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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湖南省郴州市委专门下发文件,向县处级领导干部发出“限权令”,进一步落实以“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三项工作不直接分管”制度、向市纪委全会述廉制度为主要内容的监督管理制度。此举在郴州引起强烈反响。
对“一把手”的“三权”设限,让决策、执行、监督三权分离,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近年全力推广的一项反腐举措,被誉为权力监督的“新招”,反腐倡廉的“妙方”。从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到浙江杭州,再到湖南的长沙、怀化、衡阳、郴州……“限权令”推行的力度越来越大,“限权”的范围也从单一的人事任免,逐渐走向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三重一大”。
不可否认,“限权令”高调走上反腐前台,如果真能在权力的分解、行使、监督的界定上,增强制度条文的刚性和制约条件的明确性、客观性,让其名至实归,对防止“决策一言堂,权力一把抓,用人一朝臣,花钱一支笔,言论一个音”,避免“一把手”成为“一霸手”,使其“不想腐败、不能腐败、不敢腐败”,还是大有作用的。也正因为如此,笔者曾两度撰文,为这种制度构建击掌叫好。
但现实生活中,这种“限权”之举在实施过程中并没有取得如期的效果。少数“一把手”依然“恋权”,舍不得“放权”,阳奉阴违,与监管部门玩起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游戏。加之有些地方热衷做表面文章,只有“严禁”、“不准”的上文,而没有如何具体落实的下文,或只是摆出一副例行公事的架式大喊大叫,不见给撞红灯者以应有的惩处,导致这项新创意成了模棱两可的“橡皮杠子”,既不叫好,也不叫座。
在这样一种“大气候”下,一些被红头文件明确限制的权力,“一把手”仍能明修栈道、暗渡陈仓,通过改头换面巧妙“回收”。人们发现,“限权令”对某些痴迷权力的领导干部而言,不仅名存实亡,反倒成了一块新的“腐败遮羞布”――他们依然能够借助其固有的“阵地”、权力的余威和影响力,为所欲为,把被“限制”的权力通过更加隐蔽的方式放大到极至,拥有说一不二的话语权,掌握着各种资源配置的主导权。
窃以为,此次郴州高调推出的“限权令”之所以备受各方关注,并非其内容和形式上有什么创新,而是对前几年原市委书记李大伦等引发的系列腐败窝案后的一次深刻反思和“亡羊补牢”,同时也凸显了规范和约束“一把手”权力在当地是多么的刻不容缓。而要使“限权令”名至实归,仅靠发几个文件、开几次大会那是远远不够的,需相关配套制度及时跟进,在合理配权、适度分权、公开用权上动真来硬,谨防“限权令”被人为的忽悠。
期盼郴州的“限权令”远离形式和做秀,在努力挤压并消除“一把手”权力行使的“自由空间”上抓出特色,寻求突破,给民众一个令人满意的“下回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