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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招警考试公安类专业空缺职位调剂录取办法

|0·2009-10-19 15:27:29浏览0 收藏0

  为鼓励人才合理流动,切实缓解我省少数民族、边远贫困地区公安机关招警难的突出问题,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和《贵州省公安机关2008年公开招考人民警察简章》(以下简称《招考简章》)规定,结合我省公务员招考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对2008年全省公安机关统一招录人民警察考试公安类专业空缺职位实行调剂录取,为规范调剂录取工作,经省公务员招考办会议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调剂原则和程序

  调剂录取工作严格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工作原则,按照公布空缺职位、确定体检对象、体检、调剂职位确认、考核政审、录用审批的程序进行。

  二、公布空缺职位

  调剂录取工作在全省统一招录工作结束后进行。统一招录工作结束后,各市(州、地)公务员招考办根据已审批录用人员情况,统计本次考试未招满的公安类专业职位空缺情况,填报《公安类专业空缺职位登记表》(附件一),经省招考办审核确认后,由省招考办统一向社会公示。

  三、调剂对象及资格条件

  调剂录用的对象必须是参加本次考试,按《招考简章》规定完成笔试、面试、体能测试后未被录用,且符合公安类职位所需资格的人员。调剂对象先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可在本市(州、地)范围内参加公安类专业空缺职位调剂。如调剂对象系公安机关正式职工,年龄可放宽到35周岁(1973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

  四、确定调剂体检对象

  各市(州、地)公务员招考办对报考本地区公安类专业职位未被录用的考生,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依次排名,按本地区公安类专业空缺职位数1:2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调剂体检对象。公安类专业技术职位按上述办法单独进行排名,确定调剂体检对象。本地区公安类专业空缺职位数和报考本地区公安类专业职位未被录用的考生人数不足1:2的,可全部参加体检。调剂体检对象确定后,市(州、地)公务员招考办填报《公安类专业职位考生综合成绩排名情况表》(附件二),向社会公示后,报经省公务员招考办同意,组织开展体检工作。原体检结论为不合格的考生,不列入此次调剂对象。列入调剂体检的人员须向社会公示。

  五、体检

  体检工作严格按照《招考简章》规定进行组织。对本次考试中已在本地区参加过体检,且体检合格的考生,可不再参加调剂体检,按照空缺职位的调剂比例,直接列入空缺职位排名;未参加过体检的考生,由市(州、地)公务员招考办按规定的程序组织体检。

  六、确定调剂职位对象

  体检结束后,市(州、地)公务员招考办对体检合格人员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进行排名,并按空缺职位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调剂对象,同一职位考生总成绩出现末位并列的,同时列为调剂对象,通知考生选择填报具体调剂职位。考生选择调剂职位先后顺序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选择确定,考生只能选择一个单位的一个职位。选定后考生必须立即填写《公安类专业空缺职位调剂确认表》(附件三),确认后一律不得更改,否则,视为放弃调剂,取消调剂资格。

  本地区体检合格人数少于空缺职位数的,仍空缺的职位由市(州、地)公务员招考办上报省公务员招考办,由省公务员招考办在全省范围内按上述办法进行二次调剂。

  七、调剂时间及地点

  全省公安类职位调剂时间全省统一在2009年3月20日进行。具体地点由市(州、地)招考办进行通知,并向社会公示。

  八、考核、录用等相关程序

  考生调剂职位确认后,市(州、地)公务员招考办和招考单位按照《招考简章》规定,完成对调剂对象的考察政审和录用审批相关工作。调剂工作结束后,市(州、地)公务员招考办将调剂情况数据库(公安类考生排名情况、体检情况和调剂对象情况)报省公务员招考办备案。若同一职位考生总成绩出现末位并列的,则以面试成绩高者确定为考察和政审对象。

  本职位考核政审合格人数少于职位空缺人数的,不再往下递补人员参加政审,仍空缺的职位不再调剂,予以取消。

  九、工作纪律

  调剂工作在省公务员招考办领导下,授权各市(州、地)公务员招考办组织实施,同时接受同级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各市(州、地)公务员招考办要加强领导严肃纪律,按照《贵州省公安机关2008年统一招录人民警察考试公安类专业空缺职位调剂录取办法》开展工作,做到公开调剂职位、公开考生排名、公开调剂职位报名人数。体检、考察政审和录用审批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不良现象的发生。工作当中出现违反纪律的,按照《公务员》法及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申请参加调剂的人员,必须如实填报有关信息,服从公务员招考办和工作人员安排。对违反纪律的调剂的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取消调剂资格。发现有舞弊等严重违反纪律的,五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考试。

  对通过调剂录用的考生,在录用单位至少服务5年以上,由市(州、地)人事局在录用审批文件中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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