役部队)年龄在25周岁以下符合条件的拟退役士兵和已退役士兵;全日制普通高校2009届应届毕业生(含2007年和2008年毕业,户籍和档案仍保留在原学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按国家规定视为应届毕业生的人员)。
其中,面向拟退役士兵的专科试点班主要从驻艰苦边远地区部队及特种作战、野战侦察、海军陆战、特警、内卫、边防、消防、警卫部队选拔招录。法院系统专科双语试点班,主要从当地具有一定少数民族语言能力的退役士兵、应届高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的优秀青年、村干部中招录。其他专科及以上学历层次试点班,从退役士兵和应届高校毕业生中招录。应届高校毕业生报考试点班,除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岗位外,报考时一般不作专业限制。
(二)招录报名的基本条件
1.具有本省户口或本省生源的大专及以上应往届毕业生(应届毕业生不含委培生);外省籍在黔就读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应届毕业生(不含委培生)。符合报考公务员的基本条件,符合教育部规定的相应学历学位教育考试的基本条件;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还应符合人民警察的招录条件。
2.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法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报考第二学士学位试点班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本科学历。报考专科学历试点班的,须高中及以上学历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报考双语试点班的,还应具有运用定向所在县相应民族语言的能力,需进行民族语言测试。
3.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须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身体健康,体形端正,除符合《贵州省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外,还应符合以下体检标准:双侧单眼裸眼视力均在4.8以上,男性身高在168CM以上,女性身高在158CM以上;其他身体条件按原人事部、公安部《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人发[2001]74号)执行。
4. 除上述条件外,报考人员还须具备拟报考职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符合《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以下人员不得报考:
1.不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重大政治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定向到具体行业或单位的2009届普通高校毕业生;
3.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受过劳动教养或少年管教的人员;
4.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的;
5.直系血亲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三代以内)中有因故意犯罪被判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6.直系血亲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三代以内)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7. 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人民警察的其他情形的。
四、招录程序
(一)确定招录计划及招录院校及定向职位。招录计划主要包括:招录单位名称、招录资格条件、招录数量、招录培养院校、招录专业、毕业后定向单位及职位等。全省政法招录计划及定向单位由省公安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司法厅审核后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确定。
(二)报名公告、资格审核及加分政策
招考公告、招生公告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分别制定并向社会发布。报名、资格审查和加分审核工作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1、公告及报名时间
我省于7月15日统一发布政法机关定向招录公告。网上报名时间从7月16日上午8点开始至21日24点结束。
2、报名推荐。拟退役士兵的报名推荐工作,原则上按照属地化进行。由解放军总参军务部总协调,省军区负责统一协调本省驻军(含武警、公安现役部队)的考务和其他工作。我省拟退役士兵的报考岗位,以在我省服役的贵州籍拟退役士兵为主(籍贯和入伍地不一致的以入伍地为准),其他省籍在我省部队服役并自愿留在我省工作的也可推荐。本省户籍在外省服兵役的,不列入我省推荐报考范围。对限拟退役士兵报考的岗位,部队应严格按照地方公告的招考条件和职位需求组织报名推荐工作,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资格审查后,参加笔试人员比例不低于1:5。推荐报名的条件和程序按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军务部文件执行。
3、报名方式
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进行,具体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事考试中心负责。
拟退役士兵由省军区、省公安厅、省公安消防部队推荐报名。
4、网上报名流程
(1)报考人员在规定时间内登陆“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http://www.gzpta.gov.cn), 真实填写《贵州省2009年政法干警定向招录考生报名表》(以下简称《报名表》)所要求填写的本人信息,上传本人2寸JPG文件格式的电子证件照,由招录单位进行网上审核。
(2)《报名表》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完整或填写错误,导致影响录取的,由报考者本人承担责任。
(3)资格审核由公、检、法、司省级主管部门统一安排。有招录计划的单位要抽调专人在规定时间内安排工作人员,根据考生填写的个人信息,严格按照《招录公告》规定的报名条件和填报职位所需的资格条件进行网上资格审核,报考人员上传信息后,招录单位须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经审核符合招录职位所需资格条件的考生,由招录单位审查人员签署同意报名意见。经审查不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不予报名。
(4)考生可在报名后1个工作日重新登陆“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查询本人审核情况。对已通过审核的考生,进行网上交费(考生要事先开通工行或建行网上银行业务),交费成功后即视为报名成功,报名结束;对未通过审核的考生,属符合报名条件,但因报名信息填写不清或不全而审核未通过的,考生可对报名信息进行修改补齐后重新审核;属考生不符合该职位报考条件,考生可改报其它职位或退出报名。网上交费截止时间为2009年7月24日24点。
(5)考生在8月22日8点至27日24点内登陆“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打印准考证。
(6)拟退役士兵考生的笔试《准考证》,由推荐单位统一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事考试中心领取,并于8月15日前发至考生。
5、加分政策
本次招考将对本民族自治地区(县及县以下)户籍考生报考本民族自治地方政法机关职位的少数民族考生,采取在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笔试总成绩中加10分的办法进行适当照顾。符合加分条件的少数民族考生,在报名时须填写统一格式的《贵州省2009年政法干警定向招录加分申请表》,审核后符合加分条件的,在笔试以前统一由省招录办面向社会公示;公示结果无异议的,予以加分。
对在部队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拟)退役士兵,报名和录用时优先考虑。
鼓励高学历退役士兵报考试点班,应征入伍的普通高校(大专及以上)毕业生退役后报考试点班的,教育入学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对报考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县(市)级以下基层政法岗位的士兵,可在划定分数线时予以倾斜。
对同时符合报考公务员的少数民族加分条件和教育考试加分条件的考生,两项累计加分不能超过20分。
(三) 笔试
1、考试科目
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考试。教育入学考试科目由教育部根据国家统一高等院校入学考试模式,结合试点班特点按层次确定。报考专科的考生需参加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的考试;专科及以上起点报考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的考生需参加民法学的考试;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考生需参加综合Ⅰ(刑法学、民法学)、专业综合Ⅱ(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的考试。考试范围以《考试大纲》为准。《考试大纲》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分别制定。
2、本次考试考点统一设在贵阳市。考务工作在省招录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包括试卷和考试大纲)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具体负责。教育入学考试的笔试,由省教育厅组织实施(包括试卷和考试大纲)。
笔试地点见《笔试准考证》,考生必须同时持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附本人照片的户籍证明)和《笔试准考证》方能进入考场参加笔试。
拟退役士兵的笔试由省军区协调所在部队统一组织,带队进入考场。考生需持《准考证》和《士兵证》参加笔试。
3、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时间安排:
8月29日 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14:00―16:30 申论
8月30日 9:00―11:30 文化综合(专科层次)
民法学(本科层次)
9:00--12:00 专业综合 I(法律硕士)
14:00―17:00 专业综合 II(法律硕士)
4、考试总成绩按笔试、面试各占50%的比例计算。笔试总成绩按100分计算,无论公共科目和教育入学考试科目,均占50%的比例,各科笔试成绩折算后按百分制计算。
5、考试均不指定参考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6、为方便考生,公务员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原则上设在同一笔试考点。具体详见《准考证》
(四)资格审查确认
笔试后,有招录计划的公、检、法、司机关抽调专人对照《招录公告》规定的报名条件和填报职位所需的资格条件进行资格审查确认。拟进入面试的报考者须按照公布的招录条件和要求,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附本人照片的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本人近期2寸免冠照片3张,在规定的时间到所报考职位的省级主管机关进行资格审查的确认。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还须提供《贵州省2009年政法机关定向招录加分申请表》和有效居民身份证。
因资格审查不严致使不符合《招录公告》规定条件考生进入面试环节的,该考生的成绩作无效处理。
资格审查确认时间另行通知。
(五)面试、体检、考察与录取
面试、体检和考察工作,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组织政法和部队等有关部门进行。为方便拟退役士兵,面试考点可参照笔试考点设置。有招录计划部队的各大单位,按照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提供的面试人员名单,组织参加面试的部队考生到指定的面试考点参加面试。
1、确定面试对象。
笔试结束后,省招录办按考生笔试总成绩高低顺序按照不高于1:3的比例从通过资格审查的拟面试合格人员中确定参加面试对象。同一职位考生笔试成绩出现末位并列的,同时进入面试。
笔试总成绩的计算公式为:
笔试总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申论成绩)÷2×50%+(教育考试总成绩÷ )×50%
报考双语试点班的,应测试相应民族语言能力。民族语言能力测试不合格的,不予录取。
2、面试工作由省招录办统一组织实施。具体办法和时间另行通知。
3、面试成绩计算。面试成绩占总成绩50 %。(笔试、面试和总成绩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
4、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职位的拟录取人选,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招录计划两倍的比例推荐给招录院校,由招录院校按职位进行复试。复试合格的拟录取名单向社会公示,无合格人员的,取消该职位。报考其他职位的,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拟录取人选,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将录取名单通知相关院校和省级教育招生部门,由相关院校按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并报院校所在的省级招办备案。
5、未参加面试的考生,取消考试录用资格。所有空缺的职位,由参加面试人员中按笔试、面试总成绩的高低顺序依次递补进入体检。
6、体检。人民警察职位按各招录计划职位数1:2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进入体检的人员。其他职位按1:1的比例进入体检。同一职位考生总成绩出现末位并列的,以笔试成绩高的列为体检对象。
因参加体检人员体检不合格导致该职位空缺的,则按该职位进入面试人员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参加体检。体检合格人数达不到计划招录数的,不再向下递补人员参加体检。
体检工作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和《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执行。其中报考人民警察职位须对报考者身高、视力、体重、血压项目的检查,在体检时采用当场复查的方式,对事后考生提出的复查申请不予受理(省招录办依职责权限进行的复查除外)。复查结果由纪检监察人员、复查医生和考生本人当场签字后确认,考生拒签的,视为放弃体检资格。体检工作在省招录办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
7、考察和政审。对体检合格人员,根据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各招考职位数等额确定考察和政审对象。如同一职位考生总成绩出现末位并列的,则以笔试成绩高者确定为考察和政审对象。考察和政审工作由有招录计划的市(州、地)组织、人事和公、检、法、司机关统一组织实施。考察、政审不合格的,从体检合格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递补列入考察和政审。
考察和政审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考察政审不合格,取消拟录用资格。
(1)不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重大政治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考察和政审对象系定向到具体行业或单位的应届毕业生;
(3)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受过劳动教养或少年管教的;
(4)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的;
(5)直系血亲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三代以内)中有因故意犯罪被判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6)直系血亲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三代以内)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7)截止到2009年8月10日前未能提交招录职位所需学历、学位证书的;
(8)不符合招考职位所需资格条件的;
(9)经省招录办研究确定不能录取的其它情况。
(六)公示和录取
经笔试、面试、体检、考察和政审合格的人员,确定为拟录取人员,由省招录办在有关媒体进行为期七天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满,未发现问题或所反映问题不影响录取的,办理相关录取手续。
五、关于招考时间安排
7月15日,发布招考公告,16日报名与资格审查。
8月29日、30日,全省统一笔试时间。
9月中旬,公布笔试成绩。
9月下旬,面试、体检与考察。
9月底至10月上旬,公示、审批、发放录取通知书。
10月中旬,入学。
六、关于学生的培养、管理与毕业录用
被录取人员到相关院校报到时,须与定向录取院校、所定向的省级政法机关和具体定向的政法单位签定定向培养协议书,接受培养。被录取的(拟)退役士兵,由民政部门统一确定相关优抚政策。被录取的高校毕业生,户口应迁入录取学校。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按学生管理规定管理,应严格遵守院校各项规章制度。
试点班的学生在校期间免收学费,并发给生活补助。生活补助费的发放标准,按照财政部财行[2008]459号文件规定执行。
对于合格的毕业生,所在院校应按原确定的招录单位进行派遣,并将其档案和户口转至相关单位。学生到定向单位报到后,由招录单位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试点班学生毕业后到定向单位工作,研究生层次的需服务满5年,本科层次的需服务满7年,专科层次的需服务满9年,方可交流。在校学习期间不合格或者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以及毕业时不符合相应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择业。同时,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补助费(包括学费和生活补助费)。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生,不得录用到其他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要将情况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并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告后1个月内,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七、纪律监督
招考工作严格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坚持公开报考条件、公开考试程序、公开考试结果“三公开”制度,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考试报名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招录公告》规定的报考条件进行资格审查,严禁擅自放宽报考条件和标准,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不良现象的发生。工作人员和参考人员如有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对工作人员将按照《公务员法》及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反录用纪律的报考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考试、考察和体检资格,不予录用或取消录用等处理。其中,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终身禁止报考公务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招录工作未尽事宜,由省政法干警招录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省政法干警招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13楼1310室
咨询电话:0851-6824280
传 真:0851-6826549
监督电话:0851-6828077
网上技术咨询电话:0851-6810676、6831833
网上交费咨询电话:0851-6830628
省公安厅政治部干部处咨询电话:0851-5904036
省司法厅政治部人事警务处咨询电话:0851-5841358
省法院政治部组织人事处咨询电话:0851-6992022
省检察院政治部干部处咨询电话:0851-6572071
(以上咨询电话星期一至星期五工作时间)
省委政法委 省委组织部 省编委办
省高级人民法院 省人民检察院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教育厅 省公安厅 省司法厅
省财政厅 省民政厅 省军区政治部
二??九年七月十五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