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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人事局
关于2008年上半年考试录用公务员暨参照
管理单位、部分执法监督机构工作人员
登记考试的补充公告
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2008年上半年全省考试录用公务员的补充公告》和《关于恢复上半年全省公务员录用考试笔试考务工作的通知》(川人办发〔2008〕325号)安排,原定于2008年5月18日举行的全省上半年公务员录用暨参照管理单位、部分执法监督机构工作人员登记考试,因地震灾害而延期。目前全省抗震救灾已取得阶段性胜利,省上决定笔试时间定为10月25日进行。为认真做好这次人事考试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考试的项目、科目、具体时间和地点
(一)考试的项目和科目
1.市规划和建设局、市农村工作办公室、市统计局、市科学技术局公务员公招考试
考试科目:《行政职业倾向能力测验》、《申论》。
2.各县(区)司法局乡镇司法助理员公招考试
考试科目:《行政职业倾向能力测验》、《申论》、《基层司法助理员业务基础知识》。
3.市、县(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公招考试
考试科目:《行政职业倾向能力测验》、《申论》、《心理素质测试》。
4.英模、伤残等公安干警子女招考人民警察考试
考试科目:《行政职业倾向能力测验》、《公安基础知识》、《心理素质测试》。
5.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考试
考试科目:《公务员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通用类)。
6.国土资源执法机构工作人员登记考试
考试科目:《公务员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国土资源执法监督类)。
7.卫生执法监督机构工作人员登记考试
考试科目:《公务员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卫生执法监督类)。
原定5月18日举行的森林公安过渡人员考试改在10月12日进行,科目不变。
(二)各科目考试具体时间
1.《行政职业倾向能力测验》:08:00-09:30。
2.《申论》:10:00-12:30。
3.《基层司法助理员业务基础知识》:14:00-16:00。
4.《公安基础知识》:14:00-16:00。
5.《公务员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通用类、国土资源执法监督类、卫生执法监督类):14:00-16:00。
6.《心理素质测试》:16:30-17:30。
(三)考试地点
详见笔试《准考证》。
二、考务工作安排
(一)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的考生退还考试费用
由于“5.12地震”等原因推迟了此次考试时间,若有考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可于即日起至9月26日凭身份证到市人事局考试中心填写《申请退考试费认可书》后办理退费手续,逾期不再办理。
(二)新增加分政策和手续办理
1.继续执行原公告中的加分规定,参加国家、我省和市(州)“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志愿者,享受加分政策的服务期满截止时间和在农村、社区连续工作2年以上的截止时间调整为2008年9月30日。
2.在抗震救灾中表现突出的人员,报考公务员时可享受加分照顾:
在报考我市南江县机关公务员时,受到县(市、区)、市(州)党委、政府和市(州)机关、省级机关表彰的人员,在笔试成绩折合后加2分,受到省委、省政府和国家部委及以上表彰的,在笔试成绩折合后加3分。
报考本市其他地区公务员时,受到县(市、区)、市(州)党委、政府和市(州)机关、省级机关表彰的人员,在笔试成绩折合后加1分,受到省委、省政府和国家部委及以上表彰的,在笔试成绩折合后加1.5分。
3.符合原加分条件的考生,向原公告中规定的受理单位提供加分相关证明材料。已申报的不再申报。
符合补充公告新增加分政策的考生请将相关证明材料书面报送市人事局审核。
加分证明材料的报送截止时间为10月17日。
(三)准考证打印
准考证的打印时间为10月15日9:00至10月24日24:00。准考证由考生在规定时间内在网上自行打印;无条件自行打印准考证的考生,可在考前工作时间内到市人事局考试中心请工作人员代为打印。
(四)成绩公布及面试时间
笔试成绩公布的时间为12月5日。面试时间为12月27至29日。
三、灾区考生、家庭特困考生减免考试费用的相关规定
在继续执行家庭特困考生减免考务费政策的基础上,对来自51个受灾严重县(市、区)(汶川县、北川县、绵竹市、什邡市、青川县、茂县、安县、都江堰市、平武县、彭州市、理县、江油市、广元市利州区、广元市朝天区、旺苍县、梓潼县、绵阳市游仙区、德阳市旌阳区、小金县、绵阳市涪城区、罗江县、黑水县、崇州市、剑阁县、三台县、阆中市、盐亭县、松潘县、苍溪县、芦山县、中江县、广元市元坝区、大邑县、宝兴县、南江县、广汉市、汉源县、石棉县、九寨沟县、南部县、简阳市、名山县、巴中市巴州区、仪陇县、射洪县、夹江县、康定县、雅安市雨城区、天全县、金川县、仁寿县)的考生减免考试费用。
原已在网上报名缴纳了考试费用的考生,可于10月20日至11月7日凭身份证、学校或工作单位证明到市人事局考试中心填写《申请退考试费认可书》后办理退费手续,逾期不再办理。家庭特困考生减免考试费用程序不变。
二○○八年九月二十三日