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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挺身而出,以良知作证,却被迫四处躲藏,这样的悲剧并不鲜见。首先需要制定证人保护法,从法律上保护证人。
2006年,在浙江宁波做小生意的肖敬明为一起杀人案作证,之后遭到报复,不得不东躲西藏,四处流亡。女儿也因此辍学。为此,肖敬明感慨“假如时光能够倒流,我决不会再做这样的蠢事了!”
证人挺身而出,以良知作证,却不能全身而退,被迫四处躲藏,慨然而叹“作证是蠢事”。这种悲剧不是孤例。
《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但统计数据显示,我国证人出庭率普遍偏低,一般仅在5%左右。原因何在?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统计,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全国发生的对证人、举报人报复致残致死案件,由每年不足500件上升到现在的每年1200多件。
证人的信息是谁透露的?8月29日《浙江法制报》报道了另一件事:小李举报一伙人聚众赌博后,竟然遭到了被举报人的敲诈。秘密举报是如何变“公开”的?原来是一协警利用职务之便透露给被举报人的。
当前,国家对证人保护的规定并不是付之阙如,但尚有两缺憾,一是对证人的保护机制不健全,侧重于事后保护,而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程保护存在欠缺,二是对泄露证人信息的问责力度还不够。
重庆市检察机关日前推出密室举报措施,对举报人进行24小时临时人身保护等措施。再朝前追溯,深圳市宝安区检察院出台《证人保护工作规定》,将保护分为三个阶段,即庭前保护、庭审中保护和庭审后保护。
所有这些规定都是对保护证人所作的制度性努力,但还不够,个案不具备普遍性,必须由个案推动法律的健全和完善。在去年两会上,有人大代表呼吁制定“证人保护法”,但是迄今为止,未见积极呼应。而在一些司法制度相对健全的国家,一般都有证人保护法。譬如,美国有《证人安全改革法》和《被害人与证人援助守则》,英国和澳大利亚也有《证人保护法》。在证人保护法中,不仅严格保护证人的安全,还对证人提供一系列服务。由此可见,当前,为证人权益计,我们应顺应时代趋势,把制定证人保护法规提上日程,不仅从法律上保护证人,还应提供相应的服务和补偿,同时,严厉追究公权力部门泄露证人信息的责任。其次,徒法不足以自行,还须让法律发挥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