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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条款”在法律上是一种无效条款。在现实生活中,这类条款之所以普遍存在,是因为我国尚处于市场经济发育的初期阶段。首先,对于某些经营者来说,仍然习惯于传统计划经济经营模式,没有把消费者看作是平等的主体,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强调消费者的义务;其次,在我国仍然存在着大量的垄断性企业,这些企业利用自己的垄断地位,强迫消费者接受不合理的条款;第三,在某些行业,经营企业的格式合同直接脱胎于行政机关的红头文件,可以说,行政机关的不合理规定是导致“霸王条款”频繁出现的重要原因;第四,消费者的不成熟消费行为也是导致“霸王条款”出现的重要因素。在一些商品经营过程中,经营者一方面压低价格,另一方面却在其他权利和义务的设置上,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有些消费者贪图便宜,结果吃亏上当;第五,公众法律意识的淡薄,也在一定程度上催生了“霸王条款”。
如今,我国《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其他的法律文件,对“霸王条款”都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在市场经济发育的初级阶段,经营者面临市场竞争的考验,而消费者也必须转变自己的消费观念,适应自由竞争状态下经营者新的经营方式。市场经济本身并不能提升我们的道德水平,市场主体也不是乐善好施的非盈利组织。在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博弈中,单个的消费者总是处于弱势地位,因此,有必要通过消费者组织或者大众媒体为消费者呼吁,从而争取在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实现权利义务的平衡。如果我们在抵制“霸王条款”的消费者运动中,不能在消费者内部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反对“霸王条款”的消费者运动必将会是虎头蛇尾。
联合抵制是迫使违法经营者就范的重要手段。尽管各国对联合抵制都作出了明确的限制性规定。但是,如果消费者能够以自己的实际行动捍卫自己的合法利益,那么,市场上的“霸王条款”将会越来越少。简单地说,在面对“霸王条款”时,国家应当制定具体的法律,让经营者能够预见到自己的法律责任;政府与司法机关应当恪尽职守,严格执法,净化市场环境;经营者应当遵纪守法,防止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广大的消费者;消费者应当理性消费,自觉抵制经营者的霸王合同。
充分竞争是彻底根除“霸王条款”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即使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经营者仍然会通过“霸王条款”谋求更多的利润。判断一个国家市场经济是否发育成熟,不仅仅要看市场上是否充斥着“霸王条款”,而且还要看一看这个国家是否具有便捷灵活的争端解决机制。如果出现了“霸王合同”之后,消费者需要花费巨大的代价维护自己的权益,那么,这个国家仍然是市场经济不成熟的国家。从这个角度来看,我们在提醒消费者注意“霸王条款”的同时,还应当建立更加快速有效的应变机制,在最短的时间内解决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纠纷。
当前,我们应当着重解决以下几个问题:首先,应当尽快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一批重要的民商法与经济法,修改《民事诉讼法》,赋予消费者团体提起诉讼的权利,通过公益诉讼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其次,政府应当大力培育市场经济,通过自由充分的竞争,消除或者减少“霸王条款”;第三,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出台竞争指南,引导经营者合法竞争,指导消费者理性消费;第四,司法机关应当建立便捷通道,为消费者提起消费诉讼创造条件;第五,在调查并抵制“霸王合同”的过程中,我们应该认真检讨我国现行的行政法规,特别是要检讨政府部门制定的政府规章,从源头清除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制度依据。
总之,反对霸王合同应当成为我国消费者运动的重要契机。社会各界都应当在反对“霸王条款”的活动中,提高对市场经济的认识,从而更好地推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