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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奖励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公务员管理规定,依据公务员的现实表现,对公务员实施的奖励。
奖励原则:
1、公平合理、奖励得当原则:是指在一个单位内,或一个可以比较的范围内,奖励标准要一致,不能因人的家庭背景、地位以及与领导者关系等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2、奖励及时、注重实效的原则:奖励要注重实效,就是要求重视奖励的社会效果,奖励要达到表彰先进,调动公务员的积极性,引导广大公务员积极向上的目的。不能搞形式主义,为奖励而奖励。
3、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在对公务员实施奖惩时,必须兼顾到人们的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要把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二、公务员奖励条件
1、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2、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起模范作用的;
3、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4、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5、防止或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6、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7、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8、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9、有其他功绩的。
三、公务员奖励方式和种类:
1、精神奖励:给予公务员荣誉方面的奖励,通过满足公务员精神需求的方式来调动公务员积极性的一种手段。包括嘉奖、记功、颁发奖章、授予荣誉称号、口头表扬等多种形式。
2、物质奖励:给予公务员的物质方面的鼓励,如发奖金、奖品、晋升工资等。对公务员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四、奖励程序
1、奖励提出:当公务员达到受奖条件时,实施对公务员的奖励,一般由受奖人所在单位,通过平时对公务员所做的考核,采取走群众路线,民主集中制的方法,提出受奖人名单。必要时上级机关也可直接提出要奖励的对象。
2、奖励申报与审批:奖励申报工作由受奖人所在单位认真查核,整理成书面材料,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如实填写奖励审批表,写出请示报告,并以所在单位名义签署授予何种奖励和奖励理由,再向规定的审批机关申报。申报时,附上受奖人的考核成绩和事迹,有关证明和群众座谈记录等。授予审批权的承办单位应及时作出审核,经会议讨论研究后做出审批决定。
3、奖励公布与表彰:公务员奖励申报材料,一经主管审批机关批准,就可以通知受奖者本人,并在一定会议上或利用某种宣传形式予以公布。同时,授奖机关要为受奖者颁发奖励证书或奖章,也可同时发奖品、奖金或晋升工资等。
4、奖励材料归档:凡有关对公务员进行奖励的决定以及各种主要附件,均应存入本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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