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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湖北公务员考试招考条件及招考范围

|0·2009-10-19 15:27:29浏览0 收藏0

  一、报考条件

  (一)凡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报考: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3年3月31日至1991年3月31日期间出生);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7、具备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从优秀村主职干部中考试录用乡镇机关公务员的职位,上述第3、6项条件可以适当放宽,具体见职位公告。

  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是指具有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基层和生产一线及农村工作的经历(前述单位中非正式就业人员,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工龄按有关政策认定)。曾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过,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报考遴选选调生职位的,应符合选调生管理有关规定。

  (二)报考公安机关(含森林公安机关、下同)人民警察职位的,除具备上述第一项第(一)款规定的报考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人事部、公安部颁发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有关规定(男性身高不低于1.68米,女性身高不低于1.58米,双眼裸视视力均在4.8以上。报考法医、痕迹检验、物证鉴定职位的考生,男性身高不低于1.65米,女性身高不低于1.55米,双眼矫正视力均在5.0以上);

  2、具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工作要求的体能和心理素质条件;

  3、对公安基础知识有一定了解。

  (三)报考司法行政机关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职位的,除具备上述第一项第(一)款规定的报考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司法部颁发的《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有关规定(男性身高不低于1.68米,女性身高不低于1.58米,双侧视力不低于5.0,体重符合规定标准);

  2、具备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工作要求的体能条件。

  (四)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名: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在近五年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考试作弊行为且不得报考公务员的人员。

  3、现役军人、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和公务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人员。

  4、在读的非应届高校毕业生。

  5、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招录部门公务员(参照管理工作人员)有公务员法及我省规定应回避的职位。

  (五)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和司法行政机关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职位的,除上述第一项第(四)款规定的不得报名的情形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也不得报名:

  1、有违法犯罪嫌疑正在接受审查的。

  2、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的。

  3、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4、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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