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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建筑公司甲因施工急需100吨水泥,便同时向乙水泥厂和丙水泥厂发函。函件中称“如贵厂有300号矿渣水泥现货(袋装),吨价不超过1500元,请于接到信后10日内发货100吨。货到付款,运费由我方承担。”乙水泥厂接信当天回信,表示愿以吨价l500元发货100吨。甲回电同意。丙水泥厂同时收到函件,就积极准备货源,于接信后第7天,将100吨水泥运至甲公司,甲拒收,理由是,本建筑公司只需100吨水泥,已与乙水泥厂建立了合同关系。给丙水泥厂发函,只是协商,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丙不服,上人民法院起诉。
问:(1)甲、丙之间的合同是否有效?
(2)甲拒不收货是否有法律依据?
(3)法院应如何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应如何赔偿?
2.赵某接到某市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劳动教养决定书后,立即提出复议申请。但该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在长达四个月的时间未对赵某的申清进行复议。
问:赵某是否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说明理由。
1.【答案要点】
(1)合同成立,甲公司的函件已构成有效要约,丙也依要约约定以行为作出了承诺。
(2)没有法律依据,甲的行为是违约行为。
(3)甲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丙方所遭受的损失,承担运费。
2.【答案要点】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不服劳动教养处理决定的行政案件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法院起诉的外,既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起诉。另外还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在本案中,赵某先向劳动教养 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而未直接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的期限应为两个月,但在此期限内,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未对赵某的复议申请进行复议,那么赵某就应当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内向法院起诉,现在赵某的起诉期限已过,赵也就丧失了起诉权,所以法院对此案将不予受理。如果赵某认为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所作出的决定确有错误,可以向有关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或其上级机关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